天津市住宅設計標準 DB29-22-2013

摘 要

天津市住宅設計標準 DB29-22-2013

4 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4.0.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1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2);
    2 套內使用面積(m2);
    3 套型陽臺面積(m2);
    4 住宅樓建筑面積(m2);
    5 計算比值;
    6 套型總建筑面積(m2);
    7 住宅樓總建筑面積(m2)。

4.0.2 計算住宅的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等于各功能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 
    2 套內使用面積應等于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 套型陽臺面積應等于套內各陽臺的面積之和;陽臺的面積均應按其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的一半計算;
    4 住宅樓建筑面積應等于全樓各層外墻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當外墻設外保溫層時,應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5 計算比值應等于住宅樓各套內使用面積之和除以住宅樓建筑面積所得比值;
    6 套型總建筑面積應等于套內使用面積除以計算比值所得面積,加上套型陽臺面積;
    7 住宅樓總建筑面積應等于住宅樓各套型總建筑面積之和。

4.0.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套內使用面積應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餐廳、廚房、衛生間、過廳、過道、貯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積的總和;
    2 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應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3 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應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4 套內使用面積應按結構墻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時,應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 利用坡屋頂內的空間時,屋面板下表面與樓板地面的凈高低于1.20m的空間不應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凈高在1.20m~2.10m的空間應按1/2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0m的空間應全部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坡屋頂無結構頂層樓板,不能利用坡屋頂空間時不應計算其使用面積; 
    6 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中;
    7 套內凸窗部位凈高大于2.20m時,凸窗部位使用面積應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4.0.4 住宅樓的層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住宅樓的所有樓層的層高不大于3.00m時,層數應按自然層數計;
    2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筑層數。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大于3.00m時,應對大于3.00m的所有樓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00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小于1.50m時,多出部分不應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0m時,多出部分應按一層計算;
    3 層高小于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應計入自然層數;
    4 高出室外設計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應計入地上自然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