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附全文10月1日起執行

摘 要

《福建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附全文10月1日起執行

 從福建省物價局獲悉,福建省物價局制定了《福建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 

    《辦法》明確,適用于福建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天然氣價格的行為。天然氣價格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制定和調整天然氣價格應遵循“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同時反映市場供求情況并兼顧消費者承受能力。 
    《辦法》還明確了制定天然氣價格的方法。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按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管道運輸氣量計算確定;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經營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制定;門站價格根據氣源價格變動情況實行周期聯動調整,可在綜合考慮用戶氣量規模、項目整體效益和市場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分類制定;配氣價格按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氣量計算確定;終端用戶銷售價格由購氣價格和配氣價格組成。多氣源供氣時,購氣價格按不同氣源購氣價格加權平均確定。建立終端用戶銷售價格聯動機制。當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時,終端用戶銷售價格作相應同向調整。凡是納入定價成本計算的各種供氣設施設備投資及日常維護開支等,燃氣企業一律不得向用戶收取天然氣銷售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
     《辦法》明確了燃氣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組成和有效資產定義,準許收益計算基數、收益水平、負荷率和供銷差率的取值等。準許收益率按照管道負荷率不低于75%取得稅后全投資收益率8%,配氣管網負荷率不低于50%取得稅后全投資收益率不超過7%的原則確定。管道運輸企業和城鎮燃氣企業只有在運輸管道、配氣管網達到規定負荷率時,才能回收成本并取得相應收益。合理損耗按配氣管網供銷差率不高于3%確定,配氣管網供銷差率達到或超過3%的按3%核定,低于3%的據實核定。
     《辦法》要求,要加強信息公開和執行監督。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門站價格、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配氣價格,要通過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向社會公布;管道運輸企業和城鎮燃氣企業要定期通過公司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公布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的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并公開曝光,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并可視情采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天然氣價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進行查處。
 
 
 
 
 
各設區市物價局(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中海福建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省天然氣管網有限責任公司、省內各城鎮燃氣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天然氣價格管理,科學合理地制定天然氣價格,根據價格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報告。
 
 
 
福建省物價局
                 2017年9月18日
 
 
福建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天然氣定價機制,科學合理地制定天然氣價格,促進我省天然氣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福建省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天然氣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價格是指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門站價格、配氣價格、終端用戶銷售價格。
  (一)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是指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通過省內短途輸氣管道提供管道輸氣服務的價格。
  (二)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是指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經營企業通過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相關設施提供液化天然氣儲存、氣化等服務的價格。
  (三)門站價格是指天然氣經營企業通過輸氣管道和設施將天然氣銷售給城鎮燃氣公司或燃氣電廠在交氣點的結算價格。
  (四)配氣價格是指城鎮燃氣企業通過配氣管網向終端用戶配送天然氣服務的價格,包括城鎮燃氣企業按照氣源供應方或用戶的要求提供輸氣管道運輸服務的代輸價格。配氣管網是指將門站天然氣輸送到儲氣點、調壓站和用戶的管道及配套設施系統。
  (五)終端用戶銷售價格是指城鎮燃氣企業通過配氣管網向終端用戶供應天然氣的價格,分為居民用氣價格和非居民用氣價格。
  第四條 天然氣價格按照《福建省定價目錄》規定,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五條 制定和調整天然氣價格應遵循“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同時反映市場供求情況并兼顧消費者承受能力。
第二章 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第六條 經營管道運輸業務、進口液化天然氣氣化服務業務的天然氣經營企業原則上應將管道運輸業務、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財務核算獨立。
  第七條 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獨立的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企業管道運輸業務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組成。
  (一)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由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二)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
  有效資產指管道運輸企業投入、與輸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有效資產不含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從管道運輸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
  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運行維護費指維持管道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輸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準許收益率按管道負荷率(實際輸氣量除以設計輸氣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稅后全投資收益率8%的原則確定。
  (三)稅費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計算。
  第八條 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按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管道運輸氣量計算確定。
  年度管道運輸氣量為出口氣量或委托運輸氣量,管道負荷率達到或超過75%的,按實際管道運輸氣量確定,管道負荷率低于75%的,按75%負荷率對應的氣量確定。
  第九條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經營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制定。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項目投資財務內部收益率按國家或省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政府對項目另有規定的,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和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的制定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門站價格由氣源價格、管道運輸價格、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進口液化天然氣)組成。氣源價格是指天然氣經營企業購入天然氣所發生的采購成本。
  第十二條 門站價格根據氣源價格變動情況實行周期聯動調整,可在綜合考慮用戶氣量規模、項目整體效益和市場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分類制定。
  第十三條 通過核定城鎮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獨立的配氣價格。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確定。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為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力從事工程安裝施工、燃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凈額。
  (一)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合理損耗,通過成本監審核定。準許成本的歸集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與配氣業務無關的成本應予以剔除。配氣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合理損耗按配氣管網供銷差率不高于3%確定,配氣管網供銷差率達到或超過3%的按3%核定;低于3%的據實核定。
  (二)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準許收益率為稅后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
  有效資產指城鎮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有效資產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城鎮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有效資產不含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運行維護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三)稅費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計算。
  第十四條 配氣價格按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氣量計算確定。
  (一)年度配送氣量=年度供氣量×(1-核定供銷差率)
  (二)年度配送氣量低于年度最低配送氣量時,按年度最低配送氣量計算確定配氣價格。年度最低配送氣量按配氣管網50%的負荷率(實際配送氣量除以設計配送氣量)對應氣量確定。
  第十五條 按照合理分攤配氣成本的原則,可分別制定居民用氣、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和代輸價格。
  第十六條 對新成立的管道運輸企業和新通氣的城鎮燃氣企業,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制定初始價格。制定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時,經營期按30年確定,投資收益分別按稅后全投資內部收益率不超過8%和7%確定。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政府職能部門核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的規定進行調整。
  新成立的管道運輸企業經營規模達到設計要求時,管道運輸價格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
  新通氣的城鎮燃氣企業的配氣價格,隨著經營氣量的增加,可適時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
  第十七條 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配氣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校核調整一次。如投資、運輸氣量、配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前校核調整。價格制定和調整過程中,如測算的價格水平過高或調整幅度過大,可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控制價格水平或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過高和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十八條 終端用戶銷售價格由購氣價格和配氣價格組成。多氣源供氣時,購氣價格按不同氣源購氣價格加權平均確定。
終端用戶銷售價格=購氣價格+配氣價格
  第十九條 建立終端用戶銷售價格聯動機制。當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時,終端用戶銷售價格可按以下計價方式作相應同向調整。
  聯動調整額=計算期平均單位購氣價格-基期平均單位購氣價格
  聯動調整后的銷售價格=現行價格+聯動調整額
  第二十條 凡是納入定價成本計算的各種供氣設施設備投資及日常維護開支等,燃氣企業一律不得向用戶收取天然氣銷售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三章 信息公開和執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門站價格、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配氣價格,要通過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管道運輸企業和城鎮燃氣企業要定期通過公司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公布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要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按時報送定調價所需的投資、收入、成本等信息。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的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并公開曝光,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并可視情采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天然氣價格應按規定的管理權限進行管理,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價格,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超越價格管理權限制定或調整天然氣價格。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天然氣價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福建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試行辦法》(閩價商﹝2008﹞49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