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河南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取辦法的通知 豫建設標〔2014〕57號

摘 要

關于調整河南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取辦法的通知 豫建設標〔2014〕57號

  關于調整河南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取辦法的通知 豫建設標〔2014〕57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委)、鄭州市航空港綜合實驗區(qū)市政建設環(huán)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審批程序,現(xiàn)發(fā)布《河南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取辦法》,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以下簡稱:安文費),是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改善施工作業(yè)條件所必要的費用。今后,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不再進行安全文明費現(xiàn)場考評與核定工作。
二、“安文費”是不可競爭費,發(fā)、承包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應按照標準計取,不得優(yōu)惠。
三、“安文費”實行財務專戶核算制度。承包人應按照2013清單計價規(guī)范及財企〔2012〕16號有關規(guī)定專戶核算、規(guī)范使用,不得擠占、挪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招標或簽訂合同的工程按原約定。造價管理機構未受理申報的,不再對安文費測算確認,發(fā)承包雙方按原標準執(zhí)行;已受理申報的工程,仍按原規(guī)定辦理。


                                                                                         2014年9月5日

附  件
河南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取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guī)定》、財政部、安全監(jiān)管總局《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技術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qū)域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和古建園林工程。維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文費”是建設部、財政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13】44號)規(guī)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含環(huán)境保護費、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 
第四條  我省“安文費”計價標準,劃分為安全生產費、文明施工措施費兩個部分。(附表1)
安全生產費指:為保障施工現(xiàn)場安全生產必要投入的費用。
文明施工措施費指:為保障施工現(xiàn)場文明施工(辦公、生活、生產)必要投入的費用。
第五條  “安文費” 必須按省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計算,是不可競爭費,不參加商務標評分。發(fā)包人編制控制價、承包人投標報價時,應按計價標準計取“安文費”。并應將“安文費”單獨列項明示,以備監(jiān)督。
第六條  “安文費”實行財務專戶核算制度。承包人應按照規(guī)定(財企〔2012〕16號)專戶核算、規(guī)范使用,不得擠占、挪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并做好安文費成本核算(參考:附表2)。
第七條  “安文費”支付原則,發(fā)包人應在開工后的28天內預付不低于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文費”總額的60%。其余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并應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條  發(fā)包人要求獲“安全文明工地”稱號的工程,可給予承包人獎勵,雙方應在合同內約定。獎勵費用不宜超過安文費總額20%。
第九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計取“安文費”的,由招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條  發(fā)包人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支付“安文費”的,由縣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標準定額站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后,豫建設標〔2006〕82號、豫建設標〔2012〕31號廢止。
附件:1.河南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標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標準.png
2.安全文明施工實際投入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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