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經信燃氣〔2020〕13號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安裝
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經信部門,各天然氣經營企業,有關單位:
《重慶市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安裝管理規定》已經市經濟信息委2020年第17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0年7月28日
重慶市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安裝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安裝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結合本市天然氣行業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是指從接氣點(用氣接入點)到天然氣用戶戶內用氣設備之間的天然氣設施。管道天然氣用戶包括居民小區、商業綜合體的建設單位和工商用戶、居民用戶。
本規定所稱安裝單位是指開展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單位。
第三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開展天然氣設施安裝。
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在開展業務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企業資質證書、人員資格證書、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等資料。
第四條 鼓勵具有天然氣工程綜合服務能力的市場主體,提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一體化安裝服務。
第五條 安裝單位對其承接的服務內容,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質量責任。
第二章 安裝單位目錄清單
第六條 區縣(自治縣)天然氣管理部門通過公開征集、自愿申報的方式,發布、更新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目錄清單,方便管道天然氣用戶選擇。目錄清單為指導性清單,用戶可自主選擇目錄清單內或目錄清單外符合條件的安裝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
第七條 自愿納入目錄清單的安裝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二)有從事相關業務的資質證書;
(三)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有從事相關業務的設備機具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信用良好,未被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近三年未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或工程質量事故;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天然氣管理部門每年發布征集通知,自愿納入目錄清單的安裝單位根據通知報送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天然氣管理部門應當對安裝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且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納入安裝單位目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目錄清單內容主要包括安裝單位基本情況、業務范圍、服務承諾等信息。
第十條 區縣(自治縣)天然氣管理部門對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已納入目錄清單的安裝單位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不再符合納入目錄清單條件的,應及時移出目錄清單。
第三章 設施安裝
第十一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除居民用戶)向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提出用氣申請,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經現場勘查后商議提出接氣方案。
接氣方案應包括接氣點空間坐標、接氣點系統壓力、管徑、材質等內容以及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十二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接氣方案(居民用戶依據用氣環境)開展設計,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管道天然氣用戶(除居民用戶)可就設計文件是否符合接氣方案聽取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意見,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主動反饋意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施工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的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所用材料、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及設計文件的規定,且必須具有生產廠家產品合格證明或經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
第十五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通知管道天然氣用戶或監理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檢查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隱蔽工程不得隱蔽。
鼓勵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參與以下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隱蔽工程隱蔽前查勘,提出查勘意見:
(一)居民小區或商業綜合體管道天然氣設施;
(二)工商用戶天然氣計量表前管道天然氣設施。
第十六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安裝單位應按照工程管理相關規定,做好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
第四章 竣工驗收和資料移交
第十七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安裝完工后,管道天然氣用戶應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通過的,驗收參與方應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參與除居民用戶以外的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竣工驗收,并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用氣設施安裝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十九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通過竣工驗收需要開通用氣的,管道天然氣用戶應向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申請通氣驗收,驗收合格的,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予以接駁通氣;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禁止通氣。
第二十條 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涉及外線天然氣工程的,管道天然氣用戶應按照《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有關要求,及時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外線天然氣工程的管線資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加強內部管控,優化服務,不得在服務中設置或變相設置違法違規限制性條件或不合理收費名目。
第二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天然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從事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安裝業務的安裝單位建立基本信息檔案,實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天然氣管理部門應對安裝單位資質、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以及安裝質量有關的文件、資料等進行檢查,安裝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天然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安裝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及時查處。對涉及其他管理部門職能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違規從事安裝業務的,可向屬地區縣(自治縣)天然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區縣(自治縣)天然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改裝、拆除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涉及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改裝、拆除已投用的管道天然氣用戶設施,應與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商議停氣、恢復用氣、銷戶等事宜,禁止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帶氣作業。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區縣(自治縣)天然氣管理部門包括各區縣(自治縣)以及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天然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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