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標識發放實施辦法》已經市法制辦審查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標識發放實施辦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6年5月27日
深圳市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標識發放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標識發放工作,規范燃氣燃燒器具市場,保障用氣安全,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深圳市燃氣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的氣源適配性標識的發放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標識發放工作。
市主管部門委托深圳市燃氣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燃氣協會)具體實施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標識發放工作和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企業或者產品經銷代理商對市燃氣協會氣源適配性標識的發放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門投訴,市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在銷售前,其生產、銷售企業或者產品經銷代理商應當向市燃氣協會申請領取氣源適配性標識。
領取氣源適配性標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一)申請表;
(二)燃氣燃燒器具產品生產許可證;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依法經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考核合格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以及天然氣燃燒器具適配深圳市氣源的檢測報告,如果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中已經包含天然氣燃燒器具適配深圳市氣源的檢測內容,則不需要再提交適配性檢測報告;
(五)在本市設立或者委托的售后服務機構的合法資格證明;
(六)進口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出具國家海關報關單及稅單;
(七)委托生產的,提供受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及委托生產協議。
符合條件的,由市燃氣協會發放氣源適配性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氣源適配性標識并說明理由。
第五條 氣源適配性標識由市主管部門監制,市燃氣協會統一印制,每批次印制的標識應當留樣建檔。
氣源適配性標識不得偽造、涂改、冒用、買賣或者轉讓。
第六條 市燃氣協會應當向社會公布已發放氣源適配性標識的燃氣燃燒器具產品目錄。
第七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企業或者產品經銷代理商應當按規定將氣源適配性標識粘貼在燃氣燃燒器具的明顯位置。
第八條 未按規定粘貼氣源適配性標識,或者所粘貼的氣源適配性標識與產品種類、品牌、型號不相符的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企業或者產品經銷代理商不得銷售,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單位不得安裝。
第九條 燃氣企業在受理用戶用氣申請時應當告知用戶,購買的燃氣燒燒器具應當粘貼與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相符的氣源適配性標識。
第十條 市燃氣協會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在本市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粘貼氣源適配性標識的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深圳市燃氣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已領取氣源適配性標識的燃氣燃燒器具,其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或者出現質量問題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由市燃氣協會收回其氣源適配性標識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深圳市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標識樣式說明如下:
(一)氣源適配性標識為橢圓形,W8*H5;
(二)氣源適配性標識應當有“適合深圳市氣源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銷售日期和燃具使用年限”、“印、監制部門”字樣和防偽功能,“產品種類、品牌、型號”以打印的形式出現在標識上;
(三)氣源適配性標識印有二維碼,掃描二維碼會顯示適用氣源、燃器具使用年限、標識監制和印制單位名稱等產品相關信息;
(四)氣源適配性標識具有防偽功能,在印刷時以市燃氣協會標志作底紋標注。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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