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規范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員,依法落實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安全責任的落實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使用安全責任制,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二十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明確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容器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壓力容器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依法開展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壓力容器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壓力容器安全員發現壓力容器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進行處理;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并向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報告,壓力容器安全總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嚴重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壓力容器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配備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壓力容器安全員,并逐臺明確負責的壓力容器安全員。
第二十三條 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壓力容器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容器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 壓力容器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壓力容器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壓力容器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壓力容器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壓力容器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壓力容器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壓力容器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壓力容器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壓力容器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壓力容器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容器安全總監職責》。
第二十五條 壓力容器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壓力容器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并辦理本單位壓力容器使用登記;
(三)組織對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對壓力容器進行日常巡檢,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五)編制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和后續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規定報告壓力容器事故,參加壓力容器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容器安全員守則》。
第二十六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基于壓力容器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壓力容器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二十七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日管控制度。壓力容器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壓力容器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對投入使用的壓力容器進行巡檢,形成《每日壓力容器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壓力容器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二十八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安全周排查制度。壓力容器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壓力容器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二十九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月調度制度。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壓力容器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壓力容器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壓力容器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三十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壓力容器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壓力容器安全總監職責》《壓力容器安全員守則》以及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壓力容器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建立并落實壓力容器使用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壓力容器使用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壓力容器使用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為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建立對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壓力容器使用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壓力容器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壓力容器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使用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一)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壓力容器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員;
(三)壓力容器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的檢查人員;
(四)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包括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
第五十二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明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依法開展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壓力管道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壓力管道安全員發現壓力管道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進行處理;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并向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報告,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嚴重事故隱患。
第五十四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壓力管道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配備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壓力管道安全員,并逐條明確負責的壓力管道安全員。
第五十五條 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壓力管道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六條 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壓力管道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壓力管道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壓力管道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壓力管道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壓力管道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壓力管道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管道安全總監職責》。
第五十七條 壓力管道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檔案并辦理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登記;
(四)組織對壓力管道進行日常巡檢,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五)編制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和后續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規定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參加壓力管道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管道安全員守則》。
第五十八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基于壓力管道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壓力管道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五十九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安全日管控制度。壓力管道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壓力管道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對投入使用的壓力管道進行巡檢,形成《每日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六十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安全周排查制度。壓力管道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壓力管道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六十一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安全月調度制度。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壓力管道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壓力管道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壓力管道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六十二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壓力管道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壓力管道安全總監職責》《壓力管道安全員守則》以及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壓力管道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六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建立并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四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對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壓力管道使用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五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建立對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壓力管道使用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三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壓力管道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使用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一)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員;
(三)壓力管道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的檢查人員;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3號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規范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依法落實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九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容器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壓力容器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壓力容器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壓力容器生產等否決建議,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并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壓力容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壓力容器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并持續維護壓力容器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壓力容器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二十三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壓力容器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容器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二十四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二十五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二十六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二十七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壓力容器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總監職責》《壓力容器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壓力容器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壓力容器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壓力容器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壓力容器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壓力容器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壓力容器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壓力容器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二十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一)壓力容器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四十九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管道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壓力管道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壓力管道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壓力管道生產等否決建議,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并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一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壓力管道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二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壓力管道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并持續維護壓力管道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壓力管道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五十三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壓力管道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管道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五十四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五十五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五十六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五十七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壓力管道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五十八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總監職責》《壓力管道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五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壓力管道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壓力管道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壓力管道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壓力管道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一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壓力管道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壓力管道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壓力管道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十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一)壓力管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四)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是指壓力管道設計、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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