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規定
3.0.1 住宅設計應符合天津市城鎮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并應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3.0.2 住宅設計應使建筑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應合理組織方便、舒適的生活空間,提高居住環境質量。
3.0.3 新建住宅宜進行全裝修設計。按套型設計的公租房、廉租房應進行全裝修設計。
3.0.4 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本,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除應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應根據需要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對無障礙的使用要求;住宅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2011中的相關要求;
2 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
3 結合當地能源條件,合理、高效利用能源,滿足節能要求;
4 結構設計應滿足安全、適用、耐久和經濟性的要求;
5 除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要求的有關規定外,尚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5 住宅設計應推行標準化、模數化及多樣化,并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積極推廣工業化設計、建造技術和模數應用技術。
3.0.6 住宅設計應滿足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應為相關設備預留合理安裝位置。
3.0.7 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后改造的可能。
3.0.8 住宅設計應遵循節能減排原則,宜采用生態環保的技術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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