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摘 要

為了規范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行為,消除用氣安全隱患,依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深圳市燃氣條例》等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行為,消除用氣安全隱患,依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深圳市燃氣條例》等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521

 

深圳市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行為,消除用氣安全隱患,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深圳市燃氣條例》等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居民用戶,是指使用燃氣的居民家庭或者個人。

第三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監督和規范本市燃氣企業落實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活動;

(二)指導區燃氣主管部門開展轄區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三)推動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相關技術標準的編制工作。

第四條 區燃氣主管部門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監督轄區燃氣企業落實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工作;

(二)組織開展轄區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組織、協調轄區有關單位督促居民用戶消除燃氣安全隱患。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結合網格管理,承擔下列職責:

(一)協調相關單位和居民積極配合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

(二)協助區燃氣主管部門開展所轄區域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工作;

(三)協助區燃氣主管部門督促居民用戶消除燃氣安全隱患。

第六條 質監、消防、房屋租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居民用戶燃氣使用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區燃氣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燃氣企業落實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活動進行抽查。

第七條 市燃氣行業協會組織或者參與編制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技術標準,依法開展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人員專業培訓。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村集體股份合作公司應當積極配合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消除工作。

第九條 燃氣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對居民用戶燃氣使用安全進行檢查,建立完整的入戶安全檢查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條 居民用戶應當遵守燃氣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行為。

居民用戶應當加強對用戶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積極配合用戶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燃氣企業開展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的,應當制定安全檢查計劃。安全檢查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檢查范圍;

(二)安全檢查時間安排;

    (三)檢查單位名稱、聯系電話及監督電話;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項。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計劃應當在安全檢查前七日在擬檢查區域公布,并抄送擬檢查區域所在社區和物業服務企業。瓶裝燃氣企業也可以在用戶預約送氣時告知居民用戶安全檢查計劃。

第十三條 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內容和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采納團體標準的應當予以聲明。

第十四條 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安全檢查技能,并不定期進行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從事安檢人員專業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應當具有市教育或者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燃氣類培訓資格。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當對安檢人員培訓信息實行電子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條 安檢人員實施入戶安全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行為文明禮貌、作業標準規范,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八條 因無法進入居民用戶家中而未能實施安全檢查的,燃氣企業應當采取在居民用戶樓房顯著位置張貼通告或者氣費通知單注明等方式,告知該居民用戶向燃氣企業預約上門實施安全檢查。安檢人員應當做好記錄、注明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安全檢查時發現如下情形的,安檢人員或者居民用戶應當立即關閉氣源閥門

    (一)氣瓶本體或者閥門等漏氣;

    (二)管道系統或者附屬設施等漏氣,或者戶內燃氣管道末端未有效封堵;

    (三)氣瓶調壓器或者連接軟管漏氣;

    (四)燃氣燃燒器具漏氣。

存在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居民用戶和安檢人員還應當立即報告供氣企業進行緊急處置。

存在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居民用戶還應當及時更換調壓器或者連接軟管。

存在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居民用戶還應當及時更換燃氣燃燒器具或者委托燃氣燃燒器具單位進行維修。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時發現如下情形的,安檢人員應當書面告知居民用戶具體安全隱患及消除安全隱患的建議,居民用戶應當停止用氣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一)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氣瓶、燃氣燃燒器具、連接軟管等燃氣設施;

(二)氣瓶的設置,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或者連接軟管的敷設不符合規定;

(三)擅自拆除、改裝、暗埋燃氣管道及設施,或者燃氣管道銹蝕嚴重;

(四)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時發現如下情形的,安檢人員應當書面告知居民用戶安全風險,并協助居民用戶即時糾正:

(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加熱或者倒臥氣瓶,連接軟管無緊固喉碼,或者緊固喉碼銹蝕、松動;

(三)用氣環境存放易燃物品;

(四)已開通管道燃氣,但室內同時存放有燃氣鋼瓶;

(五)其他違規用氣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安檢人員發現居民用戶涉嫌盜用燃氣、用氣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燃氣企業應當及時跟蹤本企業組織開展居民用戶燃氣安全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情況,并將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報告區燃氣主管部門;區燃氣主管部門可以對整改情況進行抽查。

居民用戶燃氣安全隱患整改完畢需要向燃氣企業申請予以確認的,燃氣企業應當自收到確認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確認,并在確認后24小時內恢復供氣。

第二十四條 居民用戶未及時消除燃氣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依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安檢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安全檢查情況。

安全檢查記錄應當包括安檢項目、供氣單位、安檢人員姓名、崗位證號、安檢時間、用戶地址、用戶簽名或者電子取證、檢查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燃氣企業應當將安全檢查記錄和安全風險告知書送達用戶或者留置現場。

第二十七條 安全檢查記錄安全風險告知書等應當納入燃氣企業用戶檔案管理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