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關于餐飲場所使用燃氣的基本安全要求

摘 要

各地為加強餐飲場所燃氣使用安全管理,預防餐飲場所燃氣安全事故,都提出了關于餐飲場所使用燃氣的基本安全要求,文中整理了幾個相關要求,并與《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進行了對比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浙安委〔2013〕3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餐飲場所燃氣安全監管工作,有效防范餐飲企業使用燃氣過程中發生爆炸、爆燃等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號)要求,省安委會制定了《浙江省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方案》,現將實施方案與安委〔2013〕1號文一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3月18日      

浙江省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為深刻吸取近年來餐飲場所燃氣泄漏爆炸事故教訓,切實加強餐飲行業燃氣使用安全監管,推進餐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有效預防餐飲行業燃氣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工作部署,現就2013年3月至7月在全省深入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以下簡稱專項治理),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餐飲行業燃氣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隱患,依法取締淘汰一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餐飲場所,進一步落實餐飲行業燃氣使用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餐飲場所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嚴防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治理對象及檢查內容
      本次專項治理檢查的對象是全省范圍內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燃氣的餐飲場所。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飲場所,一律依法取締:
      1.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的;
      2.相關證照不全的。
      (二)凡達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飲場所,立即停業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營業:
      1.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氣瓶應在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充裝單位充裝。
(2)氣瓶由具備制造資質的企業生產的合格氣瓶,瓶體上有清晰的永久性制造標記或制造日期等關鍵項目,明顯部位有氣瓶使用登記代碼永久性標記。
(3)氣瓶漆色應符合規定,并有明顯的“液化石油氣”紅色字樣;氣瓶應按規定粘貼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4)氣瓶應在檢驗有效期內,檢驗單位代號、本次或下次檢驗日期等檢驗標志內容清晰,檢驗次數標志清晰(直徑為5mm的檢驗標記圓孔);不得使用“螺絲瓶”(按老標準生產超過15年使用期限的氣瓶)。
(5)氣瓶不得有以下幾種現象:護罩或底座脫落;有變形、腐蝕、破裂、磨損、裂紋等缺陷;遭受火焰或電弧燒傷的痕跡。
(6)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更改氣瓶鋼印或顏色標記和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以及自行處理氣瓶內殘液。
(7)存瓶總重量超過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小于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
(8)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9)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10)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11)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并記錄。
(12)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和門。
3.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充裝、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相關要求。
4.用氣場所防火分隔應到位;定期清洗排油煙罩和煙道;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嚴禁在液化石油氣氣瓶中摻混二甲醚。
6.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燃氣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8.應當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9.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后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
      (三)餐飲場所使用燃氣的基本安全要求:餐飲場所使用燃氣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10.4商業用氣的規定。
      三、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
      省安委會成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負責全省專項治理工作的協調指導和對各地專項治理行動開展情況的督導。各市政府要成立由建設和市政管理等燃氣管理、消防、質監、商務、安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建設和市政管理等燃氣管理部門:督促燃氣供應企業與餐飲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督促燃氣供應企業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合同的約定承擔用戶燃氣設施巡檢、燃氣使用安全技術指導和宣傳責任;向社會公示合法燃氣供應企業名錄;對存在違法違規供氣行為的燃氣供應企業依法追究責任。
      (二)消防部門:負責對餐飲場所的消防安全實施專項監管;依法查處餐飲場所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質監部門:對餐飲場所使用的判廢、超期未檢和標記不符合規定的鋼瓶出具查驗證明,將存在上述問題的鋼瓶移送專業檢驗機構依法處理,并依法追究充裝企業責任。
      (四)商務部門:負責組織餐飲場所開展燃氣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動消除隱患;對未與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的餐飲場所,督促其與合法供氣企業簽訂安全供用氣合同。
      (五)安監部門:負責對經有關部門確定,在燃氣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隱患的餐飲場所,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氣設施、設備。
      (六)工商部門:負責對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衛生許可已失效的餐飲場所依法進行查處;對未取得衛生許可擅自超范圍從事餐飲類經營活動的情況,及時抄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被撤銷、吊銷餐飲場所衛生許可以及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關閉的餐飲場所,依法予以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未取得衛生許可的餐飲場所依法進行查處。
      四、工作步驟
      (一)調查摸底,制定方案(3月)
      各地要對轄區內的餐飲場所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摸底,摸清基本情況,建立基礎臺賬,并制定本地區專項治理實施方案。請各地于3月底前將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報送省安委辦。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4月至5月)
      1.餐飲場所要按照相關規定、標準的要求,認真進行自查自改,并于3月底前將執行燃氣防爆有關規定的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計劃報當地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各地要組織專家深入現場,大力宣傳燃氣防爆安全知識和有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導和服務工作。
      2.燃氣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進行檢查,勸阻、制止燃氣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查出的安全隱患報告當地燃氣主管部門。
      3.各地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要組織建設和市政管理等燃氣管理、消防、質監、商務、安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對餐飲場所自查自改情況進行全面督導和檢查,對查出及企業自查的安全隱患,要逐一登記、建檔立案,督促整改、跟蹤問效。對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的,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報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取締。
      (三)上級抽查和全面總結(6月至7月)
      各地要通過抽查、互查等多種形式,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治理檢查情況的監督檢查。請各地于7月20日前,將本地區專項治理檢查工作總結和相關表格(見附件)報送省安委辦。省安委辦將組織對各地區進行重點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牽頭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組織轄區相關部門全面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工作,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要針對專項治理涉及面廣、餐飲場所數量多的情況,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并充分發揮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及時發現和依法取締各類非法違法餐飲場所。
      (二)加強宣傳培訓。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開展專項治理的同時,要結合實際,采取制作專題節目、印發宣傳資料、舉辦講座論壇和培訓班、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宣傳燃氣防爆安全知識。要充分發揮餐飲行業協會宣傳指導作用,根據行業特點,積極開展對餐飲場所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宣傳燃氣安全使用常識,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
      (三)堅持統籌兼顧。各地要把餐飲場所非法經營和違規違章行為作為“打非治違”工作的重點內容,納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與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嚴格日常安全監管執法,建立安全監管長效機制相結合。要以落實餐飲場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主線,針對餐飲場所的特點,督促餐飲企業建立健全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規范作業行為,減少和杜絕“三違”現象,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嚴格責任追究。各地要注重抓好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對未認真開展專項治理,導致事故發生的,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