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鎮燃氣行業專家庫專家管理辦法》

摘 要

《四川省城鎮燃氣行業專家庫專家管理辦法》川建城發〔2013〕123號:為規范全省城鎮燃氣行業專家評審、鑒定和咨詢工作,提高專家評審、鑒定和咨詢工作質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四川省城鎮燃氣行業專家庫專家管理辦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城鎮燃氣行業專家庫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建城發〔2013123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

為規范全省城鎮燃氣行業專家評審、鑒定和咨詢工作,提高專家評審、鑒定和咨詢工作質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四川省城鎮燃氣行業專家庫專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318

 

四川省城鎮燃氣行業專家庫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制訂辦法目的)為深入貫徹執行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和《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加強城鎮燃氣行業管理,充分發揮全省燃氣行業專家的技術支持作用,規范專家評審、鑒定和咨詢工作,提高專家評審、鑒定和咨詢工作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城鎮燃氣行業專家參與燃氣行業的規劃評審、建設項目咨詢、科技成果鑒定、企業經營許可技術資料評審、安全事故鑒定等有關技術咨詢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專家庫設立原則)四川省城鎮燃氣行業專家庫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立。按照“統一條件,分類設置,隨機選取,公開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開展城鎮燃氣行業相關評審、鑒定或技術咨詢等活動。

第四條 (專家條件)四川省城鎮燃氣行業專家庫專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操守,認真嚴謹,辦事公正,堅持原則,責任心強。

     (二)在本專業有較深的造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權威性,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現狀和進展。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副教授以上職稱,且連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5年以上,熟悉城鎮燃氣行業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且連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10年以上,熟悉城鎮燃氣行業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身體健康,不超過70歲(以確定為專家的當年底計算年齡,院士除外),能夠對燃氣行業相關項目的建設管理以及新技術新成果鑒定推廣等工作提出獨立、公平、公正的判斷和評價。

   (六)熱心參加城鎮燃氣行業相關技術支持工作。

第五條 (專家選定程序)專家庫專家的選錄由所在單位或行業協會推薦,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初審,報經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定后,選聘入專家庫,根據專家專業類別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專家聘任期限)四川省城鎮燃氣行業專家庫專家實行聘任制,任期四年。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聘書。聘任期滿后,按照相關條件重新聘任。

第七條(專家日常管理)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健全專家抽取、專家活動記錄分析、信息交流反饋、專家專業技能評價、總結考評獎勵、續聘解聘等相關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八條(專家專業分類)專家庫專家按照燃氣行業不同領域及專業分為:(一)規劃評審專家組;(二)法規、規范和標準評審專家組;(三)工程項目咨詢專家組;(四)科技成果鑒定專家組;(五)安全事故鑒定專家組;(六)企業經營管理評審專家組。

第九條(選擇專家程序)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需求專家的專業范圍及數量。在省紀委駐廳紀檢組的監督指導下,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本著“就近、便捷”的原則,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不少于兩人的專家名單,組成專家組,開展工作。

第十條(專家評審規定)專家組應當獨立開展工作。評審、鑒定和咨詢過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公正、公平和科學、客觀的評價。各位專家的評審、鑒定或咨詢意見經匯集后形成專家組意見,并經各專家簽字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專家權利義務)專家庫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一)專家庫專家在接到相關評審、鑒定或咨詢等工作通知后,應妥善安排工作,準時參加。如無法參加應當提前說明。

(二)專家在評審、鑒定或咨詢等工作中,要依法依規獨立進行評審、鑒定或咨詢,提出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擾。

(三)專家在評審、鑒定或咨詢工作中應做到公正、公平、廉潔、負責,嚴禁暗箱操作。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鑒定或咨詢情況。對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鑒定或咨詢工作,應主動提出回避,不得參與。

(四)專家參與評審、鑒定或咨詢工作必須嚴守保密制度,嚴格保管相關資料,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審查或鑒定工作中的技術秘密及相關技術資料。

(五)專家參加評審、鑒定或咨詢工作可獲得相應的勞務報酬(達到規定納稅金額標準的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勞務報酬由委托評審、鑒定或咨詢的單位或業主,參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沒有規定的,根據專家在評審、鑒定或咨詢中付出的工作強度,按實際工作量公平合理確定。

(六)未經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同意,專家庫專家不得利用或者以專家庫專家的名義參與或開展評審、鑒定或咨詢等活動。

第十二條(違規處理)專家在開展評審、鑒定或咨詢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委托單位依法依規給予批評教育,并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

(一)被選定并且已接受邀請為某項目評審、鑒定或咨詢工作的專家后,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鑒定或咨詢工作,影響相關部門或項目業主后續工作的。

(二)在確定為評審、鑒定或咨詢專家成員身份后至評審、鑒定或咨詢結論公布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被評審、鑒定或咨詢項目相關利害關系人的。

(三)在評審、鑒定或咨詢工作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鑒定或咨詢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在評審、鑒定或咨詢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五)未按照有關法規、規范、標準進行評審、審查、鑒定的。

(六)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七)違反職業道德和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的。

(八)未經委托人同意,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鑒定或咨詢情況及其他應當保密信息和資料的。

(九)其他違反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辦法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辦法施行時間)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