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鼓勵項目單位開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實控制全市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共同出臺了《天津市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項目定額補助實施辦法》。自即日起,符合條件的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項目單位可申請補助資金。
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項目資金補助采用“定額補助”方式,資金來源為中央專項資金和市環保專項資金。資金的管理遵循統籌安排、分類施策、計劃先行、績效導向、科學監管的原則,實行“以濃度定額度”的差別化補助政策,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
補助范圍
本市轄區內于2016年8月1日之前建成在用或于2016年8月1日之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項目單位(含中央、部隊、市屬、區屬等單位)實施鍋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達到8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且納入中央專項資金補助范圍的項目,可申請補助資金。
本市轄區內的全部項目單位(含中央、部隊、市屬、區屬等單位)實施鍋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達到30毫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且納入中央專項資金補助范圍的項目,均可申請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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