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建立和完善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

摘 要

摘要:從2005年國家發改委2756號文啟動我國天然氣銷售價格改革至今已經近五年,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在建立和完善過程中面臨哪些問題?本文對順價機制制度建設提出一家之言,僅供

摘要:從2005年國家發改委2756號文啟動我國天然氣銷售價格改革至今已經近五年,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在建立和完善過程中面臨哪些問題?本文對順價機制制度建設提出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關鍵詞:價格改革;價格管理;順價機制
   2010年是完善石油、天然氣定價機制改革的關鍵年度,也是進一步探索天然氣銷售價格管理辦法的重要階段。筆者根據從2005年國家發改委2756號文出臺以來國家關于天然氣資源價格改革相關文件精神及四川省成都市天然氣銷售價格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建立和完善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簡要介紹如下:
一、目前天然氣供需及價格形勢      
   (一) 國際天然氣供需及價格形勢
   目前,國際天然氣價格形勢主要特點是需求增長迅速,價格變動頻繁。根據美國能源部EIA《International Engergy Outlook 2004》的分析,2001—2025年,全球石油消費量將由7710萬桶/日(38.55億噸/年)增長到12900萬桶/日(64.5億噸/年),增長57%,年均增長率為1.9%。同期,石油消費量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比例將由38.7%提高到39.4%,天然氣將由23.1%上升到25.1%。石油消費仍將是世界的主導能源,天然氣消費將超過煤炭成為世界第二大能源。2001—2025年,世界天然氣消費量將由2.55萬億立方米增加到4.28萬億立方米,增長68%,年均增長率為22%,是一次能源消費中增長最快的能源品種。其中工業化國家、東歐/獨聯體和發展中國家的天然氣消費年平均增長率分別為1.8%、2.1%和2.9%,增長勢頭強勁。亞洲發展中國家天然氣消費將由2124億立方米增加到4927億立方米,消費量將增長132%,年均增長率高達3.5%。其中,中國達6.9%,印度達4.8%,增長勢頭極其強勁。
    (二) 國內天然氣供需及價格形勢
    目前,我國天然氣價格形勢主要特點是天然氣銷售價格偏低,受供求關系影響,價格變動頻繁。據了解,在未來“十二五”期間,我國天然氣供需狀況仍然不容樂觀,預計2015年我國天然氣市場需求2000—2400億方,2020年將達到3500—4000億方;而到2015年,天然氣總供應能力預計能達到2220—2400億方。在需求方面,隨著氣化率的提高,天然氣消費結構將進一步優化,工業燃料和城市燃氣的優勢逐漸明顯,成為用氣的主要領域,約占需求總量的三分之二,發電和化工氣量有所增加,但是所占比例下降。2015年中,我國天然氣需求中:城市燃氣占32%,工業燃料占31%,發電占621%,化工占16%。在供給方面,“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形成“西氣東輸、北氣南下、海氣登陸、就近外供”的供應格局。其中,常規天然氣方面,我國逐步形成塔里木、長慶、川渝、青海以及海洋等氣區,預計到2009—2015年累計探明儲量達到5萬億方左右,預計“十二五”全國天然氣產量增加100億方,2015年全國天然氣產量超過1400億方,商品氣量1300億方;非常規氣方面,全國非常規天然氣資源總量超過150萬億方,潛力巨大。煤層氣、致密氣、頁巖氣是目前比較顯示的非常規氣資源,預計到2015年我國非常規天然氣大約100億方;煤制天然氣方面,根據目前國內煤制氣項目進展,目前有四個煤制氣項目已核準,主要分布在內蒙、遼寧、新疆,達到超過100億方;進口LNG方面,目前國家已批準建設LNG接收站7座,其中中海油4座,中石油2座,中石化1座。預計2015年進口LNG量超過2400萬噸,折合天然氣320-400億方;進口管道氣方面,隨著進口中亞氣、緬甸氣以及可能的俄羅斯天然氣進口項目的實施,我國進口管道天然氣大幅度增加,預計2015年進口管道氣400-500億方。我國將加快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完善價格形成機制,使資源性產品的價格能夠靈敏地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和資源稀缺程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中的基礎性作用。要積極穩妥地推進以完善石油價格形成機制、調節利益分配為中心的綜合配套改革。堅持與國際市場價格接軌的方向和原則,建立既反映國際市場石油價格變化,又考慮國內市場供求、生產成本和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的石油價格形成機制;同時,建立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合理的利益調節機制、相關行業的價格順價機制、對部分弱勢行業和弱勢群體適當補貼的機制等。要針對天然氣價格水平偏低的狀況,逐步提高天然氣價格,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理順天然氣價格與可替代能源的價格關系,建立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掛鉤調整的機制,促進天然氣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二、我國天然氣資源價格改革情況簡介
   2005年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價格[2005]275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天然氣出廠價格形成機制及近期適當提高天然氣出廠價格的通知》和四川省物價局“川價發[2006]13號”《四川省物價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天然氣出廠價格形成機制及近期適當提高天然氣出廠價格的通知)的通知》,自2005年12月26日起,川渝氣田城市燃氣出廠基準價統一上調到0.92元/立方米,結算價格為出廠基準價再加上管輸費。此次氣源價格上調拉開了國家對天然氣價格調整的序幕,未來3-5年時間,天然氣出廠基準價將每年上調一次,最終實現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掛鉤。其中:相鄰年度的價格調整幅度最大不超過8%,出廠價由供需雙方出廠基準價上下浮動10%的浮動范圍內協商確定。
改革的要點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 國家天然氣出廠價格改革的目標
    ① 進一步規范價格管理;
    ② 逐步提高天然氣價格水平,理順與可替代能源的價格關系;
    ③ 建立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掛鉤和動態調整機制。
    (2) 國家天然氣出廠價格改革的原則
    ① 體現價值規律,促進天然氣開發利用;
    ② 促進天然氣資源節約和合理使用,使天然氣工業可持續發展;
    ③ 加快天然氣供應價格的市場化進程;
    ④ 兼顧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利益,保障各方權益。
    (3) 國家天然氣出廠價格改革的具體內容
    ① 簡化分類,規范價格管理。
    將川渝氣田價格歸為“一檔氣”,城市燃氣公司用氣統一為“城市燃氣用氣”,由此川渝地區城市燃氣行業將執行O.92元/立方米的出廠基準價,貿易結算價為出廠基準價加管輸費。
   ② 堅持市場取向,改變價格形勢。
   由目前的政府定價修改為政府指導價,允許供需雙方在基準價的上下10%范圍內協商確定價格。在目前天然氣供應日益緊張,沒有建立完整、充分、配套的終端價格消化機制前提下,城市燃氣公司必須有較強的價格消化能力和自我調節空間,否則將面臨氣源緊張、缺口巨大、甚至部分時段無氣可用的局面。
   ③ 逐步提高價格,實現價格并軌。
   在3-5年時間內,通過逐年提高價格,全國各類天然氣用戶銷售價格將基本實現并軌。通過價格并軌,最終實現天然氣與各可替代能源價格按照正常的比價水平實現掛鉤順價。
   ④ 國家天然氣出廠價格改革的肩動時間為2005年12月26日。
   在2756號文出臺后的五年間,國家發改委根據天然氣資源價格改革的總體安排,先肝2007年和2010年調整了天然氣價格。2007年11月10日國家發改委出臺“發改電[2007]301號”文件,從2007年11月10日起上調供工業用戶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O.40元/立方米,并要求各地按照與90號汽油零售價格不低于O.75:1的比價關系,提高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2010年4月15日和5月31日國家發改委又先后出臺“發改價格[2010]789號”文件和“發改電[2010]211號”文件,規定從2010年4月25日起上調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O.08元/立方米。從2010年6月1日起上調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O 23元/立方米。其中,發改電[2010]211號文還對進一步深入推進國家天然氣資源價格改革提出了若干詳細的具體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提高國產天然氣出廠價格,完善相關價格政策:從2010年6月1日起提高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出廠基準價格每干立方米提高230元;將出廠基準價格允許浮動的幅度統一改為上浮10%,下浮不限。
    (2) 合理安排天然氣銷售價格:簡化氣價分類,科學合理劃分用戶類別;研究推行差別氣價政策;按照與90號汽油最高零售價格不低于O.75:1的比價關系,理順車用天然氣價格。
    (3) 健全相關配套措施。
    (4) 加強市場監管和輿論宣傳引導。
   三、天然氣銷售價格管理中面臨的問題
 伴隨著國家“十二五”規劃的出臺,國家發改委將繼續對天然氣行業價格政策按照市場化方向調整,改革將實現天然氣銷售價格并軌并逐步提高天然氣出廠價格,運用價格杠桿合理配置天然氣資源,將其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掛鉤,以體現天然氣資源不可再生和優質、清潔能源應有的價值;規范定價機制,進一步控制城市燃氣運營商的運營成本。隨著國家天然氣改革的深入開展,過去沉積的歷史問題和新出現的一些問題,可能會集中暴露出來。
   (一) 上、下游調價時間差問題
   長期以來,上游供氣單位的價格的定價權歸屬于國家發改委,而下游城市燃氣的定價權歸屬于各省、市。根據現行國家有關規定,上游供氣單位的價格調整無須聽證,但下游價格調整須經過價格聽證、成本監審等程序,涉及居民用氣價格調整還須經過價格聽證會通過后方可實施。因此,從上游調價到下游調價會產生3至5個月的時滯。這部分因上下游調價時間不一致而帶來的較大金額的新增成本都是由城市燃氣企業自行負擔,政府不予補償,給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成本和投資者權益造成了較大影響。
   (二) 下游銷售價格定價機制問題
   現行下游天然氣銷售價格定價機制,未充分反映天然氣價值和供求關系,在具體執行中往往是以成本之后的某一個利潤率(或利潤水平)來限定城市燃氣運營商。這一機制的直接后果就是燃氣企業對成本的控制、管理水平的提升、利潤水平的提高無動力;而管理水平高、成本控制好、盈利水平較高的企業反而受到種種的限制,造成一種越高效越吃虧的局面,這也是造成全國燃氣行業普遍虧損的原因之一。以成燃公司為例,它在國內同行業中的管理水平名列前茅。首先,輸差率長期控制在-5%左右,甚至更低,大大低于建設部標準,也領先于多數同行企業;在國內多數燃氣公司天然氣購銷差價在1元/立方米左右的狀況下,成燃公司的天然氣購銷差價長期處于O.4元/立方米的以內,即便在四川省內也是處于最低的水平層次;在人員規模上,成燃公司的人員配置不到建設部標準的1/3,節約了大量的人工成本;在服務方面,成燃公司投入大量資金進行供氣設施的改造、用戶實時交費系統和搶險車GPS系統等先進技術、設施的建立,不斷的提升服務質量。公司設身處地的為市民考慮、為政府分憂,克服了諸多困難,采取了很多措施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提升服務質量。一方面,燃氣公司努力控制成本,降低費用支出;而另一方面,由于現行天然氣銷售價格受成本利潤率的制約,成本控制較好的燃氣企業利潤反而受到抑制。天然氣銷售價格不能及時反映企業經營水平的提高,對燃氣公司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提高缺乏激勵作用。
    (三) 供求矛盾問題
    目前,成都市和全國大部分大中城市一樣面臨天然氣供求矛盾突出的問題,2006年甚至出現罕見的夏季“氣荒”。近幾年,成都市的供氣缺口均在一億立方米之上,并又不斷擴大的趨勢。據了解,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上游供氣單位的供應量大大低于下游的需求量。但更為重要的原因在于目前成都市天然氣購銷價差較小的條件下,燃氣公司很難通過價格策略組織更多的氣源;第二,個別類型用戶價格不合理,導致用氣需求過盛;第三,在終端市場沒有采取隨供需關系變化而變化的季節定價等方式。(例如,在冬季用氣高峰時采用季節性價格,以抑制過度膨脹的消費需求。
   四、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
   自2005年國家發改委發布2756號文《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天然氣出廠價格形成機制及近期適當提高天然氣出廠價格的通知》以來,上游氣源企業一直頻繁調整價格,且幅度逐漸增大。但由于上下游價格定價政策的不一致,造成上下游價格調整難以在時間上和調整幅度上同步,下游價格調整始終滯后于上游,這對下游燃氣經營企業非常不利。2009年,從相關物價部門及全國燃氣協會得知,上游天然氣價格將在2005年改革的基礎上進行新一輪的價格改革,據悉即將到來的本次改革內容主要包括實行政府指導的綜合門站價格,并每季度調整一次以及補提城市燃氣用氣價格,以解決2007年國家單獨提高工業價格造成的各類用戶之間價差過大的問題。面臨著來自上游日漸嚴峻的調價壓力,各城市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已經迫在眉睫。
    (一) 必要性
    1. 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既有利于扭轉市民對價格聽證會“一聽證就要漲價”的片面認識,也有利于為最近幾年國家將對天然氣價格進行的持續上調做好應對準備。如果通過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在上游供氣單位未實施價格調整之前,在目前價格水平的基礎上,先行聽證通過一個成本轉移方式,實現終端供氣價格與上游供氣價格順價,那么,當上游供氣價格變動引起的終端供氣價格的變動,不再需要通過聽證。成本轉移方式可考慮通過在原銷售價格水平上,加上上游調價和合理輸差成本,得出新的銷售價格。該價格傳導模型可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節約社會成本,保護運營商和投資者權益。
    2. 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有利于適度調整各性質用氣的價差,以平衡各性質用氣的供求,同時采用季節定價原則,平衡各季節的用氣需求,以緩解成都市氣源緊張的狀況,節約天然氣資源。目前全國、四川省和成都市天然氣供求矛盾比較突出,長期來看,需求比供應增長速度快。因此,建立順價機制,及時傳導上游價格信息,運用價格杠桿調節冬季用氣需求,為燃氣公司組織氣源,保證成都市天然氣安全、穩定供應奠定制度基礎。
    3. 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有利于有效約束企業成本,規范企業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企業提升管理水平。作為城市基礎行業,燃氣企業的價格水平關系到千家萬戶,應當受到約束。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是基于“新銷售價格=原銷售價格+上游調價金額+輸差成本”的成本轉移原則而來。在上游氣源價格發生變化時(雙向可能),順價機制的建立有助于保障消費者不多負擔企業的其他成本,同時又在保證企業合理的價差水平基礎上,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
    4. 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有利于建立靈敏的價格機制,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迅速反應市場供求變化,及時應對價格改革、政策調整。市場變化和政策調整信息在商品價值鏈傳導不及時或不充分,必定有損消費者或經營者中一方的利益,從而引致需求或供給不足,導致市場的不平衡,造成系列波動或不穩定因素的出現,最終影響消費者的消費質量,影響社會效率和效益。靈敏的價格機制的建立,就可以有效地化解以上諸多問題。
    5. 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有利于理順資源性產品的價格關系。天然氣作為不可再生的環保、清潔能源,與其他能源存在著必然的內在聯系,其價格也應當和其他可替代能源相聯系,反映其價值。而目前的天然氣低廉的價格尚不能如實地反映其價值(油氣價格比國際為1:0.6,國內不足1:O.24)。順價機制的建立將有利于體現資源的稀缺程度,有利于理順資源性產品的價格關系。
    6. 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有利于保護資源,減少浪費,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天然氣資源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其存量將越來越小,同時隨著天然氣利用水平的提高,需求量將越來越大。適度的開發資源,節約、合理的使用資源,已經成為人類對自身負責的一種要求。順價機制的建立可以通過靈敏的價格機制,利用價格杠桿保護資源,減少浪費,促進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建立。另一方面,近幾年,每年進行的上游氣源價格調整,年年進行價格聽證必然極大的浪費社會資源,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同時增加企業負擔,于社會、于政府、于人民、于企業都是不利的。順價機制的建立可有效的節約成本,避免浪費。
    7. 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有利于在有效監督企業成本的同時,保證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保證社會穩定和人民的生活需要。該機制在建立時,須考慮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所應保證的合理價差水平,保證了企業有能力維持社會、人民正常的燃氣供應,維護城市燃氣管網的安全、平穩運行。伺時僅對購進價格及其產生的成本變化的變動進行順價調整,政府和社會對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促進企業提升服務水平和服務能力,保證社會和諧穩定。
    8. 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有利于避免價格倒掛,保證成都市天然氣供應安全。該機制的設立避免了天然氣銷售價格倒掛現象的出現,使燃氣公司有能力自我調節,維護成都市天然氣供應安全。結合國家能源安全戰略和成都的實際情況來看,要保證能源安全要解決以下兩方面問題:一是燃氣供應量的安全,二是燃氣輸配能力的安全。2010年成都市年供氣缺口超過一億立方米,已面臨較嚴峻的天然氣供應危機。就燃氣供應量來講,當價格出現倒掛時,很難促使一個市場化的燃氣運營企業有動力去組織更多的氣源;而在供應能力明顯不足的天然氣市場,如果沒有足夠的自我調節空間,燃氣公司也很難有能力運用價格杠桿去組織更多的氣源。隨著城市的不斷擴展,燃氣需求的不斷擴大,必然要求燃氣公司不斷增加管網覆蓋面積,更新或遷移老舊管網,提升輸配能力。但輸配能力的增加、提升、改進,需要燃氣公司有足夠的資金作為保證。順價機制的建立為成都市天然氣供應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而天然氣供應的安全又為提升成都市人居環境質量,提升成都市民生活質量提供了保證。
    (二) 可借鑒性
    在2006年,國內各地先后對天然氣順價價格機制進行了研究,有些地區還出臺了一些相關政策措施,可供借鑒參考。
    1. 湖北省城市天然氣銷售價格實行與上游價格順價調整。考慮到國家政策對上游價格調整作了明確規定,而且今后上游價格的變動也將比較頻繁,為及時疏導價格矛盾,湖北省物價局《關于制定城市天然氣銷售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能交[2004]285號)中,明確規定了建立隨上游價格變動的順價機制,并要求各地在第一次制定天然氣銷售價格召開居民生活用氣價格聽證會時,也要將順價機制進行聽證。具體順價時,由物價部門根據原材料到戶含稅價格計算公式計算相應變動額度,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再按價格管理權限報批。順價機制的核心是只考慮原材料價格變動、稅收及輸氣損耗對銷售價格的影響,不考慮城市天然氣公司的經營情況。
    2. 廣州市區域性管道燃氣選擇了具有代表性的液化石油氣國際市場合同價格(簡稱“CP報價”)和廣州石化掛牌價為順價價格依據,其中,以進口氣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以CP報價為依據;以國產氣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以液化石油氣廣州石化掛牌價為依據。當CP報價或廣州石化掛牌價連續10日的平均價格上下浮動超過10%時,區域性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價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根據LPG碼頭氣庫價(或廣州石化出廠價)、運雜費用、制氣費用、銷售費用、進銷差、稅金和利潤制定銷售氣價。為保持氣價的相對穩定,避免出現頻繁調價,當CP報價或廣州石化掛牌價連續10日的平均價格上下浮動不足10%時,氣價不作調整;每兩次氣價調整的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3個月。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原料進貨成本大幅變動時,可隨時申請調整氣價。
    3. 上海正式啟動實施出租汽車運價油價順價機制方案,今后運價將隨油價的漲跌作同向調整。以現行出租汽車基本運價結構為基礎,起租價和超起租公里單價這兩部分實行運價與出租汽車一定時期內使用的燃油平均價格水平掛鉤,從而實現運價隨油價的漲跌作同向調整。為保持出租汽車運價相對穩定,原則上以一年為一個運價油價順價周期。順價機制方案根據“價格順價、合理分擔、建立機制、確保穩定、促進發展”的要求,著眼于建立以市場機制為基礎,體現企業、乘客、駕駛員合理分擔,有效化解油價風險的長效機制,使駕駛員的實際利益得到有力保障。
    隨著國家天然氣價格改革的推進,在我市區域內實行天然氣順價機制已基本具備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
    (三) 順價機制的價格模型
    1. 順價機制的價格模型思路
    為有效應對國家政策調整,維護正常社會經濟秩序,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證成都市天然氣供應的充足,建立“民用氣銷售價格順價調整機制”,即在“新銷售價格=原銷售價格+上游調價金額+輸差成本”的成本轉移原則下,當上游氣源價格發生變動時,僅就購進價格及其相應產生的成本變化的部分的變動,順價調整終端銷售價格。
    2. 天然氣價格順價機制的價格模型主要參數
    上游調價金額、需要消化成本總金額、預計受調價因素影響的銷售氣量、銷售價格結構比例。
    3.相關測算樣表
氣源單位
氣量
調價額度
新增購氣成本(含輸差成本)
中石油
 
 
 
中石化
 
 
 
合計
 
 
 
 
項目
預計時間差量
調價額度
成本消化額
民用
 
 
 
工業
 
 
 
CNG
 
 
 
公共集體
 
 
 
商業
 
 
 
合計
 
 
 
備注:根據上游調價金額計算出新增氣源成本,由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在各種類型用戶之間進行價格安排。
 
項目
銷售氣量
比例
現售價
價格調增
調整后售價
調整后的成本彌補額
民用
 
 
 
 
 
 
工業
 
 
 
 
 
 
CNG
 
 
 
 
 
 
公共集體
 
 
 
 
 
 
商業
 
 
 
 
 
 
合計
 
 
 
 
 
 
抄表計量時間差減少的成本彌補額
 
價格調整后損益狀況
 
   (四) 順價機制實施管理辦法
   為保證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的順利實施,成都市物價局于2006年已出臺了相關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1. 實施“居民用氣銷售價格順價調整機制”的原則
   (1) 該機制僅限于因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而產生的同步調整,照顧合理的比價關系,綜合考慮各類用氣價格。如由于企業的原因需調整進銷差價的仍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
    (2) 實施時間與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時間同步。
    2. “居民用氣銷售價格順價調整機制”的實施前提:
    (1) 順價調整僅涉及上游氣源價格的調整,價格調整的成本影響額不應超過上游氣源價格變動及其帶來的成本變化的變動額;
    (2) 上游價格調整應包含調增和調減兩種情況,都應按照順價調整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申請程序;
    (3) 企業不得自行實施順價調整,需履行必須的申請程序,由物價局正式行文后方可實施;
    (4) 因上游價格調整而實施的順價調整之外的價格調整,不適用本機制,應按現行價格調整辦法,經聽證程序另行制定;
   3. “居民用氣銷售價格順價調整機制”的申請程序
   (1) 在獲取上游真實、有效的價格調整文件后,由燃氣公司向物價主管機關提交啟動“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調整機制”的報告,作為啟動申請程序的標志。報告內容應包括:上游調整地具體情況、增加的成本狀況及平均調整幅度等。氣源價格出現下浮時,對達到應調整幅度的,燃氣公司不主動申報調整的,物價主管機關可以自行啟動調整程序。
    (2) 物價主管機關同意啟動價格調整程序后,燃氣公司應提交調價實施方案,方案應包括:分類價格的調整幅度、實施時間等。
    (3) 物價主管機關將有關居民用氣的價格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聽取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決定對方案是否采取必要的修改。
    (4) 物價主管機關將修改后的方案上報上級主管機關,經批準或備案后下文實施。
    五、不斷完善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
    (一) 完善順價機制的意義
    隨著國家資源價格改革的大力深入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的日程安排迫切,改革的內容目趨復雜,改革的難度不斷增加,改革的受眾更加廣泛,改革的步伐加大加快,為落實好國家天然氣價格改革的戰略部署,適應改革的系統要求,統一并指導成都市建立天然氣需求側的價格調整規范,高效、穩步地在城市燃氣經營企業貫徹國家改革意圖,提高地方政府對天然氣資源價格的調控能力和水平,確保成都市使用天然氣的相關行業隨著改革的推進而健康發展,理順比價關系,建立掛鉤機制,不斷完善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疏導、調控作用。
    (二) 完蓋順價機制的舉措
    2009年成都市物價局在原居民用氣順價機制的基礎上又出臺了《成都市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工作試行規范》,進一步拓寬了順價機制適用范圍,規范了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的程序和辦法,完善了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戶在內所有天然氣用戶銷售價格調整體系,為未來天然氣資源價格改革的深入推進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該《調價規范》與原《成都市物價局居民生活用氣銷售價格順調工作試行辦法》的聯系和區別在于以下幾點:
    1、前者涉及包括五種情形引起的天然氣銷售價格的調整;后者只適用一種情形,即由于上游天然氣結算價格調整而形成的供氣成本推動型居民生活用氣銷售價格的調整。
    2、前者是對成都市燃氣經營企業各類天然氣銷售價格(包括居民生活用氣銷售價格)調整方式進行管理的總規范;后者只是居民生活用氣單個類別銷售價格、順價調整一種情形下的單行管理辦法,且是已頒布實施三年現行有效的規定,前者包含了后者,后者是前者的內容之一。
   3、前者的施行與后者繼續有效不沖突。
   (三) 完善順價機制的效果
   正是得益于長期以來我公司對順價機制建設和完善工作的不泄努力,我公司所在成都市是2010年全國性下游城市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中最早、最全面完成調價工作的城市之一,在較短時間內先后兩次圓滿完成了下游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工作,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司與股東利益。
   六、結束語
   隨著國家天然氣銷售價格改革的深入開展,在可預見的較長時期內上游氣源單位的出廠價格市場化程度將逐步提高,價格調整的頻率較高、幅度均較大,對下游燃氣企業成本影響也非常明顯。因此,作為下游天然氣零售價格的執行主體,燃氣公司非常有必要持續關注和參與國家天然氣資源價格改革的深入推進,對下游天然氣銷售價格管理進行持續、深入的研究、分析,探討更合理的應對措施、辦法,為本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本文僅以一家之言提出對建立和完善天然氣銷售價格順價機制的思考,希望能拋磚引玉,引出更多更好的設想和建議。
 
(本文作者:吳艦 成都城市燃氣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