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人該了解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內容

摘 要

陳壽安備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于2014.8.27日發布,2015.05.01開始實施,是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居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中間有進行修訂,目前現行版本為《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燃氣專業遵從的《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2020年版),規范內相關條文基本是按照GB50016-2006和GB50045-95(200

4.5  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1的規定。

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露天、半露天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別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不應小于25m,與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接本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相應規定增加25%。

    當一個木材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5000m3或一個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0000t時,宜分設堆場。各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不同性質物品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表4.2.1和表4.5.1中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4.5.3  露天、半露天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3的規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可根據材料的火災危險性按類比原則確定。

表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