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4.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式和半冷凍式儲罐(區),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1的規定,與表4.4.1未規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式和半冷凍式儲罐(區)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
注:1 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儲罐區的總容積或單罐容積的較大者確定。
2 當地下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單罐容積不大于50m3,總容積不大于400m3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0%。
3 居住區、村鎮指1000人或300戶及以上者:當少于1000人或300戶時,相應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確定。
4.4.2 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數個儲罐的總容積大于3000m3時,應分組布置,組內儲罐宜采用單排布置。組與組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4.4.3 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所屬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當泵房面向儲罐一側的外墻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減至6m。液化石油氣泵露天設置在儲罐區內時,儲罐與泵的防火間距不限。
4.4.4 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與周圍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工業企業內總容積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當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建筑內時,建筑外墻與相鄰廠房及其附屬設備的防火間距可按甲類廠房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確定。當露天設置時,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4.4.5 Ⅰ、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5的規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分級及總存瓶容積不大于1m3的瓶裝供應站瓶庫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表4.4.5 Ⅰ、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
注:總存瓶容積應按實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4.4.6 Ⅰ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四周宜設置不燃性實體圍墻,但面向出入口一側可設置不燃性非實體圍墻。
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四周宜設置不燃性實體圍墻,或下部實體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圍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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