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3.1 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的規定。
表4.3.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m)
注:固定容積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3)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5Pa)的乘積計算。
2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的規定。
3 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大時,應按表4.3.1的規定增加25%;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小時,可按表4.3.1的規定確定。
4 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電梯間等附屬設施與該儲罐的防火間距,可按工藝要求布置。
5 容積不大于20m3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4.3.2 可燃氣體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之間及濕式與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2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3。
3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4 數個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大于200000m3時,應分組布置。臥式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且不應小于20m。
4.3.3 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
表4.3.3 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m)
注:固定容積氧氣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3)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5Pa)的乘積計算。
2 氧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3 氧氣儲罐與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4 固定容積的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
5 氧氣儲罐與其制氧廠房的防火間距可按工藝布置要求確定。
6 容積不大于50m3的氧氣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注:1m3液氧折合標準狀態下800m3氣態氧。
4.3.4 液氧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3.3條相應容積濕式氧氣儲罐防火間距的規定。液氧儲罐與其泵房的間距不宜小于3m。總容積小于或等于3m3的液氧儲罐與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物內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2 當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物內,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側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當低溫儲存的液氧儲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
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用液氧儲罐氣源站的液氧儲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積不應大于5m3,總容積不宜大于20m3,
2 相鄰儲罐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最大儲罐直徑的0.75倍;
3 醫用液氧儲罐與醫療衛生機構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3.3條的規定,與醫療衛生機構內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GB 50751的規定。
4.3.5 液氧儲罐周圍5m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和瀝青路面。
4.3.6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6的規定。
表4.3.6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
4.3.7 液氫、液氨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4.4.1條相應容積液化石油氣儲罐防火間距的規定減少25%確定。
4.3.8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8的規定,與表4.3.8未規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表4.3.8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
注:居住區、村鎮指1000人或300戶及以上者;當少于1000人或300戶時,相應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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