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蘭州市城市燃氣事業快速發展,但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某些問題不容忽視。本文從蘭州燃氣市場及管理的現狀出發,探討促進蘭州城市燃氣健康發展的綜合性對策。
關鍵詞:城市燃氣;問題;對策
自上世紀80年底以來,在國家加快發展城市燃氣和節能政策的指導下,蘭州城市燃氣事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截止2009年底,蘭州市共有天然氣居民用戶48萬多戶,鍋爐用戶766家,餐飲用戶1366家,茶浴爐用戶312家,工業用戶42家,加氣站11座,天然氣年供氣能力達4億m3以上,全市在冊的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站39座,已經形成了一個以天然氣為主,液化氣為補充的燃氣供氣格局。
城市燃氣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提高蘭州市民的生活質量、改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推動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蘭州燃氣事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燃氣管理仍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如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必將產生不利的后果。
1 蘭州市燃氣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資質管理混亂
蘭州市在燃氣企業的資質管理方面,特別是液化氣站的資質管理方面較為混亂。蘭州市對液化氣站資質證的發放經歷了4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98年開始由建設廳直接管理下發;第二階段是由甘肅省建設廳委托蘭州市建委管理下發;第三階段是由建設廳完全移交蘭州市建委管理下發;第四階段是建設部《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1號)由第127號部令廢止后,蘭州市建委通過發放《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的方式對液化氣站的建設進行把關。由于主管部門更替,而且沒有進行手續移交,資料不全,管理不統一,發證方式多樣化,致使從事液化氣經營的單位良莠不齊,也增加了管理的難度。
1.2 監管存在漏洞
液化氣站的資質有效期是5年,但是,由于主管部門督促經營者換證不力,加之對液化氣站資質的審查涉及到建設、消防、安監、質檢、防雷等多個部門,部門之間不能及時溝通,相互銜接不夠,因此在監督管理中,無法形成有效的聯動機制,結果被一些經營單位鉆了空子,許多經營者不及時主動申報審查,不具備資質的經營者大量存在。
在液化氣站的管理上,只對前期建設進行審查,竣工后沒有進行驗收,每年一次的檢查評審也沒有認真進行。
在經營燃氣燃燒器具企業的監管方面,主管部門只是坐等上門辦證。對無資質的銷售、安裝、維修的行為沒有約束手段。據不完全統計,蘭州市經營燃氣具的企業有幾十家之多,但辦理《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的企業只有6家,這種情況,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燃氣市場的混亂,增加了安全隱患。
1.3 管理制度不健全
城市燃氣行業管理現行的主要政策依據是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號《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1號《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2號《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3號《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盡管這4個部門規章基本概括了有關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行業管理、資質管理等內容,但由于有關條款過于宏觀,具體實施起來有一定的困難,特別是建設部令第51號廢止后,對燃氣經營企業的資質管理長時間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全國各城市都結合各自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由于種種原因,蘭州市在燃氣管理方面長期沒有專門的地方法規(直到2009年7月1日,《蘭州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才正式頒布實施),對城市燃氣的管理難以落到實處。致使蘭州燃氣市場經營秩序較為混亂,不合格燃氣具大量流入,燃氣設施得不到有效保護,燃氣用戶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嚴重影響了蘭州城市燃氣的健康發展。
1.4 經營單位自我管理不力,市場秩序較為混亂
安全管理存在嚴重隱患。燃氣經營屬高危行業,因此,燃氣經營必須具備符合安全規范的生產設備和設施,配備專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消防安全人員,要有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制度。但是,近年來,隨著天然氣的快速發展,液化氣站的經營能力逐年下降,造成部分液化氣站業主受經濟利益的驅動,怎樣省事怎樣干,怎么能獲得最高收益怎么干,安全管理意識淡薄,規章制度不落實,設備維護不到位。突出表現在一些液化氣站在充裝前對氣瓶把關不嚴,不按規定充裝。同時。未按規定配備瓶帽和防震圈的氣瓶在市場上也經常流通,無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的車輛擅自從事氣瓶運輸配送的現象大量存在,一輛輛拉瓶車就像一個個流動的重型炸彈,穿梭于大街小巷。更有甚者,一些非法經營戶以牟取私利為目的,置壓力容器安全規范于不顧,大量使用未檢或過期鋼瓶充裝液化氣。有的經營場所無安全消防設施、無應急預案及措施;一些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如供氣工、燃氣設備器具安裝工、維修工及槽車駕駛員、押運員等未經專門培訓就直接上崗作業;一些非法的銷售點竟然附設在臨街小店內,無安全環境,無安全設施,不具備安全技術。
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經營秩序較為混亂。市場上無任何資質、證照,或持其它部門頒發的“無效證照”的非法經營者屢禁不止,一些個體經營戶未辦理任何手續就隨便從事“上門收、送瓶”的服務。
經營者之間惡性競爭。為了搶占用戶,相互壓價,甚至低于成本價售氣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但液化氣的分量卻大大折扣。一些經營者為牟取更大的利潤,在氣源不緊張時,專撿便宜的殘、次氣購買,再以優質氣的價格出售給用戶;在氣源緊張時,則采用給氣瓶注水的方法,以水的成本獲得液化石油氣的利潤。上述種種情況,嚴重損害了用戶的利益,給安全帶來極大隱患,蘭州市“9·4”氣瓶爆炸事故就已經充分暴露出了液化氣站的管理漏洞。
1.5 燃氣設施的安全存在嚴重隱患
蘭州市天然氣供氣設施點多、線長、涉及面廣,但由于沒有建立起科學有效的管理運行機制,致使一些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并已嚴重威脅到城市燃氣的安全穩定供應及社會公共安全。
目前,蘭州市的管道燃氣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突出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燃氣管網投運已近20年,部分管道由于內外腐蝕、地裂、地陷等原因極易產生穿孔、斷裂,一旦漏氣,將造成中毒、火災、爆炸等惡性事故;需要更換的到期表現有13萬多戶,由于更換費用問題,這項工作進展緩慢;
二是對管網的違章占壓數量多。經統計,目前,各種建筑物對管網的違章占壓多達143處,其中對長輸高壓管線的占壓就達12處;
三是后建的構建筑物與先建的燃氣管線安全間距不夠的情況多。比如《城市燃氣設計規范》規定,構建筑物與低壓燃氣管線的安全間距為0.7m,與中壓燃氣管線的安全間距為1.5m,與次高壓燃氣管線的安全間距為4m,與高壓燃氣管線的安全間距為15m,但在蘭州市內一些地方,民房與路下鋪設的燃氣管線(次高壓管線)水平距離只有0.3m;
四是外力破壞燃氣管線事件屢屢發生。開挖施工、外力碰撞等造成的挖斷、鉆通、拉裂燃氣管線和燃氣管線地基下沉的事故經常發生,每年因外力破壞造成燃氣泄露事故達30余起,所幸由于搶修及時未釀成惡性事故。
1.6 用戶管理不到位
長期以來,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蘭州市燃氣用戶的管理一直不能有效落實,直接的表現是:一些單位的燃氣具操作人員不具備資質,大量燃氣具未經檢驗,許多用戶沒有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辦法,到期燃氣表和老化材料不能得到及時更換,用戶私自拆改戶內燃氣管線、偷盜氣等問題層出不窮……。由于對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有關法規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管不力,致使用戶在用氣過程中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僅用戶私自連接燃氣熱水器使水氣接口錯誤連接,造成自來水串入燃氣管線,導致局部停氣的事故這一項,2008年以來就發生了6起。在一些餐飲用戶和居民用中發生的火災和液化氣瓶爆炸事故造成的危害更為嚴重。
2 蘭州城市燃氣健康發展的對策
城市燃氣是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城市燃氣的安全與供應不僅是燃氣企業的中心工作,也是燃氣行業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管理的力度,促進蘭州燃氣的健康發展。
2.1 健全和完善燃氣管理的法規和制度,依法規范管理
雖然國家、省、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經陸續出臺了一些燃氣管理的法規。但隨著城市燃氣的快速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原有的城市燃氣管理法規和制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脫節的問題日益突出,所以,必須下大力氣做好法制建設工作。在當前,除了要繼續完善和貫徹落實好各級管理機關制定的燃氣管理法規之外,有必要根據城市燃氣管理工作的需要,完善各種規章制度,特別是要建立和完善三項制度:一是燃氣設施、管網安全評估制度;二是燃氣市場準入和特許經營制度;三是燃氣企業安全檢查制度。通過出臺相關法規和制度,明確管理權限和責任主體,理順燃氣管理體制,規范燃氣管理,使燃氣行業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形成燃氣管理的長效機制。
2.2 嚴把市場準入關,維護燃氣市場經營秩序
全面推行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許可制度。為確保燃氣安全,應從嚴制定和執行燃氣經營企業的資質標準,對進入燃氣行業的企業進行資格審查。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在建設部第51號令、第73號令、《甘肅省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辦法》及《蘭州市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的基礎上,補充制定全市統一的燃氣企業的資質標準。凡擬新建的從事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銷售的單位。需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照資質標準和法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合格者,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憑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對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拒絕發給其資質證書。凡未取得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一律不能進入燃氣市場開展經營活動。對原有燃氣企業資質要重新進行審核與認定,淘汰一批規模小、技術落后、安全設施不完善的燃氣企業。
在燃氣市場管理上,要逐步推行專業配送,規范燃氣經營企業的市場行為。完善市場機制。逐步形成安全、規范、高效的城市燃氣供應體系。
要做好燃氣企業崗位培訓與職業資格鑒定工作,對原有燃氣企業的從業人員資格進行重新審核與認定,提高燃氣企業從業人員的技術素養。
2.3 整頓燃氣器具銷售和服務市場,建立燃氣器具準銷制度
為做好燃氣器具的推廣、利用工作,確保燃氣器具的安全、可靠運行,必須加強對燃氣器具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對燃氣報警器、燃氣鍋爐、燃氣制冷器具、燃氣熱水器、燃氣烘烤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表具、燃氣灶具等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實行生產許可或安全質量認證制度,對燃氣器具實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對獲得國家燃氣器具產品生產許可或質量認證、并通過蘭州市建委指定的氣源適配性檢測機構檢測的產品發給準銷證,市建委將取得準銷資格的產品列入《蘭州市燃氣具銷售目錄》,并向用戶公布,凡未取得準銷證的產品一律不能在蘭州市銷售。
為規范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市場,應當制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凡從事燃氣具安裝、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經主管機關批準,取得《燃氣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并持《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安
裝、維修業務;對燃氣具安裝、維修企業實行資質年檢制度。年檢不合格者,撤銷其《資質證書》,取消其開展安裝、維修業務的資格。
對直接從事燃氣具安裝、維修的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燃氣具安裝、維修企業中直接從事安裝、維修業務的人員需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頒發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方可從事燃氣具的安裝、維修業務。燃氣具銷售企業不得委托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或個人從事燃氣具安裝、維修業務。
2.4 加強用戶管理,提高用戶安全用氣意識
用戶管理是燃氣管理工作的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了保證用戶安全用氣。必須切實加強對用戶的管理。為此,首先應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燃氣企業對用戶管理的責任以及用戶使用燃氣的要求,規范燃氣企業的經營行為及用戶安全使用燃氣的行為。使燃氣用戶的利益從法律上得到了保障。燃氣企業在對用戶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用戶安全檔案,對用戶用氣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加強安全維護工作,開通咨詢服務專線電話,向社會公布維修、搶險電話,隨時為用戶提供安全維護服務;嚴格杜絕用戶私自改管,拒絕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戶供氣點火;對用戶使用的燃氣用具,尤其是燃氣熱水器要嚴格執行國家的規范標準和準入標準,對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燃氣具用戶,可停止供氣。
其次,要加強燃氣用戶的安全知識及燃氣管理法規宣傳。燃氣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應充分認識到對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法規宣傳的重要性,采取多渠道、全方位的方式,從正反兩個方面介紹燃氣安全知識,將常識宣傳與警示宣傳相結合,使用戶掌握燃氣的正確使用方法,增強安全意識,并能及時從已經發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訓,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2.5 加強監督管理,努力消除安全隱患
要加大對燃氣市場及燃氣企業監督檢查力度,努力做到問題早發現,隱患早排查,確保蘭州城市燃氣的安全。為此,必須將燃氣行政執法和日常監察有機結合起來:一是要根據新頒布《蘭州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建立專門的執法隊伍,加強日常執法檢查,及時查處和打擊各種燃氣違法行為;二是燃氣主管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督察組,對市內的液化氣站、燃氣燃燒器具的銷售、安裝和維修等企業進行拉網式檢查,查處違法違規經營燃氣、燃氣具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無證經營液化氣、不符合設置要求及達不到經營條件的經營者堅決予以關閉;對許可證到期,仍不主動申請換證的企業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并限期辦理。否則取消其許可資質,并告知氣源單位停止供氣;對雖有許可資質,但內部管理混亂。達不到要求的,將依法予以處罰,并限期整改;三是要加大力度,查處違法宣傳行為;四是要建立企業年檢制度。市建委要聯合安監、消防、技監、環保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行業管理職責,定期對燃氣企業進行年度評審,并健全年審檔案。總之,通過管理部門這種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維護燃氣市場秩序,保護燃氣安全,維護合法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為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除此之外,還應積極探索對燃氣基礎設施的投入機制,加大企業和政府在燃氣設施方面的投入力度,盡快解決燃氣管網老化的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本文作者:劉亞文1 姜忠基2 1.西北師范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730070;2.蘭州燃氣化工集團 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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