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長期以來,北京市液化石油氣公司與日本LPG企業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雙方每年定期互訪,并共同組建了合資公司。北京市液化石油氣公司對日本LPG產業的運營和發展有所了解,在分析研究國內LPG產業發展趨勢,制定本企業發展發展戰略時,也借鑒到了日本LPG產業的相關經驗。在此,對日本LPG產業的運營與發展加以簡單地分析研究,以供國內LPG同行借鑒。
二、日本LPG產業政策定位
日本使用LPG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28年,但將LPG作為家庭用燃料是自1953年開始,1960年代以后作為煤、柴的替代能源LPG得到迅速普及,1963年LPG開始作為出租車燃料。目前,LPG在日本一次能源供應中所占比例不足5%,但LPG用戶數高達2600萬戶,全國約一半的家庭仍在利用LPG作為家用主要燃料。由于日本四面環海,R75%的國土面積
為山地,燃氣管道在山區、海島布設困難,只能集中在城市及其近郊區發展,而在遠郊區、廣大農村和海島還是以使用LPG為主.LPG不僅用于民用及商用,還廣泛用于汽車、化學原料、城市燃氣、電力和農業等方面。
日本能源政策的基本原則是遵循3Es的發展,所謂的3E是指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地球環境保護)、Energy Security(能源安定供給)、Economic Growth(經濟成長)英文的略寫,3Es中的三個因素同等重要,在保持三者平衡關系的基礎上,改善日本能源需求結構。日本利用LAC(Life Cycle Assessmeng)——生命周期評估法的對在用礦物能源所進行的研究顯示:從生產、運輸、到燃燒的全過程看,LPG綜合排放的二氧化碳少,而且基本不排放對環境產生惡劣影響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懸浮顆粒物。具體地講,燃燒過程中排放的C02比石油、煤少得多,可以抑制地球溫室化效應;LPG幾乎不含硫黃,可以減少酸雨對森林、湖泊植物的破壞;不含氮成分,可以減少因氮氧化物形成化學粉塵對人體、動物的危害;不排放煙塵、粉煤灰;由于具有蒸發性,而不破壞臭氧層。特別是LPG應用在空調、發電領域以及汽車上,產生的環境負荷很小。雖然天然氣(CH4)平均發熱量所排放的CO2為最低,但由于甲烷自身對地球溫室化的能力是CO2的21倍。因此,CH4如果不發生泄露充分燃燒,那么對地球很友好,一旦不慎被排放會對地球產生極其惡劣的影響。

此外,日本屬于臺風、地震多發國家,在應對自然災害和搶險救災時,可以充分發揮LPG分散性能源,易于搬運,使用便利,可以隨時隨地供應的特點。例如在日本阪神大地震與新瀉鄉中越大地震時,天然氣管道嚴重受損,短時間內無法修復,電力系統也無法及時恢復供電,但得益于日本政府多年來推行LPG儲備政策,在地震當日或次日瓶裝LPG及其灶具等就供應到受災戶手中。
2003年10月,日本政府在《能源政策基本法》中明確地將LPG定位于“與天然氣同樣重要的、清潔的、散供應的、與國民生活密切相關的能源”。這一定位受到了日本LPG產業業界的普遍歡迎。2004年日本政府又正式將LPG的供需納入政府編制的《能源計劃書》。在計劃書中LPG與天然氣并列成為國民生活所必需的清潔能源。在日本經濟產業省咨詢單位綜合資源能源調查委員會所編制的《2030年能源供需展望》中,將LPG稱為面向未來重要的清潔能源之一,是與其他化石燃料同等重要的能源,而在此之前LPG僅被視為石油的附屬產品。此外,日本政府為了完成《京都協定書》制定的2012年要比199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削減6%這一目標,2008年3月重新修改了《京都協定書目標完成計劃》,促進LPG的利用是對策之一,賦予LPG削減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作用。
三、LPG產業運營模式
(一) 日本LPG經營企業概況
日本從事LPG一級批發企業(日本稱元賣企業)20余家(負責進口和生產)、二級批發企業(承擔國內運輸、氣瓶充裝)1600余家、零售企業27000余家(專營的少,兼營的多)。一級批發企業間的競爭激烈,排名前十位的企業主要為三菱、三井等商社系企業,2007年以后,為了應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間的重組成為產業發展潮流。從企業規模看,以中小企業為主;從銷售收入看,行業集中度高;從LPG企業經營形式看,專營企業少,兼營企業多。一級批發企業→二級批發商→零售商→最終用戶的市場架構形成了日本LPG的物流網絡。
表1 2007年度LPG銷售企業的經營經營現狀調查主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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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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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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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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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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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2000萬日元企業最多,占35.1%;1000萬以下占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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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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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最多,占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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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營企業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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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81.7%,LPG專銷零售企業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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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營企業銷售收入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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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G零售44.1%,其他石油產品銷售23.1%,其他16 2%,相關LPG器械4.5%,大米谷類銷售3.3%,雜貨銷售1.9%,燃氣業務1.7%,LPG設備工程,高壓氣銷售12%,薪炭銷售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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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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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一家企業的年銷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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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噸,其中:居民291.4噸(55.5%)、業務110.O噸(21.0%)、汽車36.4.噸(6.9%)、其他78.2噸(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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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價格(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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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灌裝站平均每公斤價格105.3日元、企業購入價格108.6日元、消費者購入價格123.8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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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用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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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家,居民(95.6%)、業務(37%)、汽車(02%)、其他(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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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客戶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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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500家的企業最多,占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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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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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一家企業的年銷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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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8噸,其中:丙烷2942.5噸、丁烷33.5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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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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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500噸的企業最多,占39.6%。500-1000噸14.5%、不到1000噸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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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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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烷:批發灌裝站平均1噸38390日元、基地購入36570日元;甲烷:批發灌裝站平均1噸37860日元、基地購入3528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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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狀況(LPG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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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狀況(企業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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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收入3億4695萬日元、費用1億1233萬日元、營業利潤1702萬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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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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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8188萬日元:人工費43.3%、安全保障5.0%、運輸費91%
(批發)2億2369萬日元:人工費36.8%、安全保障5.1%、運輸費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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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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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5.7%
(批發)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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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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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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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電力的競爭83.3%、無償鋪設管道的存廢53.O%
與天然氣的競爭40.5%、與同業的競爭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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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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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電力的競爭66.1%、增大平均每戶的消費量46.4%
獲得新客戶44.3%、與同業者的競爭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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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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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化設備的更新和有安全裝置設備的更新47.6%
加強客戶訪問47.2%、宣傳、提出LPG耐災害特點的建議283%
對高齡者、智障者家庭進行安全保障宣傳活動27.6%、有環境保護意識的銷售25.7%
價格體系的多元化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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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日本LPG聯合會《平成19度石油燃氣銷售業經營實態調查》
(二) 日本LPG需求變動趨勢
LPG在日本用途廣泛,不僅用于民用及商用,還廣泛用于一般產業、汽車、化學原料、城市燃氣、電力和農業。自2002年至2008年日本LPG需求量保持穩定增長趨勢,年增長率約為1.4%。2008年日LPG的總消費量預計為1931.7萬噸,其中:家用817.7萬噸(占42.3%),工業用492.8萬噸(占25.5%),化學原料293.2萬噸(占15.2%),城市煤氣用132.8萬噸(占6.9%),汽車燃料用163.9萬噸(占8.5%),其他用途為31.3萬噸(占1.6%)。日本還擁有LPG加氣站1900座,LPG汽車29萬輛。根據日本政府測算,預計到2030年LPG的供給量基本穩定在1900萬噸/年左右。
表2 2002—2008年日本LPG需求動向與展望(單位: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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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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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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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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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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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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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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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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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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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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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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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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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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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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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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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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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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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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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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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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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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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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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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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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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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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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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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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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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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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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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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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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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煤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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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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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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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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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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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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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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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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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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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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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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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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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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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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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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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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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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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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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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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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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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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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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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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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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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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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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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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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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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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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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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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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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日本資源能源廳
(三) LPC的銷售和安全管理
在日本LPG的銷售方式主要有三種,對于一般家庭用戶主要采取瓶裝LPG供應方式,瓶容量一般有20Kg、30Kg、50Kg(鋼瓶的使用壽命為25年);使用管道供應用戶,根據法律規定按照供應用戶多少又分為小規模管道供應系統和簡易LPG供應系統;使用LPG撬車供應。對一般用戶而言主要以瓶裝LPG方式供應主為主,經營者依靠遠傳用戶信息管理系統,可以在用戶沒有意識到瓶裝LPG即將用完的情況下,主動上門為用戶更換確保在供應不中斷,LPG使用量以設置于用戶處的LPG計量器具所顯示數值為準。
在安全管理方面,經營者在用戶處設置安全監控系統,并與用戶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為一體,通過信息監控中心可以隨時掌握用戶的安全和用氣情況。根據日本LPG團體協議會所提供的資料,用戶安全監控系統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推廣,到90年代中期普及率基本達到100%,LPG用戶事故也從500起/年以上下降到100起/年左右,顯著提高了LPG使用的安全性。

(四) LPG價格機制
日本政府對LPG的價格通過價格公式力式進行管理。《液化石油氣法》規定:要求價格透明,必須履行向消費者提交包含價格等有關交易情況信息的書面資料義務。《液化石油氣法》修改后,LPG價格與石油的CIF價格連動。LPG價格與煤油、天然氣比較價格偏高,但比電便宜。日本LPG的流通結構層次多且復雜,使得日本國內LPG價格高于世界其他發達國家水平。目前,日本LPG價格略高于天然氣。假設以LPG:為價格指數100,那么天然氣則為其的80%,煤油25%,電力110%。但電力調峰價格政策出臺后,隨著全電氣化住宅的推廣、普及,已經對LPG市場產生了嚴重威脅。日本LPG價格構成中離岸價格占全部價格的13.7%,進口批發商批發價格2.2%,二次批發價格20%,零售價格64.1%。可以看出,LPG零售環節所占比率相對過高。由于LPG零售價格自由制定,地區間存在價格差異。LPG價格高于平均水平的地區是由于消費市場小、配送距離遠而造成的成本增加所致,低于平均水平的地區是同業競爭激烈或與天然氣市場競爭的地區。但與天然氣比,地區差異的幅度小,天然氣地區差異幅度為2.8倍、LPG為1.7倍。民用氣LPG零銷價格由基本費用和用氣費用兩部分構成。基礎費用是指供給設備(鋼瓶、調節閥、高壓軟管、儀表、關閉閥)以及安全設備、設備點檢、調查等安保費用、損害賠償保險費、查表費等固定費用。用氣費用是指一個月燃氣的使用量乘以使用單價,一般由燃氣購入價、配送價、銷售等費用、利潤構成,按照燃氣使用量支付的價格。LPG銷售價格(LPG費)計算公式:LPG費=[基本費用+用氣費用(使用量*單價)]*消費稅
四、LPG產業管理和儲備政策
(一) 產業管理
在日本以天然氣為主的燃氣產業與LPG產業是分別制定法律加以管理,日本政府把燃氣產業列為公用事業,但是LPG產業則沒能完全享受公用事業的待遇。在價格方面,燃氣定價需要政府相關核查審議,而LPG價格無需政府核查。
表3 日本法律對LPG銷售業形態的劃分
銷售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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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G銷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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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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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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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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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需要
|
一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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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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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特定燃氣發生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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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特定燃氣發生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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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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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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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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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G零售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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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燃氣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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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燃氣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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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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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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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日本《LPG業界讀本》P25
在過去14年間,日本《燃氣事業法》經過三次重大修改,而涉及LPG的專門法律是《關于液化石油氣的安全確保以及交易的公正化的法律》(簡稱液化石油氣法),僅在1996年作過較大的修訂。燃氣事業法修訂多是受到能源自由化潮流的影響,通過不斷修正以順應市場的要求。相比較而言,《液化石油氣法》長期間未進行修訂,顯得較為僵化落后。為此日本有人已經發出用《燃氣事業法》全面取代《液化石油氣法》的呼吁。
日本對LPG市場的管理體制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通過法律、法規規定基本原則;二是通過政府參與的行業協會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更具體技術、安全標準來參與行業管理。行業協會由行業內有影響力的企業參加,負責人由元賣企業經營者和離職高官或在職政府官員構成。這種官產聯合的行業管理組織,在落實、協調政策上發揮重要作用。
1996年修訂《液化石油氣法》時,政府曾計劃將LPG市場準入原有的“核準制”放寬為“申報制”,但是受到LPG行業協會的強烈反對,最終采取了“登記制”這一折中的管理,既只有在相關部門登記,符合技術、安全標準且保證穩定供應的經營者可以進入LPG市場。現行的“登記制”是LPG行業協會保護既得利益而抵制方來挑戰的結果。《液化氣法》規定的基本準入條件包括:一是登記制度。在跨地區(省級)設置銷售公司的,需要向經濟產業省申報;地區內的向所在地政府申報。二是銷售設施的位置、結構以及設備和特定供給設備以及銷售方法必須符合經濟產業省規定的技術標準等。
(二) 儲備政策
日本能源資源極其貧乏,LPG的供應完全依賴進口,其中供應量的80%依靠直接進口,其余20%通過進口原油加工間接獲得,而LPG進口量的80%又依靠中東地區。,確保穩定的供給成為所面臨的重大課題。為此,日本政府一直高度重視能源供給安全問題,在有效地實施民間儲備的同時,還采取實質性措施,推動構筑國家完備的液化氣儲備體制。在2007年版《能源基本計劃》中日本政府再次明確提出,要有步驟地推動液化氣的儲備體制建設。
日本LPG儲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均是法律先行,政府、機構和企業的儲備行為均以法律為準繩。1981年《石油儲備法》修改方案規定從事LPG生產、進口的民間企業有戰略儲備義務,把石油和LPG的戰略儲備當成一項國策來執行,1992年又制定《國家石油燃氣儲備制度》,規定民間儲備需要保有相當于50天上年進口量的義務儲備量(約180萬噸)。從1981年開始日本每年增加5天的LPG民間備量,持續9年,到1989年民間儲備量達到了規定數量;日本的LPG國家儲備目標是在2010年度實現150萬噸的儲備量,政府還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租用民間儲罐承擔一部分國家儲備。為了減少儲備運輸成本,日本LPG的國家儲備設施與民間儲備設施是相互連接的,以官民一體的方式在發展,目前民間和國家LPG總儲備量為80天左右。
表4 日本LPG儲備的歷史沿革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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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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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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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石油儲備法(規定石油法定儲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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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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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石油儲備法(規定LPG法定儲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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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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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LPG民間儲備義務量50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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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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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國家石油燃氣儲備制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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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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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國家儲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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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開始-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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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國家基地開始建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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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日本LPG團體協議會
目前日本己建成和在建國家LPG儲備基地5座,其中位于日本西部的石川儲藏罐可儲藏25萬噸LPG戰略儲備,位于日本西部的長崎儲藏罐可儲藏20萬噸LPG戰略儲備,位于東京附近的伊巴拉基儲藏罐可儲藏20萬噸LPG戰略儲備;愛媛地區儲藏罐于2008年建成,岡山地區儲藏罐將于2009年建成,LPG儲量分別為45萬噸和40萬噸,日本在2007年購買25萬噸LPG用于戰略儲備。基于國內LPG儲備規模,日本還確定了當海外LNG供應出現異常,將啟動LPG儲備系統,摻混空氣進行熱值調整后,作為天然氣的替代氣源供應市場的政策。
日本政府十分注意充分發揮國家、地方政府和企業的積極性,在政府儲備基地建設、石油和LPG采購、基地管理和日常運行過程中,充分依托當地的資源優勢,并在招投標進行基地選址和設計、建設、監理和基地管理者選擇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法律合同對各方進行約束,明確各方的責、權、利。特別是成立資源機構后,日本政府更加重視能源儲備的降成本工作,明確提出資源機構的中期目標,要求在四年內將直接業務費用降低4%以上,間接業務費用降低10%以上。
日本政府通過立法、稅收、財政等手段為能源戰略儲備保駕護航。從1978年起,日本就對原油、油品、LPG以及液化天然氣開征石油稅,收入幾乎全部作為石油和LPG儲備基金,而國家給予各家私有儲備公司“利息補貼”的錢,每年也高達1000億日元以上。每年用于補貼和國家能源儲備的費用合計為2萬億日元,這筆開支被視為日本非付不可的“安全成本”。
(三) LPG新技術的特別補貼制度
日本政府對開發LPG新技術企業和使用LPG新技術的用戶實行財稅優惠政策。對產官學聯合的重點研發項目實行特別補貼制度。如:石油安全供給對策補助事業(開發災害應急用槽罐)、高效率廚房機械普及促進事業、高效率熱水器引進援助事業、LPG配送合理化事業。參加的對象為石油燃氣公司、制造商、政府研究機構等。對使用LPG空調、供暖的用戶減免所得稅,實行設備特別償還制度。對自宅進行節能改造工程的居民等實行減稅措施。其主要政策包括:
1、開發、普及燃料電池(環保)。日本磷酸型LPG燃料電池已完全進入實用領域,近年已有醫院大量引進。家庭用固體高分子型燃料電池得到國家資助,正在進行大規模實證實驗。、
2、促進普及LPG低公害汽車。近年,日本開發了具有對環境性能優越、發動機性能高的先進LPG汽車。2007年日本共有LPG車29萬臺,2010年計劃增加到55萬臺。目前,公交出租車的97%為LPG汽車,市場上銷售的LPG車種類已超過120種。建立了全國性加氣網絡,LPG加氣站1900個。
3、推廣LPG燃氣空調、熱電聯供系統,實現資源高效綜合利用和節能降耗。目前包括使用城市燃氣在內的GHP(燃氣空調)已普及70萬臺。商業用微型熱電聯供系統(LPG發動機熱水器)22KW等五個級別已在市場上銷售,2003年LPG家庭用用1KW開始銷售。
五、LPG產業發展策略展望
近年來,日本逐步進入了能源市場之自由化時代,LPG產業受到天然氣和電力產業的強力挑戰,市場份額被不斷蠶食,LPG零售商由過去的35000家縮減到目前的27000家。單就產業結構而言,天然氣和電力企業大都是資本雄厚、組織嚴密的大型國際性企業,而LPG企業仍以中小企業為主,缺乏足夠的競爭實力。為了應對挑戰,日本LPG產業提出必須實現企業間的聯合和資源整合,形成產業規模效應;并積極爭取與天然氣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時充分利用LPG所具有的熱效率、環保、方便等方面的優勢,創造新產品、新用途、新價值,以利說服用戶繼續并擴大使用LPG。日本LPG產業發展的基本策略包括:
(一) 完善LPG立法,強化LPG在整體能源政策上的定位,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在相關能源法規上平等對待,以便謀求LPG產業持續發展;
(二) 大力推進LPG產業聯合,追求規模經濟。近年來日本LPG產業整合重組趨勢日益加劇,以期通過資源整合降低灌裝成本、配送費用和零售價格,緩解經營壓力。
2007年日本貿易公司三井(Mitsui)和丸紅(Marubeni)按計劃簽訂了協議,合并他們的LPG進口和銷售業務,并成立了可銷售230萬噸/年左右LPG的新合資公司。2009年日本能源、大阪燃氣、伊藤忠、伊藤忠Enex和Nissho石油天然氣五家公司已經達成一項協議,計劃組建日本燃氣能源公司(JGE),整合各自的LPG進口的批發業務。據悉,JGE的目標是實現年銷售收入1600億日元,以便有能力在當前這種困難的業務環境下穩定供應LPG產品。
(三)日本LPG產業界根據《能源基本計劃》、《長期能源需給預測》、《京都協定書目標完成計劃》對LPG的期待和責任,通過充分宣傳其特性以及開展具體的活動和行動,擴大LPG發展的新領域和新技術。同時從家庭供熱、廚房、空調、電氣等使用的便捷性和經濟性考慮,實現家庭用能源的最佳組合是日本能源企業考慮的發展方向。
日本LPG市場發展的重點主要包括:
1、在運輸業除出租車全面使用LPG以外,繼續推廣在貨運卡車和公交巴士上用LPG替代汽油和柴油;
2、順應地電力發展的需求,大力推廣普及商用LPG熱泵、LPG燃料電池、分散型LPG發電設備、電汽熱聯供系統等,目前以LPG為能源的小型燃氣輪發電設備已經成為日本電力輸配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
3、與能源服務公司(ESCO)合作,優化整合用戶的能源供應系統,推廣節能技術,提高LPG利用效率、拓展新的業務領域;
4、推廣LPG在農業生產方面的用途,在溫室花卉和蔬菜種植上可以利用LPG燃燒加溫和產生C02,提高農作物產量和改進品質。
(四) 產業不斷強化宣傳、改進服務,增強顧客滿意度,提高價格透明度,以吸引用戶、提高市場占有率。主要舉措包括:利用網絡和電視廣島宣傳,并建立LPG推廣中心;不斷提高LPG應用上的節能、環保效果;建立起公正透明的LPG市場價格體系,并積極主動向用戶提供相關資訊。
(五) 由于日本LPG企業面臨市場空間萎縮、人工成本壓力加劇等難題,希望利用國際化合作,降低運營成本。近年來積極嘗試與人工成本相對低廉、經濟發展迅速的中國開展各項合作,除了向中國輸入工藝技術,提供業務培訓等,還開展了廣泛的交流。日本國內使用的LPG鋼瓶和儲罐有一部分是在中國生產的(鋼材原料由日方提供);部分日本企業還利用中國的工程技術力量在第三國承攬LPG工程項目等;甚至希望可以引進中國勞動力直接從事LPG生產以期降低成本,提高產業競爭力。
(本文作者:顏江 梁衛東 北京市液化石油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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