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國標 51354-2019

摘 要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 51354-2019

5.1.1 綜合管廊附屬設施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對象應包括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給水排水及標識等系統。

5.1.2 綜合管廊附屬設施維護應按產品說明書、系統維護手冊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實施。

5.1.3 綜合管廊附屬設施檢測及維護宜以不同附屬設施系統為單位進行。

5.1.4 臺風預警、雷電預警、高溫預警、強冷氣候等極端天氣和運行環境變化有可能威脅綜合管廊安全運行時,應加強供電系統、排水系統及監控與報警系統的巡檢頻次。

5.2.1 綜合管廊消防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對象應包括防火分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排煙系統、消防指示標志及滅火器材等設施設備。

5.2.2 綜合管廊消防系統的巡檢、維修、保養等運行維護工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的有關規定;消防系統的巡檢應以對消防設施的巡查為主,巡檢每周不應少于1次。

5.2.3 綜合管廊消防系統的檢測每年不應少于1次,系統檢測應包括全部系統設備、組件等;檢測技術要求和方法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 503的有關規定。

5.2.4 綜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的運行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的有關規定。

5.2.5 防火分隔應完好、嚴密;因管線敷設等原因需要暫時拆除的防火墻、防火門、防火封堵等應及時恢復。

5.2.6 綜合管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維護與報廢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GB 29837的有關規定。

5.2.7 綜合管廊滅火器材的維護保養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滅火器維修》GA 95的有關規定。

5.2.8 消防設施應功能完好,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維修后應恢復到正常的工作狀態。

5.2.9 消防指示標志應完好、清晰,無脫落。

5.3.1 綜合管廊通風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對象應包括通風設備、通風管道及附件等通風設施設備和空調系統設施設備。

5.3.2 通風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運行狀態、故障信號監測及顯示應正常;
    2 各工況運行模式應滿足設計和節能運行要求;
    3 綜合管廊內環境溫度、濕度、氧氣濃度等應滿足設備、管線運行安全及人員活動的要求;
    4 應根據外部環境溫度、濕度等因素制定通風系統運行方案;
    5 與其他附屬設施系統聯動控制應正常,事故通風應正常。

5.3.3 通風系統巡檢每月不應少于1次,巡檢內容應包括系統主要設備及組件的外觀、連接、運轉狀況及通風換氣次數測試。

5.3.4 通風系統的維護項目和內容應符合表5.3.4的規定。

表5.3.4 通風系統維護項目和內容

5.3.5 事故排煙風機及排煙防火閥等的維護、檢測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 503的有關規定,維護檢測后應恢復正常。

5.4.1 綜合管廊內供電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對象應包括變電站、低壓配電系統、電力電纜線路和防雷與接地系統等。

5.4.2 供電系統作業每班不應少于2人,高壓作業時應設置監護人。

5.4.3 供電系統的日常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變壓器、高壓開關柜、主要低壓進線柜等供配電設備運行狀態及負荷情況進行監測;
    2 應對不間斷電源(UPS)、應急電源(EPS)運行狀態及故障信號進行監測;
    3 可對供電系統漏電、過載等情況進行監測。

5.4.4 供電系統的巡檢項目和內容應符合表5.4.4的規定。

表5.4.4 供電系統巡檢項目和內容

5.4.5 供電系統的巡檢頻次應符合表5.4.5的規定,遇負荷較高、外部環境復雜、極端天氣情況時,應增加巡檢頻次。

表5.4.5 供電系統巡檢頻次要求

5.4.6 供電系統應定期維護,其設備設施維護內容及要求應符合表5.4.6的規定。

表5.4.6 供電系統設備設施維護內容及要求

5.4.7 防雷及接地裝置檢測及試驗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 21431和《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 596的有關規定。

5.4.8 變壓器、互感器等設備的定期試驗應按現行行業標準《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 596和《輸變電設備狀態檢修試驗規程》DL/T 393的規定進行。

5.4.9 綜合管廊供電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線路部分》GB 26859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 26860的有關規定

5.5.1 綜合管廊內照明系統運行維護對象應包括正常照明、應急照明、線路等。

5.5.2 照明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照明的控制功能應完好,亮燈率不應小于95%;
    2 照明系統的照度及應急照明電源持續供電時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的有關規定,并應滿足巡檢、廊內作業及應急處置的需求;
    3 應急照明設備應工作正常,備用電池應及時更換;
    4 照明燈具接地應可靠,接地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

5.5.3 照明系統的巡檢每月不應少于1次,巡檢內容及要求應符合表5.5.3的規定。

表5.5.3 照明系統巡檢內容及要求

5.5.4 照明系統的照度測試每年不應少于1次。應急照明系統的功能試驗每季度不應少于1次。

5.6.1 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對象應包括監控中心機房、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通信系統、預警與報警系統和統一管理平臺等。

5.6.2 監控與報警系統的運行功能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管廊本體及相關附屬設施進行集中監控的功能應正常;
    2 對設備集中安裝地點、管廊交叉節點、人員出入口、變配電間和監控中心等場所進行圖像信息的實時采集和存儲功能應正常;
    3 對入侵、出入口非正常開啟、信號中斷等情況進行報警的功能應正常;
    4 顯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作狀態、運行故障狀態等相關信息的功能應正常;
    5 接收可燃氣體探測報警信號、環境與設備監控報警信號,并顯示相關聯動信息的功能應正常;
    6 接收入廊管線可能影響人身安全、結構本體安全、其他入廊管線安全信息的功能應正常;
    7 固定語音通信系統、無線通信系統和遠程通信系統功能應正常;
    8 各子系統之間以及與其他附屬設施系統、入廊管線之間的聯動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74的有關規定,控制功能應正常。

5.6.3 統一管理平臺運行功能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管廊本體和附屬設施各系統運行狀態進行監控的功能應正常;
    2 對相關設備聯動執行情況進行準確反饋的功能應正常;
    3 對運行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的功能應正常;
    4 處理報警事件并記錄報警處理過程的功能應正常。

5.6.4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環境參數檢測內容、報警設定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74和《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 205的規定。主要環境參數報警設定值應符合表5.6.4的規定。

表5.6.4 主要環境參數報警設定值

5.6.5 監控與報警系統的巡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檢查傳感設備、執行設備、控制設備、顯示設備、傳輸線路及設備等的外觀、連接狀態、供電狀況及相應功能等;
    2 應檢查軟件、數據庫的運行狀態或運行日志等;
    3 應檢查監控中心室內溫濕度、清潔度等環境狀況;
    4 巡檢工作應定期進行,傳感設備、控制設備、執行設備檢查每月不應少于1次,系統聯動檢查每季度不應少于1次;
    5 巡檢內容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5.6.6 監控與報警系統的檢測方法與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工程技術規范》JGJ/T 334的有關規定。

5.6.7 監控與報警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定期進行設備及敏感元件清潔、除塵;
    2 應定期進行傳感設備的連接緊固、位置校正、檢定;
    3 應及時維修和更換損壞的設備和元器件;
    4 應及時對耗材進行更換、補充;
    5 應定期進行相關設備的機械潤滑及防腐處理;
    6 應定期進行軟件升級、數據備份等操作;
    7 主要維護內容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

5.6.8 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的運行維護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 GB/T 51274的規定

5.7.1 綜合管廊內給水排水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對象應包括給水排水管道及其附屬閥件、水泵和儀表等。

5.7.2 排水系統的日常運行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綜合管廊內集水坑中水泵的啟停水位、報警水位的監測功能應正常;
    2 綜合管廊內水泵手動或自動狀態監視、啟??刂?、運行狀態顯示、故障報警等功能應正常。

5.7.3 給水排水系統巡檢每月不應少于1次,汛期、供熱期應增加巡檢頻次。

5.7.4 給水排水系統巡檢內容及要求應符合表5.7.4的規定。

表5.7.4 給水排水系統巡檢內容及要求

5.7.5 給水排水系統維護內容及要求應符合表5.7.5的規定。

表5.7.5 給水排水系統維護內容及要求

5.8.1 綜合管廊標識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對象應包括綜合管廊介紹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永久性標牌、管線標識、設備銘牌、警示警告標識、里程標識、方向標識、節點標識和其他標識。

5.8.2 綜合管廊運行過程中對標識的設置、補充或調整等應符合原標識系統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的規定。

5.8.3 帶編號的標識編碼規則應統一,編碼應易辨識,并應具有唯一性和可擴展性。

5.8.4 標識系統巡檢每月不應少于1次,巡檢內容應包括標識位置準確情況、表面清潔情況、安裝牢固情況、安裝端正情況、損壞或滅失情況等。

5.8.5 標識系統巡檢時發現標識損壞、滅失等情況應及時進行恢復處理;需增加標識的應及時設置。

5.8.6 標識系統維護應包括保潔、防腐、緊固、調整、更換等。對標識進行維護時應保證標識運行功能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