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國標 51354-2019

摘 要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 51354-2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

GB 51354-2019

條文說明

編制說明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 51354-2019,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9年2月13日以第31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標準編制過程中,編制組對我國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城市地下綜合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的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外先進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取得了重要技術參數。
    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運營、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還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作了解釋。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

1 總 則

1.0.1 綜合管廊只有得到科學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才能實現綜合效益。本標準的制定,能夠規范綜合管廊的運營管理工作,提高綜合管廊的服務水平,充分發揮其安全、高效的功能,盡量避免重大災害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災害損失,實現和延長綜合管廊的使用壽命,以獲取更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1.0.3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要完善管理制度,與入廊管線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和責權利等內容,確保地下綜合管廊正常運行,地下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管理由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入廊管線的設施維護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線單位負責,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要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等工作。

1.0.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綜合管廊入廊管線均為關系到民生的重要能源管網,綜合管廊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為保證值班人員能及時處理報警、管線事故等各類突發情況,及時與外界聯絡,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和生命安全,綜合管廊必須實行24h運行及維護管理。

1.0.5 綜合管廊的運營管理涉及地下結構、附屬配套設施、各類城市工程管線等多個行業,工作內容綜合且比較復雜,運營管理單位應該具備相關專業能力與經驗的技術人員或管理業績,運維管理單位應定期對維護作業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并建立考核制度,維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持有相應專業、工種的執業資格證書或上崗證書。

1.0.6 為保證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中使用的儀器儀表各項功能正常,應依法對各類儀器儀表進行計量檢定。

1.0.7 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的過程記錄是十分重要的資料,對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具有重要作用。綜合管廊運營過程中應做好各項記錄,以備查閱,并按相關標準及規定進行歸檔。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以免發展成為更大隱患或造成更大影響。

1.0.8 綜合管廊內入廊管線包含水、電、氣、暖等多行業的管線,其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除了應符合本標準外,也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對行業管線的規定。

3 基本規定

3.1 運行管理

3.1.1 綜合管廊應按國家現行標準進行規劃、設計、施工,確保管廊規劃與入廊管線等相關規劃相協調;結構及附屬配套設計齊全,施工質量合格,并經驗收合格后,才能為后期管線入廊、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當個別附屬設備安裝和入廊管線安裝存在交叉施工而無法進行整體竣工驗收時,可實施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3.1.2 綜合管廊的運行管理不僅包括對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和入廊管線的運行管理,還包括對進出的人員、材料、設備、信息以及相關作業的管理。

3.1.3 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應制定多項完善的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計劃、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手冊及應急預案等,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和內外部環境變化情況等定期修訂。

3.1.4 綜合管廊內敷設的各類市政管線需要持續不間斷運行,其中消防、供電、監控系統尤其重要,因此應配備值班人員,值班工作內容應包括監視、控制、調度和聯絡等。

3.1.5 巡檢對管廊的安全穩定運行至關重要,本條是對所有巡檢工作的一個普遍性規定,主要明確巡檢對象、人員、范圍、方式、避險等內容。巡檢對象應全面無遺漏,其中管廊內部環境巡檢內容是指管廊內空間溫濕度、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含量等;管廊外部環境巡檢內容是指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區禁止及限制的活動、自然災害等。巡檢中巡檢人員應做好防護,并做好巡檢記錄,對巡檢與監測中發現的設備故障和問題,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遇管線泄漏、著火、漏電、非法入侵等緊急情況時,應按規定程序及時上報。

3.1.6 為了保障綜合管廊的整體安全穩定運行,綜合管廊運行管理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應充分利用綜合管廊條件對各自管理的對象進行日常監測,及時獲取如天然氣管線泄漏、熱力管線泄漏等入廊管線重要運行信息。

3.1.7 出入管理應對人員及所攜物品實行嚴格的出入控制和登記,以確保進入綜合管廊各艙室和場所的人員和物品符合防火、防爆、防靜電等安全要求。

3.1.8 綜合管廊內作業屬于地下有限空間作業,作業時空間受限、環境條件復雜、安全風險點多,為了保障作業安全和管廊運行安全,應對巡檢、檢測、維護、施工等各種作業進行全過程管控。必須對一切威脅管廊安全運行的重大風險進行管控,并禁止可能導致火災、爆炸等事故的不安全行為,因此本條特別強調未經允許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化學品入廊

3.2 維護管理

3.2.2 按照發起原因不同,維護工作可分為計劃性維護和誘發性維護。計劃性維護主要有例行養護、設施保潔;誘發性維護主要有日常維修、應急搶修及設施大中修。維護前,應根據不同起因制定相應的發起和執行流程。
    按照維護對象不同,維護工作可分為本體維護和附屬設施維護。維護時,應根據不同對象制定相應的維護方法、流程和工藝。按照維護內容不同,維護工作可分為檢查檢測、保養保潔、維修更換及更新改造。
    維護結束后,應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或提交相應維護成果。

3.2.4 為保障綜合管廊的安全穩定運行,應定期掌握綜合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及入廊管線的技術狀態。運營管理單位應通過定期檢測對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技術狀態進行評價,入廊管線單位也應對入廊管線開展定期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對綜合管廊整體技術狀態作出綜合評價,為日常維護、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提供數據支撐。

3.2.5 本條對綜合管廊需要進行檢測的普遍情況進行了規定:
    1 當綜合管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設施無法保證具有原設計功能,因此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檢測;
    2 當綜合管廊設施經多次小規模維修,同一病害或故障仍反復出現,且影響范圍與程度逐步增大,可能會影響綜合管廊局部或整體功能的實現,此時需要對其進行檢測;
    3 因自然災害、環境影響或管線、設備事故等,造成設施較大程度的損害,通過檢測可以對設施損害程度進行界定;
    4 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及入廊管線檢測應按照本標準中相應的具體要求進行檢測。

3.2.7 大中修及更新改造按照工程項目組織,能為項目實施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技術保障、組織保障、質量保障和資金保障等。

3.3 安全管理

3.3.2 綜合管廊在許多城市尚屬于新事物,相關機構及人員可能尚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經驗,因此各運行維護單位應該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體系,通過安全體系管理,系統性實施對綜合管廊相關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全員在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意識,采取保障安全管理的全面性及預控有效性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3.3.3 根據綜合管廊的實際安全管理經驗,進出管廊的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點工作之一,只有對綜合管廊的出入管理嚴格控制,才能保證綜合管廊處于安全狀態。
    1 任何人員進入綜合管廊應經過審批程序,實行準入制;
    2 進入綜合管廊人員應至少2人以上(含2人),以便于應對因個人身體原因、誤操作等引起的安全突發事件;
    3 對進入綜合管廊的人員開展安全培訓;
    4 綜合管廊通風系統可能存在非持續運行工況,當人員進入綜合管廊前,應提前啟動通風系統,在啟動風機前,應利用遠程環境監測系統對廊內環境參數中的氧含量、溫度和硫化氫、甲烷、一氧化碳等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進行檢測,確認無爆炸風險后,開啟通風系統直至廊內環境參數達到安全范圍內,人員方可進入;
    5 入廊人員的著裝、穿戴均應符合入廊安全要求,應佩戴安全帽和工作手套,宜配有一定數量的手持式照明、便攜式檢測儀等,防護裝備應與進入的艙室環境相適應。 

3.3.4 由于綜合管廊內的入廊管線與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不一定同步建設,廊內作業環境比較復雜,條件有限,因此做好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點之一。
    1 當綜合管廊附屬通風、照明系統不能滿足作業要求時,應采取臨時通風、照明措施,以滿足作業環境要求;另外還需要保持作業過程中的作業環境符合施工要求,確保作業人員和綜合管廊的安全。
    2 為了滿足廊內作業人員安全與應急管理要求,現場應設置專人監護,如發生突發情況要及時處理。作業人員與監控中心的聯絡應暢通,便于發生狀況時及時應急處理;廊內作業和廊外作業時,現場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的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 特種作業目錄規定的電工作業、焊接與切割作業、高處作業等特種作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根據綜合管廊內空間受限、通風受限等環境條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3.3.6 綜合管廊是城市地下“生命線”工程,要求做好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的保密工作,隨著綜合管廊建設和運行的數字化、智能化,城市安全管理還應重視對綜合管廊數字化、信息化的工程檔案、運行數據等重要信息的安全保護。標有精確位置、高程、斷面尺寸、艙室布置、入廊管線種類、入廊管線管徑、入廊管線壓力等信息的綜合管廊現狀圖、規劃圖及管線圖等圖文資料宜按秘密級進行管理。

3.3.7 綜合管廊運行期間各類入廊管線陸續入廊、沿線外部工程建設時有開展,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廣泛掌握動態信息,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并對隱患進行科學風險評估,為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提供支撐。

3.3.8 因入廊管線種類、內外部環境條件、不同時期等情況的差異,綜合管廊運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類型均不同,事故發生后經常涉及多專業、多部門,因此,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等均應編制應急預案,涵蓋可能發生的各種事故類型,各單位應急預案應充分銜接,注重綜合管廊參與的系統性和綜合性。

3.3.10 綜合管廊容納的各類管線會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而發生變化,綜合管廊外部周邊環境也會發生變化,應根據上述環境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確保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4 信息管理

3.4.1 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應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通過信息化管理系統來輔助規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管理質量。

3.4.3 本條規定綜合管廊信息管理對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全過程信息進行采集、整理、統計和分析,通過統計分析,利用現代信息數據處理技術,不斷總結提高綜合管廊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水平和效率,以達到節約成本、提高安全標準的目的,并能夠從運行維護視角提供綜合管廊建設決策技術支持。

3.4.6 本條規定了綜合管廊技術檔案管理應包含的內容。
    1 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設備臺賬包含設備清單、設備使用說明、維修手冊等。

3.4.9 本條規定了綜合管廊數據的類型,綜合管廊運行相關數據類型包含BIM數據、GIS數據、管線數據、運維數據、監控存儲數據、安全監測數據等。其中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數據包含三維基礎數據、材料規格、設備參數、監測信息等數據;管線數據包含入廊管線種類、規格、容量、長度、位置、路由、入廊管線單位等數據;運維數據包括值班、巡檢、入廊業務受理、保養檢修、施工作業監管等綜合管廊運行維護業務相關的數據;安全監測數據包括監測設備的終端型號、類型,以及監測結果相關的監測閾值、監測值、監測時間等數據。

3.4.12 《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74-2017第6.3.4條規定“視頻圖像記錄應選用數值存儲設備,單路圖像的存儲分辨率不應小于1280×720像素,存儲記錄時間不應小于30d”。

4 管廊本體

4.1 一般規定

4.1.1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地下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管理由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負責。本條對管廊本體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對象進行了規定,包含綜合管廊的主體結構及人員出入口、吊裝口、逃生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設施、檢修通道及風道、管理用房、監控中心等構筑物。

4.1.2 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目標是為確保綜合管廊及其內部管線安全運行,管廊本體的安全穩定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基本保障,因此對本體的維護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體的安全保護,針對本體可能受到的內部或外部損傷提出預警及應急措施;巡檢,及時發現本體運行狀態是否正常,如是否出現滲漏、開裂等;檢測和監測,主要對本體結構的位移、沉降及性能數據進行采集處理,判斷結構安全狀況;維護保養,對本體的外觀、連接、功能等進行保養,并及時修復存在的缺陷。

4.2 安全保護

4.2.1 實踐證明,綜合管廊作為地下工程,一般先于兩側地塊開發建成,當兩側地塊地下空間及上部交通設施施工時,對綜合管廊的穩定會產生影響。多個工程案例表明,臨近管廊工程的基坑開挖、堆載施工,會使綜合管廊產生不同程度的位移、傾斜,造成管廊本體出現裂縫,影響運行安全。
    在管廊本體沿線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和安全控制區內,必須規范綜合管廊沿線兩側的建設行為,確保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綜合管廊結構本體外側粘貼或涂刷柔性防水材料,并設置保護層,此外,綜合管廊兩側一般預留1m空間,施工完成后回填壓實,外側支護結構全部或部分留存,對管廊本體起到一定保護作用。
    為避免外部作業對管廊本體產生直接損傷與破壞,規定安全保護區外邊線距綜合管廊結構外邊線不宜小于3m,客觀條件受限時,確保能實現安全保護目的的情況下,保護范圍可適當縮小。纜線綜合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可根據工程規模和安全保護重要性適當縮小保護范圍。

4.2.3 本條提出了綜合管廊“安全控制區”概念,安全控制范圍要大于安全保護范圍。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可能影響管廊安全的活動,在保證管廊本體結構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可以有條件地在安全控制范圍內進行??紤]到明挖施工的綜合管廊基坑深度約6m~7m,根據工程經驗,兩倍基坑深度之內的工程施工,對管廊本體的影響明顯,因此規定安全控制區外邊線距綜合管廊結構外邊線不宜小于15m。相關施工作業應按照程序進行,并采取可靠措施確保綜合管廊結構安全。纜線管廊可根據工程規模和安全保護重要性適當縮小控制區范圍??紤]到采用盾構法施工的綜合管廊埋深約20m,并參照軌道交通工程經驗,距綜合管廊結構外邊線50m之內的工程施工,對管廊本體的影響明顯,因此規定采用盾構法施工的綜合管廊安全控制區外邊線距綜合管廊結構外邊線不宜小于50m。

4.2.4 深基坑開挖、降水、爆破、樁基施工、地下挖掘、頂進及灌漿等作業活動會對綜合管廊周圍巖土體、地下水位等產生影響或直接破壞管廊本體結構,進而影響結構安全穩定,因此綜合管廊安全控制區內的相關施工作業,應履行報批程序,相關工程方案經審批通過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應加強管廊本體監測,并對監測數據分析評估,確保管廊本體安全。

4.2.5 為確保綜合管廊結構安全,本條對綜合管廊穿越水體時相應水體內船只拋錨、拖錨作業凈距進行規定,根據結構抗浮要求,河道清淤時,應避免對綜合管廊覆土進行削減。

4.3 管廊本體巡檢

4.3.1 綜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各類口部及蓋板、百葉窗、門、標識等設施可能會受到人為或極端天氣損壞,因此巡檢要對上述設施進行檢查,確保綜合管廊安全運行。變形縫、管線引出孔是綜合管廊滲漏的薄弱環節,應對其填塞物進行檢查,避免因老化等原因造成漏水。

4.3.2 土建工程的主體結構巡檢頻次應至少每周1次,在建設年代較長、運營狀況較差時,宜增加至每周2次;根據多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的經驗,綜合管廊外各類口部巡檢頻次至少應每天1次,在暴雨、臺風等極端異常氣候,保護區周邊有地鐵、深基礎、深基坑施工,管廊地面有重載交通,或存在其他復雜情況時,應增加巡檢力量、提高巡檢頻次,甚至增加相關實時監控措施。

.4 檢測與監測

4.4.5 綜合考慮,本條規定了綜合管廊結構變形監測斷面間距不宜大于30m和測點基本布設要求。

4.4.6 根據《工程測量規范》GB 50026-2007第10.7.2條:
    地下工程變形監測的精度,應根據工程需要和設計要求合理確定,并符合下列規定:
    1 重要地下建(構)筑物的結構變形和地基基礎變形,宜采用二等精度;一般的結構變形和基礎變形,可采用三等精度;
    2 重要的隧道結構、基礎變形,可采用三等精度;一般的結構、基礎變形,可采用四等精度;
    3 受影響的地面建(構)筑物的變形監測精度應符合表10.1.3的規定。地表沉陷和地下管線變形監測精度,不低于三等。
    該條條文同時說明“地下建構筑物的監測精度,通常較地面同類建構筑物提高一個監測精度等級”。綜合管廊作為城市生命線工程,測量精度不宜低于三等,根據綜合管廊內入廊管線種類全、壓力等級等重要因素和工程敏感性等,可提高監測精度,干線綜合管廊不宜低于二等。

4.4.7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2015第8.6.1條規定“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變形縫的最大間距應為30m”。結構監測測點布設的一般要求:測點應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態及變化趨勢,且宜布置在監測參數值的最大位置;測點的位置、數量宜根據結構類型、設計要求、監測項目及結構分析結果確定;測點的數量和布置范圍應有冗余量,重要部位應增加測點;測點可利用結構的對稱性,減少測點布置數量;測點宜便于監測設備的安裝、測讀、維護和替代;測點不應妨礙監測對象的施工和正常使用。綜合以上要求,并參照《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結構養護技術規范》CJJ/T 289-2018和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結構養護技術經驗,對綜合管廊進行變形監測時,規定了綜合管廊結構變形監測測點基本布設要求和變形監測測點2個斷面之間不大于30m的要求,具體的測點布設和詳細要求在監測方案中制定。

4.4.8 參照《城市軌道交通隧道結構養護技術規范》CJJ/T 289-2018,綜合管廊結構檢測與監測報警值按本標準要求進行控制。

5 附屬設施

5.1 一般規定

5.1.3 綜合管廊的附屬設施通常以機電設備為主,其供電、控制均具備系統性,因此,在檢測及維護時以系統為單位,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質量。

5.1.4 在臺風預警、雷電預警、高溫預警、強冷氣候等極端天氣下,供電系統、排水系統及監控與報警系統容易受到氣象影響,所以應增加巡檢頻次。

5.2 消防系統

5.2.1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2015在第7章附屬設施設計的規定中,根據綜合管廊各艙室火災危險性分類,對綜合管廊主體結構的耐火極限、燃燒性能、不同艙室之間防火分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滅火器材以及事故后機械排煙設施的設置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了保證綜合管廊消防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綜合管廊消防系統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對象應包括防火分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排煙系統及滅火器材等所有消防設施設備。

5.2.2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對消防控制室值班、各類消防設施的巡檢、維修、檢測和維護保養都做了規定,根據現有綜合管廊消防設施實際運行維護經驗,各類消防設施可結合當地綜合管廊內部運行環境按該標準規定的內容進行運行維護,巡檢、檢測等工作的周期應根據環境條件適當調整。

5.2.3 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 503對消防供配電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器等的技術檢測進行了規定,并提供了檢測方法。根據現有綜合管廊消防設施實際運行維護經驗,為規范綜合管廊消防系統的檢查和測試工作,確保各類消防設施正常運行,綜合管廊消防系統的檢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 503的有關規定。

5.2.4 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規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資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顯示要求、圖形顯示裝置的信息記錄要求、信息傳輸要求。適用于集中火災報警系統、控制中心報警系統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適用于未設置消防控制室但設置本標準涉及的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

5.2.5 綜合管廊內相鄰的不同艙室為獨立的防火分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結構進行分隔。完好、有效的防火分隔能起到隔離和防止火災蔓延的作用,綜合管廊投入運行后可能因為管線入廊、管線檢修維護等原因造成防火分隔破損、缺失或無效,所以綜合管廊投入運行后應加強檢查,及時修復,確保各類防火分隔完好、有效。

5.2.8 綜合管廊的消防系統是探測火災發生、及時控制和撲救初起火災的重要保障,因檢查、維修等原因需停用消防系統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在停用階段,所采取的措施能夠探測火災發生、及時控制和撲救初起火災。

5.3 通風系統

5.3.1 考慮到通風系統與空調系統的專業屬性,按照綜合管廊附屬設施檢測及維護宜以不同附屬設施系統為單位進行的原則,空調系統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規定合并入通風系統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中。

5.3.2 本條規定了通風系統的運行的相關要求:
    2 各工況運行模式應滿足設計要求,工況運行模式包含:正常通風工況運行模式和事故通風工況運行模式。
    4 通風系統運行時,進風的溫度、濕度取決于外部環境,并會對通風效果產生決定性影響,如冬季東北地區的進風溫度、夏季東南沿海地區的進風濕度等,因此,通風系統應根據外部環境因素制定具體運行方案。

5.4 供電系統

5.4.2 供電系統是綜合管廊附屬設施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其他系統運行的基礎。因此,需要針對管廊供電系統配備24h專業值班和作業人員,隨時解決設備操作、發生故障或天氣等原因導致的跳閘、停電等問題。根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高壓操作應由2人執行,并由對設備更為熟悉的1人擔任監護人。

5.4.3 綜合管廊供電系統通常配備隨帶的電力監控系統,用于監測電力供應狀況和相關參數。供電系統運維人員需要定期查看供電運行信息和參數變化,采取相應的操作,及時處理監測中發現的報警信息。

5.4.7 防雷及接地裝置檢測及試驗可以由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按照本條規定的要求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實施。

5.4.8 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需要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

5.5 照明系統

5.5.2 照明系統運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監控中心對照明系統的控制功能應完好有效,各分區手動控制功能應完好有效;
    2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2015對照明系統的照度及應急照明電源持續供電時間進行了詳細規定,綜合管廊運行過程中應保證照度及電源持續時間滿足巡檢、廊內作業及應急處置的需求。

5.6 監控與報警系統

5.6.1 《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74-2017中第3.1.2條規定“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應設置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通信系統、預警與報警系統和統一管理平臺”。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對象應包括以上各個子系統,并涵蓋綜合管廊配套建設的其他監控與報警類子系統。

5.6.3 《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74-2017中第4.3.1條規定“統一管理平臺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具有監視監測及控制、報警管理等功能……”;第4.2.2條規定“統一管理平臺應具有實現監控與報警系統各組成系統之間跨系統聯動的綜合處理能力”。統一管理平臺應對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進行監測與控制,根據報警類型進行跨系統聯動處理,并自動記錄報警事故的處理過程和信息數據的統計分析等。統一管理平臺的功能可能會因設計的不同存在一定差異,但作為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的重要設施,應保證其各項功能運行正常。

5.6.4 《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74-2017中第5.2.5條規定“綜合管廊各類艙室的環境參數檢測內容、報警設定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的有關規定……”,第5.3.3條規定“……5 當艙室內硫化氫(H2S)含量高于10mg/m3時或甲烷(CH4)含量高于1%(V/V)時,應啟動通風設備”。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2015中第7.5.4條規定”氣體報警設定值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 205的有關規定”,《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 205-2007中第3.16條對缺氧環境的定義為“空氣中的氧體積百分比低于18%”,有害環境的定義為“空氣中氧氣含量低于18%或超過22%”。
    《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74-2017中第8.3.2條規定“天然氣報警二級報警濃度設定值不應大于其爆炸下限(體積百分數)的40%”,故設定甲烷二級報警濃度≤2%(體積百分數)。
    嚴寒地區綜合管廊運行實踐中,出現過由于室外溫度過低造成管廊內局部凍害的情況,規定廊內溫度低于5℃時應報警,以便及時采取相應防凍措施。

5.7 給水排水系統

5.7.3 汛期和供熱期間對排水系統的安全運行要求較高,容易發生因系統故障而帶來的安全問題,為了確保在此期間給水排水系統的可靠運行,因此需要增加巡檢頻次。

5.8 標識系統

5.8.2 標識系統對地下綜合管廊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于標識系統可能隨著入廊管線的建設需要在綜合管廊運行過程中不斷補充、調整和完善,本條規定新設置、補充或調整標識時,不僅應與原標識系統設計的要求相符或相統一,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 50838中有關標識系統的規定。

5.8.3 標識編號的統一性、易辨識性、唯一性有利于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系統的運行維護、安全管理及信息化建設,標識編號可在設計階段或運行階段進行統一。

5.8.4 本條規定了標識系統維護巡檢要求,為了防范危害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行為,對廊體外警示類標識系統可適當提高巡檢頻次。

6 入廊管線

6.1 一般規定

6.1.1 入廊管線支吊架是入廊管線運行的重要支撐構件,對支吊架的巡檢、維修等維護管理工作是保障入廊管線安全穩定運行的重要工作之一。

6.1.4 入廊管線施工及維護作業時,受作業空間、工藝要求等影響,作業過程中易對艙內設施和同艙其他管線造成振動、碰撞等,因此對綜合管廊本體、附屬設施和其他相關入廊管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6.1.5 入廊管線在應急處置時,受作業空間、工藝要求等影響,處置過程中易對同艙其他管線造成振動、碰撞等引發其他管線泄漏、漏電等次生災害,因此應急處置前應考慮次生災害發生的可能,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產生。

6.1.6 各類管線均需設置管網維護站點,為了便于未來管線的集約化維修與管理,實現可共享維護設備的資源綜合利用,有利于事故應急處置時的統一調度指揮,及時、高效、優質地完成維修及搶修工作,本條建議各管線維護站點在條件具備時與綜合管廊監控中心或管理用房統籌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