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居民生活用氣
10.4.1居民生活的各類用氣設備應采用低壓燃氣,用氣設備前(灶前)的燃氣壓力應在0.75~1.5Pn的范圍內(Pn為燃具的額定壓力)。
10.4.2居民生活用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
10.4.3住宅廚房內宜設置排氣裝置和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10.4.4家用燃氣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灶應安裝在有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的廚房內。利用臥室的套間(廳)或利用與臥室連接的走廊作廚房時,廚房應設門并與臥室隔開。
2 安裝燃氣灶的房間凈高不宜低于2.2m。
3 燃氣灶與墻面的凈距不得小于10cm。當墻面為可燃或難燃材料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燃氣灶的灶面邊緣和烤箱的側壁距術質家具的凈距不得小于20cm,當達不到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4 放置燃氣灶的灶臺應采用不燃燒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5 廚房為地上暗廚房(無直通室外的門或窗)時,應選用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并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自動切斷閥和機械通風設施,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應與自動切斷閥和機械通風設施連鎖。
10.4.5家用燃氣熱水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熱水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非居住房間、過道或陽臺內;
2 有外墻的衛生間內,可安裝密閉式熱水器,但不得安裝其他類型熱水器;
3 裝有半密閉式熱水器的房間,房間門或墻的下部應設有效截面積不小于0.02m2的格柵,或在門與地面之間留有不小于30mm的間隙;
4 房間凈高宜大于2.4m;
5 可燃或難燃燒的墻壁和地板上安裝熱水器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6 熱水器的給排氣筒宜采用金屬管道連接。
10.4.6單戶住宅采暖和制冷系統采用燃氣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有熄火保護裝置和排煙設施;
2 應設置在通風良好的走廊、陽臺或其他非居住房間內;
3 設置在可燃或難燃燒的地板和墻壁上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10.4.7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12的規定。
10.4.8居民生活用燃具在選用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燃氣燃燒器具安全技術條件》GB16914的規定。
條文說明
10.4.1目前國內的居民生活用氣設備,如燃氣灶、熱水器、采暖器等都使用5kPa以下的低壓燃氣,主要是為了安全,即使中壓進戶(中壓燃氣進入廚房)也是通過調壓器降至低壓后再進入計量裝置和用氣設備的。
10.4.2居民生活用氣設備嚴禁安裝在臥室內的理由:
1 原蘇聯《建筑法規》規定:居住建筑物內的燃氣灶具應裝在廚房內。采暖用容積式熱水器和小型燃氣采暖鍋爐必須設在非居住房間內;
2 燃氣紅外線采暖器和火道(炕、墻)式燃氣采暖裝置在我國一些地區的臥室使用后,都曾發生過多起人身中毒和爆炸事故。
根據國內、國外情況,故規定燃氣用具嚴禁在臥室內安裝。
10.4.3為保證室內的衛生條件,當設置在室內的直排式燃具,其容積熱負荷指標不超過本規范第10.7.1條規定的207W/m3時,也宜設置排氣扇、吸油煙機等機械排煙設施;為保證室內的用氣安全,非密閉的一般用氣房間也宜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10.4.4燃氣灶安裝位置的規定理由如下:
1 在通風良好的廚房中安裝燃氣灶是普遍的安裝形式,當條件不具備時,也可安裝在其他單獨的房間內,如臥室的套間、走廊等處,為了安全和衛生,故規定要有門與臥室隔開。
2 一般新住宅的凈高為2.4~2.8m,為了照顧已有建筑并考慮到燃燒產生的廢氣層能夠略高于成年人頭部,以減少對人的危害,故規定燃氣灶安裝房間的凈高不宜低于2.2m;當低于2.2m時,應限制室內燃氣灶眼數量,并應采取措施保證室內較好的通風條件。
3 燃氣灶或烤箱灶側壁距木質家具的凈距不小于20cm,比原蘇聯標準大5cm,主要是因我國灶具的熱負荷比原蘇聯大,烤箱的溫度(t=280℃)也比國外高,有可能造成烤箱外壁溫度較高。另外,我國使用的鍋型也較大,考慮到安全和使用的方便而作了上述規定。
10.4.5燃氣熱水器安裝位置的規定理由如下:
1 通風良好條件一般應采用機械換氣的措施來解決,設置在陽臺時應有防凍、防風雨的措施。
2 規定除密閉式熱水器外其他類型熱水器嚴禁安裝在衛生間內,主要是防止因倒煙和缺氧而產生事故,國內外均有這方面的安全事故,故作此規定。
密閉式熱水器燃燒需要的空氣來自室外,燃燒后的煙氣排至室外,在使用過程中不影響室內的衛生條件,故可以安裝在衛生間內。
3 安裝半密閉式熱水器的房間的門或墻的下部設有不小于0.02m2的格柵或在門與地面之間留有不小于30mm的間隙,是參照原蘇聯規范的規定,目的在于增加房間的通風,以保證燃燒所需空氣的供給。
4 房間凈高宜大予2.4m是8L/min以上大型快速熱水器在墻上安裝時的需要高度。
5 大量使用的快速熱水器都安裝在墻上,不耐火的墻壁應采取有效的隔熱措施。容積式熱水器安裝時也有同樣的要求。
10.4.6住宅單戶分散采暖系統,由于使用時間長,通風換氣條件一般較差,故規定應具備熄火保護和排煙設施等條件。
10.5商業用氣
10.5.1商業用氣設備宜采用低壓燃氣設備。
10.5.2商業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商業用氣設備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亦不應設置在兼做臥室的警衛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10.5.3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氣除外)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停電時緊急自動切斷閥必須處于關閉狀態;
2 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 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監視和控制;
4 宜設煙氣一氧化碳濃度檢測報警器;
5 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風系統;通風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2) 當燃燒所需的空氣由室內吸取時,應滿足燃燒所需的空氣量;
3) 應滿足排除房間熱力設備散失的多余熱量所需的空氣量。
10.5.4商業用氣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氣設備之間及用氣設備與對面墻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操作和檢修的要求;
2 用氣設備與可燃或難燃的墻壁、地板和家具之間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10.5.5商業用氣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大鍋灶和中餐炒菜灶應有排煙設施,大鍋灶的爐膛或煙道處應設爆破門;
2 大型用氣設備的泄爆裝置,應符合本規范第10.6.6條的規定。
10.5.6商業用戶中燃氣鍋爐和燃氣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設置在獨立的專用房間內;
2 設置在建筑物內時,燃氣鍋爐房宣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燃氣常壓鍋爐和燃氣直燃機可設置在地下二層;
3 燃氣鍋爐房和燃氣直燃機不應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的房間內及主要疏散口的兩旁;不應與鍋爐和燃氣直燃機無關的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危險建筑貼鄰;
4 燃氣相對密度(空氣等于1)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氣鍋爐和燃氣直燃機,不得設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 宜設置專用調壓站或調壓裝置,燃氣經調壓后供應機組使用。
10.5.7商業用戶中燃氣鍋爐和燃氣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燒器應是具有多種安全保護自動控制功能的機電一體化的燃具;
2 應有可靠的排煙設施和通風設施;
3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
4 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0.5.3條和10.2.21條的規定。
10.5.8當需要將燃氣應用設備設置在靠近車輛的通道處時,應設置護欄或車擋。
10.5.9屋頂上設置燃氣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設備應能適用當地氣候條件。設備連接件、螺栓、螺母等應耐腐蝕;
2 屋頂應能承受設備的的荷載;
3 操作面應有1.8m寬的操作距離和1.1m高的護欄;
4 應有防雷和靜電接地措施。
條文說明
10.5.1商業用氣設備宜采用低壓燃氣設備。對于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危險部位使用時,應盡量選用低壓燃氣設備,否則應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選用中壓燃氣設備。
10.5.2本條規定的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主要是考慮安全而規定的。
10.5.3本條對地下室等危險部位使用燃氣時的安全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主要依據我國上海、深圳等城市的經驗。
10.5.5大鍋灶熱負荷較大,所以都設有爐膛和煙道,為保證安全,在這些容易聚集燃氣的部位應設爆破門。
10.5.6、10.5.7對商業用戶中燃氣鍋爐和燃氣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的設置作了規定,主要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和我國上海等地的實際運行經驗。
10.6工業企業生產用氣
10.6.1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的燃氣用量,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定型燃氣加熱設備,應根據設備銘牌標定的用氣量或標定熱負荷,采用經當地燃氣熱值折算的用氣量;
2 非定型燃氣加熱設備應根據熱平衡計算確定;或參照同類型用氣設備的用氣量確定;
3 使用其他燃料的加熱設備需要改用燃氣時,可根據原燃料實際消耗量計算確定。
10.6.2當城鎮供氣管道壓力不能滿足用氣設備要求。需要安裝加壓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鎮低壓和中壓B供氣管道上嚴禁直接安裝加壓設備。
2 在城鎮低壓和中壓B供氣管道上間接安裝加壓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壓設備前必須設低壓儲氣罐。其容積應保證加壓時不影響地區管網的壓力工況;儲氣罐容積應按生產量較大者確定;
2) 儲氣罐的起升壓力應小于城鎮供氣管道的最低壓力;
3) 儲氣罐進出口管道上應設切斷閥,加壓設備應設旁通閥和出口止回閥;由城鎮低壓管道供氣時,儲罐進口處的管道上應設止回閥;
4) 儲氣罐應設上、下限位的報警裝置和儲量下限位與加壓設備停機和自動切斷閥連鎖。
3 當城鎮供氣管道壓力為中壓A時,應有進口壓力過低保護裝置。
10.6.3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的燃燒器選擇,應根據加熱工藝要求、用氣設備類型、燃氣供給壓力及附屬設施的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10.6.4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的煙氣余熱宜加以利用。
10.6.5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應有下列裝置:
1 每臺用氣設備應有觀察孔或火焰監測裝置,并宜設置自動點火裝置和熄火保護裝置;
2 用氣設備上應有熱工檢測儀表,加熱工藝需要和條件允許時,應設置燃燒過程的自動調節裝置
10.6.6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燃燒裝置的安全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管道上應安裝低壓和超壓報警以及緊急自動切斷閥;
2 煙道和封閉式爐膛,均應設置泄爆裝置,泄爆裝置的泄壓口應設在安全處;
3 鼓風機和空氣管道應設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
4 用氣設備的燃氣總閥門與燃燒器閥門之間,應設置放散管。
10.6.7燃氣燃燒需要帶壓空氣和氧氣時,應有防止空氣和氧氣回到燃氣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管路上應設背壓式調壓器,空氣和氧氣管路上應設泄壓閥。
2 在燃氣、空氣或氧氣的混氣管路與燃燒器之間應設阻火器;混氣管路的最高壓力不應大于0.07MPa。
3 使用氧氣時,其安裝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10.6.8閥門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用氣車間的進口和燃氣設備前的燃氣管道上均應單獨設置閥門,閥門安裝高度不宜超過1.7m;燃氣管道閥門與用氣設備閥門之間應設放散管;
2 每個燃燒器的燃氣接管上,必須單獨設置有啟閉標記的燃氣閥門;
3 每個機械鼓風的燃燒器,在風管上必須設置有啟閉標記的閥門;
4 大型或并聯裝置的鼓風機,其出口必須設置閥門;
5 放散管、取樣管、測壓管前必須設置閥門。
10.6.9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當特殊情況需要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的場所時,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1條和第10.5.3條的規定。
條文說明
10.6工業企業生產用氣
10.6.1用氣設備的燃氣用量是燃氣應用設計的重要資料,由于影響工業燃氣用量的因素很多,現在所掌握的統計分析資料還達不到提出指標數據的程度,故本條只作出定性規定。
非定型用氣設備的燃氣用量,應由設計單位收集資料,通過分析確定計算依據,然后通過詳細的熱平衡計算確定。當資料數據不全,進行熱平衡計算有困難時,可參照同類型用氣設備的用氣指標確定。
在實際生產中,影響爐子(用氣設備)用氣量的因素很多,如爐子的生產量、燃氣及其助燃用空氣的預熱溫度、燃燒過剩空氣系數及燃燒效果的好壞、煙氣的排放溫度等。燃氣用量指標是在一定的設備和生產條件下總結的經驗數據,因此在選擇運用各類經驗耗熱指標時,要注意分析對比,條件不同時要加以修正。
原有加熱設備使用“其他燃料”,主要指的是使用固體和液體燃料的加熱設備改燒氣體燃料(城市燃氣)的問題。在確定燃氣用量時,不但要考慮不同熱值因素的折算,還要考慮不同熱效率因素的折算。
10.6.2關于在供氣管網上直接安裝升壓裝置的情況在實際中已存在,由于安裝升壓裝置的用戶用氣量大,影響了供氣管網的穩定,尤其是對低壓和中壓B管網影響較大,造成其他用戶燃氣壓力波動范圍加大,降低了灶具燃燒的穩定性,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因此,條文規定“嚴禁”在低壓和中壓B供氣管道上“直接”安裝加壓設備,并主要根據上海等地的經驗規定了當用戶用氣壓力需要升壓時必須采取的相應措施,以確保供氣管網安全穩定供氣。
10.6.4為了提高加熱設備的燃燒溫度、改善燃燒性能、節約燃氣用量、提高爐子熱效率,其有效的辦法之一是搞好余熱利用。廢熱中余熱的利用形式主要是預熱助燃用的空氣,當加熱溫度要求在1400℃以上時,助燃用空氣必須預熱,否則不能達到所要求的溫度。如有些高溫焙燒窯,當把助燃用的空氣預熱到1200℃時窯溫可達到1800℃。
根據上海的經驗和一些資料介紹,采用余熱利用裝置后,一般可節省燃氣10%~40%。當不便于預熱助燃用空氣時,也宜設置廢熱鍋爐來回收廢熱。
10.6.5規定了工業用氣設備的一般工藝要求。
1 用氣設備應有觀察孔或火焰監測裝置,并宜設置自動點火裝置和熄火保護裝置是對用氣設備的一般技術要求。
由于工業用氣設備用氣量大、燃燒器的數量多,且因受安裝條件的限制,使人工點火和觀火比較困難;通過調查不少用氣設備由于在點火階段的誤操作而發生爆炸事故。當用氣設備裝有自動點火和熄火保護裝置后,對設備的點火和熄火起到安全監測作用,從而保證了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轉。
2 用氣設備的熱工檢測儀表是加熱工藝應有的,不論是手動控制的還是自動控制的用氣設備都應有熱工檢測儀表,包括有檢測下述各方面的儀表:
1)燃氣、空氣(或氧氣)的壓力、溫度、流量直觀式儀表;
2)爐膛(燃燒室)的溫度、壓力直觀式儀表;
3)燃燒產物成分檢測儀表(測定煙氣中CO、CO2、O2含量);
4)排放煙氣的溫度、壓力直觀式儀表。
5)被加熱對象的溫度、壓力直觀式儀表。
上述五個方面的熱工檢測儀表并不要求全部安裝、而應根據不同加熱工藝的具體要求確定;但對其中檢測燃氣、空氣的壓力和爐膛(燃燒室)溫度、排煙溫度等兩個方面應有直觀的指示儀表。
用氣設備是否設燃燒過程的自動調節,應根據加熱工藝需要和條件的可能確定。燃燒過程的自動調節主要是指對燃燒溫度和燃燒氣氛的調節。當加熱工藝要求要有穩定的加熱溫度和燃燒氣氛,只允許有很小的波動范圍,而靠手動控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燃燒過程的自動調節。當加熱工藝對燃燒后的爐氣壓力有要求時,還可設置爐氣壓力的自動調節裝置。
10.6.6規定了工業生產用氣設備應設置的安全設施。
1 使用機械鼓風助燃的用氣設備,在燃氣總管上應設置緊急自動切斷閥,一般是一臺或幾臺設備裝一個緊急自動切斷閥,其目的是防止當燃氣或空氣壓力降低(如突然停電)時,燃氣和空氣竄混而發生回火事故。
2 用氣設備的防爆設施主要是根據各單位的實踐經驗而制定的。從調查中,各單位均認為用氣設備的水平煙道應設置爆破門或起防爆作用的檢查人孔。過去有些單位沒有設置或設置了之后泄壓面積不夠,曾出現過炸壞煙道、煙囪的事故。
鍋爐、間接式加熱等封閉式的用氣設備,其爐膛應設置爆破門,而非封閉式的用氣設備,如果爐門和進出料口能滿足防爆要求時則可不另設爆破門。
關于爆破門的泄壓面積按什么標準確定,現在還缺乏這方面的充分依據。例如北京、上海等地習慣作法,均按每1m3煙道或爐膛的體積其泄壓面積不小于250cm2設計。又如原蘇聯某《安全規程》中規定:“每個鍋爐,燃燒室、煙道及水平煙道都應設爆破門”。“設計單位改裝采暖鍋爐時,一般采用爆破門的總面積是每1m3的燃燒室、主煙道或水平煙道的體積不小于250cm2”。
根據以上情況,本條規定用氣設備的煙道和封閉式爐膛應設爆破門,爆破門的泄壓面積指標,暫不作規定。
3 鼓風機和空氣管道靜電接地主要是防止當燃氣泄漏竄入鼓風機和空氣管道后靜電引起的爆炸事故。
4 設置放散管的目的是在用氣設備首次使用或長時間不用再次使用時,用來吹掃積存在燃氣管道中的空氣。另外,當停爐時,總閥門關閉不嚴漏出的燃氣可利用放散管放出,以免進入爐膛和煙道而引發事故。
10.6.7本條參照美國《燃氣規范》的規定,根據有關技術資料說明如下:
1 背壓式調壓器(例如我國上海勞動閥門二廠等生產的GQT型大氣壓調壓器)其工作原理如下:
在大氣壓調壓器結構中,膜片、閥桿、閥瓣系統的自重為調壓彈簧的反作用力所平衡,閥門通常保持“閉”的狀態。即使當進口側有氣體壓力輸入時,閥門仍不致開啟,出口側壓力保持零的狀態。
當外部壓力由控制孔進入上部隔膜室,致使壓力升高時,或當下游氣路中混合器動作抽吸管路中氣體,下部隔膜室壓力形成負壓時,由于主隔膜存在上下壓差,閥門向下開啟,燃氣由出口側輸出。并可使燃氣與空氣保持恒定的混合比。
此種調壓器結構合理,靈敏度高,可在氣路中組成吸氣式、均壓式、溢流式等多種用途,是自動控制出口壓力、氣體流量的機械式自動控制器,對提高燃氣熱效率、節約能源、簡化燃燒裝置的操作管理均有很好作用。其安裝要求參見該產品說明書。
2 混氣管路中的阻火器及其壓力的限制:
1) 防回火的阻火器,其阻火網的孔徑必須在回火的臨界孔徑之內。
2) 混合管路中的壓力不得大于0.07MPa,其目的主要是當發生回火時,降低破壞力;另外,混氣壓力大于一般噴嘴的臨界壓力(0.08MPa左右)已無使用意義。
10.7 燃燒煙氣的排除
10.7.1燃氣燃燒所產生的煙氣必須排出室外。設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內容積熱負荷指標超過207W/m3時,必須設置有效的排氣裝置將煙氣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洞口(啞口)的毗鄰房間的容積也可一并作為室內容積計算。
10.7.2家用燃具排氣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灶具和熱水器(或采暖爐)應分別采用豎向煙道進行排氣。
2 住宅采用自然換氣時,排氣裝置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 12-99中A.0.1的規定選擇。
3 住宅采用機械換氣時,排氣裝置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 12-99中A.0.3的規定選擇。
10.7.3浴室用燃氣熱水器的給排氣口應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氣系統與浴室必須有防止煙氣泄漏的措施。
10.7.4商業用戶廚房中的燃具上方應設排氣扇或排氣罩。
10.7.5燃氣用氣設備的排煙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與使用固體燃料的設備共用一套排煙設施;
2 每臺用氣設備宜采用單獨煙道;當多臺設備合用一個總煙道時,應保證排煙時互不影響;
3 在容易積聚煙氣的地方,應設置泄爆裝置;
4 應設有防止倒風的裝置;
5 從設備頂部排煙或設置排煙罩排煙時,其上部應有不小于0.3m的垂直煙道方可接水平煙道;
6 有防倒風排煙罩的用氣設備不得設置煙道閘板;無防倒風排煙罩的用氣設備,在至總煙道的每個支管上應設置閘板,閘板上應有直徑大于15mm的孔;
7 安裝在低于0℃房間的金屬煙道應做保溫。
10.7.6水平煙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煙道不得通過臥室;
2 居民用氣設備的水平煙道長度不宜超過5m,彎頭不宜超過4個(強制排煙式除外);
商業用戶用氣設備的水平煙道長度不宜超過6m;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的水平煙道長度,應根據現場情況和煙囪抽力確定;
3 水平煙道應有大于或等于0.01坡向用氣設備的坡度;
4 多臺設備合用一個水平煙道時,應順煙氣流動方向設置導向裝置;
5 用氣設備的煙道距難燃或不燃頂棚或墻的凈距不應小于5cm;距燃燒材料的頂棚或墻的凈距不應小于25cm。
注:當有防火保護時,其距離可適當減小。
10.7.7煙囪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的各層煙氣排出可合用一個煙囪,但應有防止串煙的措施;多臺燃具共用煙囪的煙氣進口處,在燃具停用時的靜壓值應小于或等于零;
2 當用氣設備的煙囪伸出室外時。其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煙囪離屋脊小于1.5m時(水平距離),應高出屋脊0.6m;
2) 當煙囪離屋脊1.5~3.0m時(水平距離),煙囪可與屋脊等高;
3) 當煙囪離屋脊的距離大于3.0m時(水平距離),煙囪應在屋脊水平線下10°的直線上;
4) 在任何情況下,煙囪應高出屋面0.6m;
5) 當煙囪的位置臨近高層建筑時,煙囪應高出沿高層建筑物45°的陰影線;
3 煙囪出口的排煙溫度應高于煙氣露點15℃以上;
4 煙囪出口應有防止雨雪進入和防倒風的裝置。
10.7.8用氣設備排煙設施的煙道抽力(余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熱負荷30kW以下的用氣設備,煙道的抽力(余壓)不應小于3Pa;
2 熱負荷30kW以上的用氣設備,煙道的抽力(余壓)不應小于10Pa;
3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工業爐窯的煙道抽力,不應小于煙氣系統總阻力的1.2倍。
10.7.9排氣裝置的出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物內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燃具的豎向煙囪出口應符合本規范第10.7.7條第2款的規定。
2 建筑物壁裝的密閉式燃具的給排氣口距上部窗口和下部地面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3 建筑物壁裝的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燃具的排氣口距門窗洞口和地面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氣口在窗的下部和門的側部時,距相鄰臥室的窗和門的距離不得小于1.2m,距地面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2) 排氣口在相鄰臥室的窗的上部時,距窗的距離不得 小于0.3m。
3) 排氣口在機械(強制)進風口的上部,且水平距離小于3.0m時,距機械進風口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9m。
10.7.10高海拔地區安裝的排氣系統的最大排氣能力,應按在海平面使用時的額定熱負荷確定,高海拔地區安裝的排氣系統的最小排氣能力,應按實際熱負荷(海拔的減小額定值)確定。
條文說明
10.7.1本條規定的室內容積熱負荷指標是參照美國《燃氣規范》ANSI 223.1-1999的規定。
有效的排氣裝置一般指排氣扇、排油煙機等機械排煙設施。
10.7.2規定住宅內排氣裝置的選擇原則。
1 煙氣應盡量通過住宅的豎向煙道排至室外;20m以下高度的住宅可選用自然排氣的獨立煙道或共用煙道,灶具和熱水器(或采暖爐)的煙道應分開設置;20m以上的高層住宅可選用機械抽氣(屋頂風機)的負壓共用煙道,但不均勻抽氣問題還有待解決。
2 排煙設施應符合《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 12-99的規定。
10.7.5為保證燃燒設備安全、正常使用而對排煙設備作了具體規定。
1 使用固體燃料時,加熱設備的排煙設施一般沒有防爆裝置,停止使用時也可能有明火存在,所以它和用氣設備不得共用一套排煙設施,以免相互影響發生事故。
2 多臺設備合用一個煙道時,為防止排煙時的互相影響,一般都設置單獨的閘板(帶防倒風排煙罩者除外),不用時關閉。另外,每臺設備的分煙道與總煙道連接位置,以及它們之間的水平和垂直距離都將影響排煙,這是設計時一定要考慮的。
3 防倒風排煙罩:在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GB 6932-2001中3.22中的名稱為“防倒風排氣罩”,其定義為:裝在熱水器煙氣出口處,用于減少倒風對燃器燃燒性能影響的裝置。
10.7.6~10.7.8根據原蘇聯《建筑法規》、《燃氣在城鄉中的應用》等標準和資料確定的。
10.7.9參照美國《燃氣規范》ANSIZ 223.1-1999和我國香港《住宅式氣體熱水爐裝置規定》2001年的規定編制。
10.7.10參照美國《燃氣規范》ANSIZ 223.1-1999的規定編制。
10.8燃氣的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
10.8.1在下列場所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1 建筑物內專用的封閉式燃氣調壓、計量間;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閉的用氣房間;
3 燃氣管道豎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墻處;
5 有燃氣管道的管道層。
10.8.2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檢測比空氣輕的燃氣時,檢測報警器與燃具或閥門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8m,安裝高度應距頂棚0.3m以內,且不得設在燃具上方。
2 當檢測比空氣重的燃氣時,檢測報警器與燃具或閥門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4m,安裝高度應距地面0.3m以內。
3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的報警濃度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CJ 3057的規定確定。
4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宜與排風扇等排氣設備連鎖。
5 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宜集中管理監視。
6 報警器系統應有備用電源。
10.8.3在下列場所宜設置燃氣緊急自動切斷閥: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閉的用氣房間;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 燃氣用量大、人員密集、流動人口多的商業建筑;
4 重要的公共建筑;
5 有燃氣管道的管道層。
10.8.4燃氣緊急自動切斷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緊急自動切斷閥應設在用氣場所的燃氣入口管、干管或總管上;
2 緊急自動切斷閥宜設在室外;
3 緊急自動切斷閥前應設手動切斷閥;
4 緊急自動切斷閥宜采用自動關閉、現場人工開啟型。
10.8.5燃氣管道及設備的防雷、防靜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進出建筑物的燃氣管道的進出口處,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氣設備等處均應有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
2 防雷接地設施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的規定;
3 防靜電接地設施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HGJ 28的規定。
10.8.6燃氣應用設備的電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應用設備和建筑物電線、包括地線之間的電氣連接應符合有關國家電氣規范的規定。
2 電點火、燃燒器控制器和電氣通風裝置的設計,在電源中斷情況下或電源重新恢復時,不應使燃氣應用設備出現不安全工作狀況。
3 自動操作的主燃氣控制閥、自動點火器、室溫恒溫器、極限控制器或其他電氣裝置(這些都是和燃氣應用設備一起使用的)使用的電路應符合隨設備供給的接線圖的規定。
4 使用電氣控制器的所有燃氣應用設備,應當讓控制器連接到永久帶電的電路上,不得使用照明開關控制的電路。
條文說明
10.8.1本條規定了在地上密閉房間、地下室、燃氣管道豎井等通風不良場所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以策安全。
10.8.2規定了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的安裝要求,是參照《燃氣燃燒器具安全技術通則》GB 16914-97和日本《燃具安裝標準》的規定。
10.8.3本條規定用燃氣的危險部位和重要部位宜設緊急自動切斷閥。
國內目前使用緊急自動切斷閥的經驗表明,該產品易出現誤動作或不動作,國內深圳市已有將其拆除或停用的情況,故不作強行設置的規定。
10.8.5本條規定了燃氣管道和設備的防雷、防靜電要求。目前高層建筑的室外立管、屋面管、以及燃氣引入管等部位均要求有防雷、防靜電接地,工業企業用的燃氣、空氣(氧氣)混氣設備也要求有靜電接地。故規定燃氣應用設計時要考慮防雷、防靜電的安全接地問題,其工藝設計應嚴格按照防雷、防靜電的有關規范執行。
10.8.6本條是參照美國《燃氣規范》ANSIZ 223.1-1999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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