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代替GB 16808--1997《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與GB 16808—199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原標準的基本功能試驗改為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試驗、可燃氣體報警功能試驗﹑故障報警功能試驗﹑屏蔽功能試驗﹑自檢功能試驗、電源功能試驗;
——增加了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增加了檢驗規則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的分類、一般要求、要求與試驗方法.標志、檢驗規則和使用說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也適用于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
——將原標準的基本功能試驗改為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試驗、可燃氣體報警功能試驗﹑故障報警功能試驗﹑屏蔽功能試驗﹑自檢功能試驗、電源功能試驗;
——增加了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增加了檢驗規則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的分類、一般要求、要求與試驗方法.標志、檢驗規則和使用說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也適用于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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