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G693—2011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是依據JJF1002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JJF100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1059 《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的規定,對JJG693—2004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和JJG940—1998 《催化燃燒氫氣檢測儀》兩規程進行修訂的。修訂后的規程代替JJG693—2004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和JJG940—1998 《催化燃燒氫氣檢測儀》兩規程。與JJG693—2004和JJG940—1998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擴大了被檢的量程范圍。包括的量程范圍有:100%LEL (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濃度)、低濃度(μmol/mol)和高濃度(100%體積分數);
———刪除了原規程中“其他結構或用途的儀器可參照本規程進行校準”的內容;
———修訂了量程漂移指標,從原量程的±5%FS,調整為±3%FS (見表1);
———將原規程中外觀及通電檢查一項,修改為外觀及結構、標志和標識、通電檢查等三項(見4.1,4.2,4.3);
———增加了報警動作值檢查項目,刪除了原規程報警誤差檢定項目(見4.4);
———具體明確了氣體標準物質的種類。氣體標準物質的包含因子,由原來的k=3修改為k=2 (見5.1.2.1);
———去掉了原規程附錄B中的“標準物質溯源要求”。將標準氣體稀釋裝置列入正文(見5.1.2.1);
———示值誤差檢定方法中增加了對流量控制的要求,刪除了原規程中附錄A “流量要求”(見5.1.2.2);
———修改了檢定結果和檢定結果通知書內頁格式。修改后的內頁格式使用戶很清楚的知道被檢儀器不同點的具體指標。
JJG693—2004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JJG693—2004;
———JJG693—1990。
JJG940—1998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JJG940—1998。
目錄
引言 (Ⅱ)
1 范圍 (1)
2 概述 (1)
3 計量性能要求 (1)
4 通用技術要求 (1)
4.1 外觀及結構 (1)
4.2 標志和標識 (1)
4.3 通電檢查 (1)
4.4 報警功能及報警動作值檢查 (1)
4.5 絕緣電阻 (2)
5 計量器具控制 (2)
5.1 檢定條件 (2)
5.2 檢定項目 (3)
5.3 檢定方法 (3)
5.4 檢定結果的處理 (5)
5.5 檢定周期 (5)
附錄A 檢定記錄格式 (6)
附錄B 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內頁格式 (7)
附錄C 常見可燃性氣體爆炸限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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