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村燃氣工程技術與管理導則 (試行)

摘 要

河南省農村燃氣工程技術與管理導則 (試行)為解決當前農村煤改氣工程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范農村燃氣工程建設,加強燃氣工程運行管理,保障燃氣安全使用,制定本導則。

    1.為解決當前農村煤改氣工程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范農村燃氣工程建設,加強燃氣工程運行管理,保障燃氣安全使用,制定本導則。
  2. 本導則適用于農村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經營管理與燃氣使用。
  3. 本導則所稱農村燃氣工程,是指通過城鎮燃氣管網或其他氣源點接入,以管道輸送方式供給農村居民、商業、工業等用戶生活(炊事、洗浴與采暖等)、生產使用的管道天然氣工程。
  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其他燃氣工程參照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執行。
  4. 農村燃氣管理應參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8號)的規定執行。
  5. 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村燃氣工作的領導,農村燃氣工作應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6. 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燃氣管理工作。
  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環保、交通運輸、工商、質監、安全監督、消防、城鄉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各自職責,做好農村燃氣管理的有關工作。

  2 術 語

  1. 居民生活用氣
  用于農村居民家庭炊事、制備熱水、采暖等的燃氣。

  2. 商業用氣
  用于農村商業用戶(含公共建筑用戶)生產和生活的燃氣。

  3. 工業用氣
  用于農村工業企業生產的燃氣。

  4. 燃氣燃燒器具
  以燃氣作燃料的燃燒用具,簡稱燃具。包括燃氣熱水器、燃氣熱水爐、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等。

  5. 用戶管道
  指從用戶計量設備出口閥門到用戶燃氣燃燒器具之間的燃氣管道。

  3 規劃建設與管理
  3.1 燃氣發展規劃
  1. 省轄市、縣(市)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本行政區域燃氣發展規劃,應包含農村燃氣發展規劃內容,滿足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燃氣行業發展的需要。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燃氣發展規劃,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2.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用氣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積極推進農村燃氣設施建設,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農村燃氣設施。

  3.2 特許經營
  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燃氣投資企業或者經營企業,并簽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市轄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園區和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管理機構及村委會不得與燃氣企業簽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也不得授權其組成部門與燃氣企業簽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不得以招商引資協議、投資開發協議、工程建設協議等替代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的簽訂應符合《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及河南省關于城鎮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管理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3.3 經營許可
  農村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8號)及國家和河南省關于燃氣經營許可的相關文件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3.4 工程建設
  1. 農村燃氣工程建設要符合市、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本行政區域燃氣發展規劃。
  2. 農村燃氣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及規程,并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規定辦理規劃及施工許可手續。
  3. 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加強燃氣工程建設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3.5 施工驗收及竣工備案
  1.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竣工驗收情況按規定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2. 未通過驗收的燃氣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4 建設技術
  4.1 基本規定
  1. 農村燃氣工程建設方案應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所在地地質條件、能源現狀、采暖方式和經濟水平等實際情況,選取技術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2. 農村燃氣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應符合城鎮燃氣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3. 農村中土坯房、木板房、墻壁或屋頂為易燃材料以及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規定的農村建筑不應使用燃氣。
  4. 農村燃氣工程的燃氣管網、調壓計量裝置等燃氣設施應設置清晰醒目的標志,標志的類型、材料、顏色和尺寸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標志標準》CJJ/T 153的有關規定。
  5. 農村燃氣用戶燃氣燃燒器具應與氣源相匹配,同一戶內不應使用兩種及以上的燃氣。
  6. 本章只針對農村燃氣工程中燃氣管道系統、調壓設施、計量設備、用戶燃氣設施及燃氣燃燒器具等作出技術要求;農村燃氣工程中的廠站項目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及規程執行。
  4.2 室外燃氣管道系統
  農村室外燃氣管道可采取埋地和架空等方式敷設。
  4.2.1 埋地管道
  1. 埋地燃氣管道應沿水泥、瀝青或沙石等路況較好的道路敷設,避開機井、地窖和化糞池等處,不應在堆積易燃、易爆材料、牲畜棚和具有腐蝕性液體的場地下穿越。
  2. 埋地燃氣管道不宜與雨水、污水、熱力、電纜等其他管道同溝敷設。當需要同溝敷設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3. 埋地燃氣管道埋設的最小覆土厚度(管頂至路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埋設在硬質車道下面時,不得小于0.9m;
  (2)埋設在機動車不可能到達處(含人行道)下面時,不得小于0.6m;
 ?。?)埋設在水田下時,不得小于0.8m;
 ?。?)埋設在土路時,應增加埋深或采取防壓斷、防損壞等保護措施。
  注:當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4. 埋地燃氣管道穿過排水管(溝)、熱力管溝、隧道及其他各種用途溝槽時應將燃氣管道敷設于套管內。
  5. 埋地燃氣管道與電訊、電纜管道等重要地下管線交叉時,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選擇合適的穿越方式和保護措施,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未明確的,應與有關單位商定,參照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確定穿越方式和保護措施。
  6. 埋地管道應沿管道敷設方向設置警示帶,警示帶應平敷在距管道管頂0.3m~0.6m處。埋地聚乙烯燃氣管道應設置示蹤裝置及保護板,保護板上應有警示語,當保護板兼有示蹤功能時,可不設置示蹤裝置及警示帶。
  4.2.2 架空管道
  1. 架空管道宜沿村內非燃燒建筑外墻或實體圍墻敷設,敷設位置不得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敷設管道的墻體應有足夠的支撐力。
  2. 架空管道應選用鋼管,敷設在不燃材料制作的獨立支架上,支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滿足管道安裝與使用要求,不得將燃氣管道直接焊接在支架上。
  3. 架空燃氣管道沿建筑外墻敷設時,中壓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的外墻敷設;低壓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級三級的建筑的外墻敷設。
  4. 沿建筑物外墻敷設的中壓燃氣管道與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應敷設燃氣管道的房間門窗洞口凈距不應小于0.5m,低壓燃氣管道與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應敷設燃氣管道的房間門窗洞口凈距不應小于0.3m,并不得影響建筑物門窗開啟。
  5. 架空燃氣管道跨越道路時,與道路、其他管線的垂直凈距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并應設置有明顯限高的標識和識別標識,有條件的應設置限高門架。
  6. 架空管道與農村建筑沿墻明裝敷設的絕緣低壓電力線(220v)平行和交叉最小凈距不得小于25cm,并應根據安全需要,在燃氣管道上加裝具有絕緣功能的保護裝置。
  7. 架空管道在易遭破壞處應采取防破壞的措施。
  8. 架空燃氣管道應采取防雷防靜電接地措施,高于屋面或跨墻頂的燃氣管道,其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4.2.3 閥門
  1. 農村室外燃氣管道應按城鎮燃氣現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設置閥門
  2. 調壓箱(柜)室外進、出口管道上,應設置閥門。
  3. 調壓柜室外進、出口管道上的閥門距離調壓柜不宜小于5m。
  4.3 室內燃氣管道系統
  4.3.1 一般規定
  1. 室內燃氣管道宜選用鋼管,也可選用銅管、不銹鋼管、鋁塑復合管和連接用燃氣軟管。
  2. 農村居民及商業用戶、工業用戶用氣房間內燃氣管道宜明設,不應設置或穿過以下場所:
 ?。ㄒ唬┡P室、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及衛生間內;
  (二)儲存易燃或易爆品的房間、有腐蝕性介質或堆放農具的房間、發電間和變配電室等設備用房及牲畜棚等地方;
  (三)可能承受重物占壓或其他導致管道受損的地方;
 ?。ㄋ模╇娏?、電纜、暖氣和污水等溝槽處;
 ?。ㄎ澹煹?、進風道等處。
  3. 室內燃氣燃燒器具應安裝在通風良好、有排氣條件的廚房或非居住房間內,安裝燃氣灶的房間凈高不宜低于2.2m,安裝熱水器的房間凈高宜大于2.4m。沒有直通室外門或窗的暗廚房不應安裝。
  4. 使用燃氣燃燒器具的房間不應使用煤爐、炭爐、沼氣爐等其它產生明火的燃燒設備。
  5. 敷設燃氣管道及使用燃氣設備的房間必須有實體墻或門、窗與其它房間隔開。
  6. 燃氣管道穿墻時應敷設在套管內,套管內不應有接頭,套管兩端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7. 室內燃氣管道支架、托架、管卡應安裝穩定、牢固,位置不得影響管道的安裝、檢修與維護。
  4.3.2 商業用戶、工業用戶用氣設備
  1. 商業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商業用氣設備不應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處,不應設置在兼做臥室的警衛室、值班室等處。
  2. 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的商業用氣設備,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停電時緊急自動切斷閥必須處于關閉狀態。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監視和控制。
  3.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燃燒裝置的安全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燃氣管道上應安裝低壓和超壓報警以及緊急自動切斷閥;
  (2)煙道和封閉式爐膛,均應設置泄爆裝置,泄爆裝置的泄壓口應設在安全處;
 ?。?)鼓風機和空氣管道應設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
 ?。?)用氣設備的燃氣總閥門與燃燒器閥門之間,應設置放散管。
  4.3.3 居民燃氣燃燒器具
  1. 燃氣燃燒器具應具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且不應設置在臥室內。安裝通氣后,不應隨意改變用氣場所功能,禁止在室內使用直排式熱水器。
  2. 放置燃氣設施或燃氣燃燒器具的接觸面應采用不燃燒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3. 燃氣燃燒器具與電氣設備、相鄰管道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表1及城鎮燃氣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表1 燃氣燃燒器具與電氣設備、相鄰管道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cm)
  4.3.4 壁掛式采暖爐
  1. 采暖爐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房間內,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有符合其使用要求的水源和水壓;
  (2)采暖爐與灶具的水平凈距不得小于30cm;
  (3)采暖爐上部不應有明敷的電線、電器設備及易燃物;
 ?。?)安裝壁掛式采暖爐的墻面應為不燃材料,嚴禁使用易燃材料;當地面和墻面為可燃或難燃材料時,應設防火隔熱板;
  (5)采暖爐給排水管應明裝,吸氣、排氣口應直接與室外相通。
  2. 禁止在室內使用直排式采暖爐。
  3. 燃氣采暖爐穿外墻的煙道終端排氣口與門窗洞口最小凈距應符合表2及城鎮燃氣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表2 煙道終端排氣口距門窗洞口最小凈距(m)
  4.3.5 閥門
  1. 與燃氣燃燒器具連接前,用戶管道應設置手動快速切斷閥,具備條件的宜設置具有過流、超壓、欠壓切斷功能的裝置。
  2. 居民用戶戶外燃氣表后入戶管閥門高度距室內地坪宜1.30~1.40m,不可低于0.80m。
  4.3.6 軟管
  1. 用戶管道與燃氣燃燒器具連接應采用專用燃氣軟管,軟管的使用年限不應低于燃氣燃燒器具的判廢年限,自身應具有防鼠咬功能。
  2. 軟管不應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長度不應大于2.0m,且不應有接頭。
  4.4 調壓設施
  1. 調壓箱(柜)位置盡量遠離柴垛、煤堆、電表箱及變壓器,與其它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等的水平凈距應符合表3及城鎮燃氣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表3 調壓箱(柜)與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水平凈距
  2. 調壓箱(柜)應露天設置,箱(柜)體上應有通氣孔。調壓柜應單獨設置在牢固基礎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為0.3m,調壓柜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4.0m,調壓柜周邊應設置防護欄和滅火器。
  3. 調壓箱不應安裝在建筑物的窗下、陽臺下及室內通風機進風口的墻體外側;安裝調壓箱的墻體應為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實體墻;調壓箱安裝墻面應盡量選在路面較寬的巷道內;設置在空曠地帶的調壓箱應安裝在獨立支架上,支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滿足調壓箱的安裝與使用要求,并應增設防撞設施。
  4. 調壓箱(柜)內外燃氣金屬管道為絕緣連接時,調壓器及其附屬設備必須接地,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4.5 燃氣計量設備
  1. 燃氣用戶應單獨設置燃氣計量設備。
  2. 農村居民用戶燃氣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設置在通風良好和便于安裝、查表的地方,不應設置在汽車庫、農機庫及儲物間等密閉空間內;
 ?。?)當設置在櫥柜內時,柜門應向外開,柜體上應有通氣孔;
 ?。?)與電氣設備的凈距不應小于20cm;
  (4)當設置在室外時,應設置在專用表箱內,并符合下列規定:
 ?、?箱體應安裝在便于操作、查表和檢修的場所,宜設在不燃或難燃材料的建、構筑物外墻上;
  ② 箱體應堅固、防雨水,并設透明觀察窗;
 ?、?金屬表箱應防腐,非金屬表箱應具有阻燃、抗老化特性,使用年限不應低于燃氣表的使用年限;
 ?、?表箱側面應設置通風孔,通風良好;
  ⑤ 箱體上應注有“燃氣設施,注意保護”等警示語和搶修電話。
  3. 農村居民用戶燃氣表可安裝在廚房內,當有條件時優先設置在戶門外。住宅內高位安裝燃氣時,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當燃氣表裝在燃氣灶具上方時,燃氣表與燃氣灶的水平凈距不得小于30cm;燃氣表不宜采取低位安裝。
 5 安全管理
  1. 省轄市、縣(市)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或完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充分考慮本地區農村燃氣供應安全,并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供應及應急保障能力。
  省轄市、縣(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定期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安全運營、服務質量開展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 省轄市、縣(市)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農村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在農村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農村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其他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3.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應急預案體系,針對農村燃氣工程和農村燃氣用戶的特點制定或完善應急預案相關內容,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4.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立即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省轄市、縣(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5.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移動基礎燃氣設施的,應當由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6 運營服務
  6.1 一般規定
  1. 燃氣經營企業應對其供氣范圍內除用戶專有設施外的所有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2. 燃氣經營企業應根據農村燃氣用戶數量及分布,合理布局燃氣服務網點,負責燃氣設施的日常巡查、搶修、維護,燃氣用戶繳費、報裝等工作。
  3. 以行政村為單元配置燃氣安全綜合協管員,負責協助燃氣經營企業對村內燃氣設施進行巡查,宣傳燃氣安全知識,及時發現問題并向燃氣經營企業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應對協管員進行業務培訓。
  6.2 運行維護
  1. 燃氣經營企業應對農村居民用戶戶內設施進行入戶安全檢查,并加強用氣安全知識宣傳,檢查和宣傳每年不得少于2次;在首次通氣和每個采暖期前應對用戶進行入戶檢查,并建立完善的檢查檔案。
  2. 燃氣經營企業入戶安全檢查必須做到檢漏、記錄、取證、用戶確認等事項,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告知整改。對拒絕整改或拒絕入戶的應進行停氣處理。停氣(報停)用戶再次開通時,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入戶檢查用戶是否存在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行為,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做氣密性試驗,合格后方可通氣。
  3. 燃氣經營企業入戶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戶內燃氣設施及燃氣燃燒器具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泄露、損壞、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等現象和行為;
 ?。?)燃氣管道是否存在銹蝕、載重或作為其他電器設備的接地線等現象;
 ?。?)安裝燃氣設施或燃氣燃燒器具的房間通風是否良好,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
 ?。?)同一戶內是否使用兩種及以上的燃氣;安裝使用燃氣燃燒器具的房間是否同時使用煤爐、炭爐、沼氣爐等其它產生明火的設備。
  6.3 客戶服務
  1.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編制或完善企業服務規范,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2.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
  2. 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燃氣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指南、便民聯系卡等通俗易懂的安全宣傳資料,并利用農村的墻體板報、公示欄(牌)等設施及農村廣播等形式,普及用戶用氣常識,提高用戶安全意識。
  6.4 用戶使用
  1.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2.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3.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3)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5)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6)盜用燃氣;
 ?。?)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在調壓箱、閥門等燃氣設施附近燃放煙花爆竹、生火、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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