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運行管理規范》 DB12∕T 1057-2021 發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廠站、 管道及調壓、 用戶設施、 監控和數據采集系統、 應急及搶修等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運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的運行、 應急及搶修、 用氣設施安全檢查等的管理和評價。
本文件不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沼氣和非天然氣類型農村燃氣設施的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 1農村天然氣 natural gas i n rural areas
在城市、 鎮行政區用地范圍以外的鄉、 村, 用于農村家庭生活、 商業及公共服務、 工業企業生產、采暖等各類用戶作燃料, 具有一定的公用基礎設施性質, 應符合 GB 17820 中一、 二類氣質量要求的天然氣。
3. 2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 natural gas suppl y faci l i ty i n rural areas
供給農村天然氣用戶的供氣系統內的儲存、 輸配和供應的各種天然氣、 壓縮天然氣、 液化天然氣設施(含安全附屬裝置等) , 一般包括天然氣門站、 壓縮天然氣儲配站、 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 液化天然氣瓶組氣化站、 調壓站、 計量站、 調壓箱、 輸配管道、 用戶管道、 監控和數據采集系統等, 不包括天然氣運輸車輛及燃氣汽車加氣站。
。。。
4 基本規定
4. 1 燃氣經營企業應對所屬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的運行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符合 CJJ 51-2016 中 4. 1. 1 的規定。
4. 2 供氣設施的運行管理應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和部門、 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 并應滿足安全管理的要求; 燃氣經營企業應在供氣的每個村設置駐村安全員, 負責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安全巡查和宣傳燃氣安全知識。
4. 3 供氣設施的運行管理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燃氣經營企業應配合屬地管理部門對安全監管員、 村燃氣安全協管員進行定期和上崗前業務培訓。 定期培訓每 6 個月 不宜少于 1 次。
4. 4 供氣設施的運行管理應采取措施減少污染, 對產生的噪音、 污染物等的處理應符合 GB 12348、 GB8978 和 DB12/ 356 的規定。
4. 5 供氣設施的廠站、 架空管道、 調壓計量裝置及室外表箱等的標識及安全警示標志應規范、 齊全、清晰、 醒目, 標志的設置和形式應符合 CJJ/T 153 和 DB/T29-107 的規定。
4. 6 供氣設施的運行管理應填寫運行、 搶修記錄和建立信息檔案, 并應符合 CJJ 51-2016 中第 8 章和本文件 9. 4 的規定。
4. 7 供氣設施運行管理的期限應是從供氣設施運行開始到報廢為止的全過程。
4. 8 停氣或報停用戶再次開通時, 燃氣經營企業應入戶檢查, 并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檢查和試驗合格方可通氣。 入戶檢查應符合 7. 2 的規定, 氣密性試驗應符合 CJJ 33 的規定。
4. 9 供氣廠站、 輸配管道及調壓裝置等設備設施停用后重新啟用時, 燃氣經營企業應全面檢查設備設施的完整性、 有效性, 并進行安全運行狀況評價, 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使用。
4. 1 0 燃氣經營企業應定期對所屬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評價, 每年不應少于 1 次, 評價內容應符合本文件的規定; 對發生重大事故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供氣設施, 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安全運行狀況評估, 以確定繼續使用或報廢; 確定繼續使用時, 應明確繼續使用時間和安全保證措施。
4. 1 1 供氣設施的入侵報警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符合 GA 1081 的規定, 并應定期進行測試和巡檢, 測試每 6 個月不應少于 1 次; 有人值守站的巡檢每月 不應少于 1 次, 無人值守站和其他設施的巡檢每月不應少于 2 次。
4. 1 2 廠站內防雷、 防靜電裝置應完好且運行正常, 并應定期進行檢測, 檢測應符合 CJJ 51-2016 中3. 0. 14 的規定, 且應獲得具有相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
4. 1 3 供氣設施中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應定期檢驗, 定期檢驗應符合 TSG R7001 的規定, 并獲得具有相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固定式壓力容器的運行管理應符合 TSG 21 的規定,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應定期對壓力容器本體及安全閥、 測控儀表等附件進行檢查, 每月不應少于 1 次;
b) 應進行年度檢查, 檢查合格方可繼續投入運行。
4. 1 4 安全閥應進行定期校驗, 并應獲得具有相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 定期校驗應符合 TSGZF001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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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廠站、 管道及調壓、 用戶設施、 監控和數據采集系統、 應急及搶修等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運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的運行、 應急及搶修、 用氣設施安全檢查等的管理和評價。
本文件不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沼氣和非天然氣類型農村燃氣設施的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 1農村天然氣 natural gas i n rural areas
在城市、 鎮行政區用地范圍以外的鄉、 村, 用于農村家庭生活、 商業及公共服務、 工業企業生產、采暖等各類用戶作燃料, 具有一定的公用基礎設施性質, 應符合 GB 17820 中一、 二類氣質量要求的天然氣。
3. 2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 natural gas suppl y faci l i ty i n rural areas
供給農村天然氣用戶的供氣系統內的儲存、 輸配和供應的各種天然氣、 壓縮天然氣、 液化天然氣設施(含安全附屬裝置等) , 一般包括天然氣門站、 壓縮天然氣儲配站、 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 液化天然氣瓶組氣化站、 調壓站、 計量站、 調壓箱、 輸配管道、 用戶管道、 監控和數據采集系統等, 不包括天然氣運輸車輛及燃氣汽車加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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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規定
4. 1 燃氣經營企業應對所屬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的運行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符合 CJJ 51-2016 中 4. 1. 1 的規定。
4. 2 供氣設施的運行管理應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和部門、 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 并應滿足安全管理的要求; 燃氣經營企業應在供氣的每個村設置駐村安全員, 負責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安全巡查和宣傳燃氣安全知識。
4. 3 供氣設施的運行管理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燃氣經營企業應配合屬地管理部門對安全監管員、 村燃氣安全協管員進行定期和上崗前業務培訓。 定期培訓每 6 個月 不宜少于 1 次。
4. 4 供氣設施的運行管理應采取措施減少污染, 對產生的噪音、 污染物等的處理應符合 GB 12348、 GB8978 和 DB12/ 356 的規定。
4. 5 供氣設施的廠站、 架空管道、 調壓計量裝置及室外表箱等的標識及安全警示標志應規范、 齊全、清晰、 醒目, 標志的設置和形式應符合 CJJ/T 153 和 DB/T29-107 的規定。
4. 6 供氣設施的運行管理應填寫運行、 搶修記錄和建立信息檔案, 并應符合 CJJ 51-2016 中第 8 章和本文件 9. 4 的規定。
4. 7 供氣設施運行管理的期限應是從供氣設施運行開始到報廢為止的全過程。
4. 8 停氣或報停用戶再次開通時, 燃氣經營企業應入戶檢查, 并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檢查和試驗合格方可通氣。 入戶檢查應符合 7. 2 的規定, 氣密性試驗應符合 CJJ 33 的規定。
4. 9 供氣廠站、 輸配管道及調壓裝置等設備設施停用后重新啟用時, 燃氣經營企業應全面檢查設備設施的完整性、 有效性, 并進行安全運行狀況評價, 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使用。
4. 1 0 燃氣經營企業應定期對所屬農村天然氣供氣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評價, 每年不應少于 1 次, 評價內容應符合本文件的規定; 對發生重大事故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供氣設施, 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安全運行狀況評估, 以確定繼續使用或報廢; 確定繼續使用時, 應明確繼續使用時間和安全保證措施。
4. 1 1 供氣設施的入侵報警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符合 GA 1081 的規定, 并應定期進行測試和巡檢, 測試每 6 個月不應少于 1 次; 有人值守站的巡檢每月 不應少于 1 次, 無人值守站和其他設施的巡檢每月不應少于 2 次。
4. 1 2 廠站內防雷、 防靜電裝置應完好且運行正常, 并應定期進行檢測, 檢測應符合 CJJ 51-2016 中3. 0. 14 的規定, 且應獲得具有相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
4. 1 3 供氣設施中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應定期檢驗, 定期檢驗應符合 TSG R7001 的規定, 并獲得具有相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固定式壓力容器的運行管理應符合 TSG 21 的規定,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應定期對壓力容器本體及安全閥、 測控儀表等附件進行檢查, 每月不應少于 1 次;
b) 應進行年度檢查, 檢查合格方可繼續投入運行。
4. 1 4 安全閥應進行定期校驗, 并應獲得具有相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 定期校驗應符合 TSGZF001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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