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上防火分區的設置對燃氣管道敷設制約

摘 要

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GB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燃氣管道敷設有了刻意的強調,各級消防等執法機構也對此加強了關注。為了更好的安全、規范的安裝燃氣管道,現對防火分區同燃氣管道之間限制做個淺薄的介紹

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區

(摘自《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名稱耐火等級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備注
高層民用建筑一、二級按本規范5.1.1條確定1500對于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單、多層民用建筑一、二級按本規范5.1.1條確定2500
三級5層1200
四級2層600
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室)一級500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

注:1 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5.3.2 建筑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向聯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高層建筑內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 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隔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

2 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

3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

5.3.5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12條的規定;

2 防火隔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13條的規定;

3 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范第6.4.14條的規定;

4 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3.6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鏈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步行街兩側建筑向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且不應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墻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

4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

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5 步行街兩側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60m。步行街兩側建筑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廠房和倉庫的防火分區

(摘自《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3.1的規定

表3.3.1 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廠房的耐火等級

最多允許層數

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單層廠房

多層廠房

高層廠房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一級

二級

除生產必須采用多層者外,宜采用單層

4000

3000

3000

2000

一級

二級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一級

二級

三級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500

500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4000

1000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注: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

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5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2人時,其層數不限;

5 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墻體和1.00h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分隔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數少于10人時,平臺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內。

7 “—”表示不允許。

3.3.2 除分規范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表3.3.2 倉庫的層數和面積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倉庫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數層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單層倉庫多層倉庫高層倉庫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座倉庫防火分區每座倉庫防火分區每座倉庫防火分區防火分區

3、4項

1、2、5、6項

一級

一、二級

1

1

180

750

60

250

1、3、4項

一、二級

三級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300

2、5、6項

一、二級

三級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500

1項

一、二級

三級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700

150

2項

一、二級

三級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1000

300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1500

500

4800

1200

500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2000

700

6000

1500

1000

注:1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

2 室友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的規定。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0㎡。

4 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

5 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2000㎡,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0㎡;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3000㎡,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

6 一、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

7 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的規定。

8 “—”表示不允許。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場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臨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類中間倉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 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和第3.3.3條的規定。

3.3.7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3.8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臨,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臨,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等標準的規定。

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窗。

3.3.9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建筑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跟規范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2 當建筑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筑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存儲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范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規范表3.3.2(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倍:

1)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一級;

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3)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3.11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需要出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其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