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燃具及其配套使用的給排氣裝置和安全監控裝置等,應根據燃氣類別及特性、安裝條件等因素選擇。
3.1.2燃具銘牌上標定的燃氣類別必須與安裝處所供應的燃氣類別相一致。
3.1.3燃具節能和節水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燃具選型原則宜按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執行。
3.1.4安裝燃具的建筑應具有符合燃具使用要求的給水、排水、供暖、供電和供燃氣系統。
3.1.5住宅中應預留燃具的安裝位置,并應設置專用煙道或在外墻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
3.2 城鎮燃氣
3.2.1城鎮燃氣的類別和特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分類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規定。城鎮燃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3.2.2燃具前供氣壓力的波動范圍應在(0.75~1.5)倍燃具額定壓力Pn之內;當海拔高度大于500m時,燃具額定壓力Pn宜符合本規程附錄B的規定。
3.3 煙氣排放
3.3.1安裝敞開式燃具時,室內容積熱負荷指標超過207W/m3時應設置換氣扇、吸油煙機等強制排氣裝置。
有直通洞口的毗鄰房間的容積也可一并作為室內容積計算。
3.3.2安裝半密閉式燃具時,應采用具有防倒煙、防串煙和防漏煙結構的煙道排煙。
3.3.3安裝密閉式燃具時,應采用給排氣管排煙。
3.3.4燃燒所產生的煙氣應排至室外,不得排入封閉的建筑物走廊、陽臺等部位。
3.4 安全監控
3.4.1城鎮燃氣/煙氣(一氧化碳)濃度檢測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3.4.2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安裝、驗收和維護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CJJ/T 146的規定。
3.4.3家用燃氣報警器及傳感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家用燃氣報警器及傳感器》CJ/T 347的規定。緊急切斷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磁式燃氣緊急切斷閥》CJ/T 394的規定。
3.5 建筑設備
3.5.1建筑給水排水系統、熱水供應系統、采暖系統和供電系統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736、《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和《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等標準的規定。
3.5.2室內燃氣系統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和《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 9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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