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室內給排氣設備
4.6.1室內燃具自然換氣裝置應符合表4.6.1的規定。
4.6.2室內燃具機械換氣裝置應符合表4.6.2的規定。
4.6.3排煙罩及其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Ⅰ型排煙罩的結構應完全覆蓋火源,并做成利于捕集煙氣的形狀。I型排煙罩的安裝高度應小于1m。
2Ⅱ型排煙罩的結構應覆蓋火源的周圍部分。Ⅱ型排煙罩的安裝高度應小于1m。
4.6.4固定式百葉窗應符合下列要求:
1百葉窗最小間隙應大于8ram,安裝的防蟲網應便于清掃。
2百葉窗的有效開口面積應按下式計算:
Ae=a·An (4.6.4)
式中:Ae——百葉窗的有效開口面積(cm2);
a——百葉窗的開口率,可按表4.6.4取值;
An——百葉窗的實際面積(cm2)。
4.6.5門、窗間隙可作為部分給氣口面積,門、窗間隙的有效面積可按表4.6.5的規定取值。
4.6.6室內裝有排氣扇等機械換氣裝置時,可不限制給氣口的位置和大小。
4.6.7室內直排式燃具排氣扇的排氣量宜符合本規程表4.6.2的規定。通過外墻水平排放時,排氣扇的風壓不應小于80Pa(靜壓)。
4.6.8室內吸油煙機與住宅共用排氣道連接時,排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吸油煙機的風量應取(300~500)m3/h;與吸油煙機配套燃具的額定熱負荷要求的排氣量應符合本規程表4.6.2的規定;燃具安裝房間環境空氣中的CO含量不應大于0.02%,CO2含量不應大于2.5%。
2吸油煙機的風壓不應小于排氣系統總阻力的1.2倍。排氣系統的總阻力應采用排氣道說明書的規定值。
3灶具的同時工作系數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取值。
4吸油煙機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吸油煙機》GB/T 17713的規定。
5排氣道的材料及質量(強度及耐火極限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住宅廚房、衛生間排氣道》JG/T 194的規定;排氣道應有足夠的排氣能力,排氣道的結構應有良好的防倒煙和串煙的功能,排氣道的結構和橫截面尺寸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4.6.9燃具用排氣管和給排氣管的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燃燒器具用不銹鋼排氣管》CJ/T198和《燃燒器具用不銹鋼給排氣管》CJ/T 199等標準的規定,其連接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氣管和給排氣管的吸氣/排煙口應直接與大氣相通。
2強制排氣的排氣管和給排氣管的同軸管水平穿過外墻排放時,應坡向外墻,坡度應大于0.3%,其外部管段的有效長度不應少于50mm;給排氣管的分體管應安裝在邊長為500mm正方形的區域內。自然排氣的排氣管水平穿過外墻時,應有1%坡向燃具的坡度,并應有防倒煙裝置。
3冷凝式燃具的排氣管應坡向燃具,其同軸給排氣管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室內部分應坡向燃具,室外部分應坡向室外。
2)同軸管的內管(排氣管)應坡向燃具,冷凝水流向燃具;同軸管的外管(給氣管)應坡向外墻,應防止雨水進入。
4燃具與排氣管和給排氣管連接時應保證良好的氣密性,搭接長度不應小于30mm。
5穿墻的排氣管和給排氣管與墻的間隙處應采用耐熱保溫材料填充,并用密封件做密封防水處理。
4.6.10穿外墻的煙道終端排氣出口距門窗洞口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4.6.10的規定。距地面的垂直凈距不得小于0.3m。煙道終端排氣出口應設置在煙氣容易擴散的部位。
4.6.11安裝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燃具的室內應設置給氣口和換氣口,給氣口和換氣口的橫截面積均應大于煙道的橫截面積。給氣口應設在房間下部,換氣口應設在房間上部(煙道上部),給氣口和換氣口均應直通大氣。
4.6.12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燃具煙道安裝時應根據建筑物的特點充分考慮靜風壓對排煙的影響。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燃具煙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煙道應有效地排除煙氣,其尺寸應大于燃具連接部位的尺寸。
2當煙道總長L<8m時,煙道的高度應滿足下列計算值。
式中:H——煙道高度(m);
n——煙道上的彎頭數目;
L——從防倒風罩開口下端到煙道風帽高度1/2處的煙道總長度(m);
l——已知煙道水平部分長度(m);
AV——煙道的有效截面積(cm2);
f——燃具熱負荷(W)。
3煙道水平部分的長度應小于5m,水平前端不得朝下傾斜,并應有坡向燃具的坡度。
4煙道的彎頭宜為90°,彎頭總數不應多于4個。
5煙道的高度宜小于10m。
6防倒風罩以上的煙道室內垂直部分不得小于30cm。
7煙道頂端應安裝有效的防風、雨、雪的風帽。其出口位置應符合本規程第4.6.13條的規定。
4.6.13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燃具煙囪風帽與屋頂和屋檐間的相互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煙囪伸出屋頂到風帽間的垂直高度應大于0.6m。
2當煙囪水平方向1m范圍內有建筑物屋檐時,煙囪應高出該建筑物屋檐0.6m以上。
3當鄰近有建筑物時,煙囪風帽應高出沿高層建筑物45°的陰影線(陰斜線內為正壓區)。
4.6.14獨立煙道的結構和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低層住宅(1層~3層)和多層建筑(4層~6層)宜設獨立煙道。
2獨立煙道應有防止倒煙的措施。
3煙道的抽力(余壓)應符合本規程第4.6.17條的規定要求。
4.6.15主、支并列型共用煙道(圖C.0.1)應符合下列要求:
1支煙道的高度宜為層高,并應大于2.0m,其凈截面積不應小于燃具排煙口截面積,并不得小于0.015m2;主煙道出口距支煙道入口不應小于6m,主煙道的凈截面積應在滿足煙道抽力的前提下通過計算確定。
2支煙道出口與主煙道交匯處應設煙氣導向裝置;當同層有2臺燃具時,應分別設置支煙道和煙氣導向裝置,其出口高差應大于0.25m。
3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燃具可使用主、支并列型共用煙道,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燃具不得使用主、支并列型共用煙道;共用煙道的結構和橫截面積應符合本規程附錄C的規定。
4.6.16在燃具停用時。主、支并列型共用煙道的支煙道口處靜壓值應小于零(負壓)。
4.6.17燃具用煙囪的抽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熱負荷小于30kW時,煙囪抽力應大于排煙系統總阻力3Pa;
2當熱負荷大于等于30kW時,煙囪抽力應大于排煙系統總阻力10Pa。
4.6.18煙囪抽力和出口橫截面積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DPy——煙道、煙囪或連接管垂直管段的抽力(Pa);
H——產生抽力管段的高度(m);.
tk——外部空氣的溫度(℃);
ty——管道中煙氣的平均溫度(℃);
P——大氣壓力(Pa);
Ay——煙囪出口橫截面積(m2);
Vy——煙囪出口煙氣流量(m3/h),煙氣流量可依據本規程表4.6.1和表4.6.2中的最小排氣量確定;
uy——煙囪出口煙氣流速(m/s),當自然排煙時取(3~5)m/s,機械排煙時取(6~8)m/s。
4.6.19燃具不應與使用固體燃料的設備共用一個煙道。
4.6.20密閉式燃具可使用倒T形、U形、分離型等共用給排氣煙道。共用給排氣煙道的結構尺寸應符合本規程附錄D的規定,結構和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倒T形煙道(圖D.0.1-1)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貫穿建筑物的垂直煙道,煙道應在屋頂上方排煙。
2)設置貫穿建筑物的水平給氣道或設置中和壓力區的單獨空氣進口。建筑物下面中和壓力區的煙道基座應有防止碎石落入下面區域的可拆卸格柵,煙道基座和格柵應標識煙道用途。
3)煙道橫截面積可按本規程表D.0.2-1和表D.0.2-2的規定執行。
2U形煙道(圖D.0.1-2)應符合下列要求:
1)U形煙道兩側的通道,應建成貫穿建筑物的垂直煙道,煙道應在屋頂上方排煙。
2)燃燒用空氣應由建筑物頂部通過靠近煙道并在底部與其連通的垂直煙道提供。
3)U形煙道橫截面積應是倒T形煙道橫截面積的1.25倍。
4)當煙道橫截面為矩形時,長度不得大于寬度的1倍。
3分離型煙道(圖D.0.1-3和圖D.0.1-4)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貫穿建筑物的分離式煙道應在屋頂上方排煙并吸入燃燒用空氣。同軸型煙道的結構見本規程圖D.0.1-3,并列型煙道的結構見本規程圖D.0.1-4。
2)安裝冷凝式燃具的煙道下端應設置冷凝液排除裝置,見本規程圖D.0.1-3中A1和A2。
3)給排氣下端不連通的煙道(正壓煙道,見本規程圖D.0.1-3中A2)不應安裝自然給排氣式燃具,安裝強制給排氣式燃具的煙道上應安裝止回排氣閥。
4)強制給排氣式燃具不應與其他任何器具背對背安裝。
5)同軸型煙道給排氣管的橫截面積可按本規程表D.0.2-3和表D.0.2-4的規定執行。
4屋頂煙道端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煙道出口應高出屋頂25cm。
2)煙道出口距外墻或女兒墻等構筑物不應小于1.5m,當小于1.5m時,其出口應高出外墻或女兒墻。煙道出口應避開正壓區。
5建筑物頂層燃具空氣進口處煙道(U形和倒T形煙道)中CO2最大濃度應為1.5%(按天然氣計算,分離型煙道除外)。
4.6.21密閉式燃具與共用給排氣煙道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應按說明書規定安裝,密閉式燃具的給排氣口不得反向與煙道連接(給排氣口不得接反)。
2燃具與煙道連接后,空氣進口和煙道插口與煙道壁之間的間隙應密封。
3共用給排氣煙道不應與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密閉式燃具連接。
4.6.22冷凝式燃具的煙道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煙道系統的類型應為強制排氣式或強制給排氣式。
2煙道風帽距墻壁和門、窗洞口的距離應能防止煙氣中的水蒸氣對周圍環境的危害。
3煙道系統的材料應能適應弱酸性的冷凝液。
4煙道系統應有收集和處理冷凝液的措施;未經稀釋或處理的冷凝液不得直接排入建筑物的下水道(耐腐蝕的非金屬系統下水道除外)。
4.6.23高海拔地區安裝的排氣系統的最大排氣能力,應按在海平面使用時的額定熱負荷確定,高海拔地區安裝的排氣系統的最小排氣能力,應按實際熱負荷(海拔的減小額定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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