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供氣設施運行管理規范DB12/T 1111—2021

摘 要

天津地標:城鎮燃氣供氣設施運行管理規范DB12/T 1111—2021

城鎮燃氣供氣設施運行管理規范DB12/T 1111—2021:本文件規定了城鎮燃氣管道與調壓設施,天然氣門站、儲配站、計量站設施,壓縮天然氣設施,液 化石油氣設施,液化天然氣設施,監控與數據采集系統運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天津市城鎮燃氣供氣設施從投產至報廢期間的運行管理和評價。 本文件不適用于上述供氣設施的維護、搶修和各類用戶燃具與用氣設備的管理,以及農村天然氣供 氣設施的運行管理。
4.1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對其運行管理的各類城鎮燃氣供氣設施制定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 規程,制度和規程的范圍應符合 CJJ 51-2016 中 4.1.1 的規定。
4.2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設置城鎮燃氣供氣設施運行管理的專門機構和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運 行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并應建立崗位專業技能培訓機制。
4.3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填寫供氣設施運行管理記錄,并建立相應的信息檔案,檔案資料應符合 CJJ 51-2016 第 8 章的規定,并宜進行電子資料存檔。
4.4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按照本文件的規定對燃氣供氣設施的運行管理情況每年進行 1 次評價;對已 經達到設計工作年限的燃氣供氣設施,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安全運行狀況評估,以確定繼續使用或報廢; 確定繼續使用時,應提出保證安全運行的措施和繼續使用時間。
4.5 城鎮燃氣供氣設施運行管理應合理有效的利用資源,并應采取措施減少污染。設施運行期間噪聲 排放應符合 GB 12348 的規定,污水排放應符合 GB 8978、DB12/ 356 的規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 GB 16297 的規定。
4.6 城鎮燃氣廠站和重要設施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符合 GB 50348、GA/T 1081 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應定期巡檢確認各探測點位和監視點位設備完好、系統運行環境和工作狀態正常,有人值守 站每月不應少于 1 次,無人值守站和其他設施每月不應少于 2 次; b) 應定期測試確認系統報警及聯動控制功能靈敏,每 6 個月不應少于 1 次。
4.7 城鎮燃氣供氣設施承壓管道和設備的運行壓力不應超過設計壓力。
4.8 城鎮燃氣供氣設施及存在安全風險的操作場所應設有明顯清晰的安全警示標志、標識,標志、標 識的設置和制作應符合 CJJ/T 153 和 DB/T29-107 的規定。
4.9 城鎮燃氣供氣設施運行管理人員進入調壓室、壓縮機房、計量室、瓶組氣化間、閥室、閥門井、 檢查井等場所時,應按照 CJJ 51-2016 中 3.0.9、3.0.10 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進入廠站內生產區 時,應符合 CJJ 51-2016 中 4.1.2 的規定。
4.10 城鎮燃氣供氣設施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儀表設備應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運行使用期間應定 期進行檢查,每周不應少于 1 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設備應完好、無損傷和變形,電纜進線應密封可靠,預留的空置線孔應采用與設備防爆型式 相匹配的堵塞元件封堵完好; b) 設備外殼固定螺栓和彈簧墊圈等緊固件應牢固、無松動,設備運行時應無傾斜和異常振動, 零部件應無異常摩擦,運行聲音應正常; c) 防爆照明燈具的防爆結構及保護罩應保持完整。
4.11 城鎮燃氣廠站內防雷、防靜電設施應按照 CJJ 51-2016 中 3.0.14 的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并應獲 得具備相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
4.12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燃氣供氣設施中的固定式壓力容器, 登記標志置于或附著于該壓力容器的顯著位置。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檢查應符合 TSG 21 的規 定。
4.13 氣瓶及附件的定期檢驗、檢查應符合 TSG 23 的規定。
4.14 安全閥應進行定期校驗,校驗應符合 TSG ZF001 的規定,并應獲得具有相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 合格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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