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國標∕T 20368-2021

摘 要

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GB∕T 20368-2021:本文件代替GB/T 20368—2012《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

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GB∕T 20368-2021
本文件代替GB/T 20368—2012《液化天然氣(LNG)生產,儲存和裝運》,與GB/T 20368—2012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更改了范圍的規定(見第1章,2012年版的第1章);
b)更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2012年版的第2章);
c)增加了“液化天然氣站場﹑點火源,儲罐系統、轉運系統,液化天然氣壓力儲罐、主容器、次容器、蒸氣云﹑避讓距離、自動隔離閥﹑管道系統﹑低溫管中管系統”等術語和定義,更改了“液化天然氣、不燃材料、攔蓄區﹑攔蓄堤、單容罐、雙容罐、全容罐﹑薄膜罐、氣化器、環境熱源氣化器、加熱熱源氣化器、整體加熱熱源氣化器、遠程加熱熱源氣化器”等術語和定義﹐刪除了“批準、主管部門,船舶加油﹑槽車﹑組件、儲罐、凍土地下儲罐、預應力混凝土儲罐、可控制應急、設計壓力、失效保護、明火設備、火焰蔓延指數﹑危險流體、LNG工廠、最大允許工作壓力、模型、停運、過量充裝、轉運區,過度接頭,水容積”等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2012年版的第3章);
d)更改了低溫設施的土壤保護的規定(見4.1.2012年版的5.5),更改了冰雪墜落的規定(見4.2,2012年版的5.6),刪除了腐蝕控制審查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4.1),刪除了記錄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4.4);
e)增加了選址應符合的國家、行業、地區﹑港口規劃及國家產業政策規定(見5.1.2~5.1.3),增加了對利用港口資源、陸域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周圍依托條件的選擇規定(見5.1.4~5.1.12),將泄漏后果場景(可燃或有毒氣體擴散、火災、爆炸)影響評估要求歸納為規范性附錄A,對站場與界區外周邊設施間距確定、站場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進行了規定,更改了基于風險分析的工廠選址內容為“采用定量風險分析(QRA)進行LNG站場性能化選址”并作為規范性附錄(見5.1.12,附錄B,2012年版的附錄E),對如何開展QRA進行站場選址進行了規定,將原第5章中有關攔蓄區劃分、攔蓄區及LNG收集排放系統相關設計要求獨立成章,形成本文件第12章“攔蓄區及排放系統”增加了平面布置的一般要求(見5.2),更改了LNG儲罐間距要求(見5.3.1、5.3.2,2012年版的5.2.4.1),更改了雙容罐、全容罐和薄膜罐應與相鄰的單,雙容罐布置的規定(見5.3.3,2012年版的5.2.4.2),增加了混凝土儲罐外罐防火設計的規定(見5.3.3),更改了氣化器間距的規定(見5.4,2012年版的5.2.5),增加了可燃氣體壓縮機房的間距規定(見5.5.2),增加了攔蓄區內熱通量的規定(見5.6.4),更改了建構筑物距LNG和其他危險液體距離的規定(見5.7,2012年版的5.3),刪除了設計者和制造者資格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5.4);
f)將氣化設施調整至工藝設備(見6.3.2012年版的第8章);增加了一般要求(見6.1,2012年版的6.1、6.3,6.4.1、6.4.2和6.4.3);刪除了內燃機或燃氣輪機安裝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6.4.4);增加了鋁制板翅式換熱器的規定(見6.1.8);更改了氣化器系統LNG入口設置切斷閥的規定(見6.3.6.2012年版的8.3.1、8.3.3,8.3.5.2);更改了無人值守LNG裝置安裝的規定(見6.3.7,2012年版的8.3.5、8.3.5.1、8.3.5.2、8.3.6、8.3.6.1);更改了有人值守LNG裝置安裝的規定(見6.3.8.2012年版的8.3.4,8.3.5.3,8.3.6.2);將LNG移動式設備調整至工藝設備(見6.4,2012年版的5.8);更改了LNG移動式設備的規定(見6.4.1,2012年版的5.8.1) ;
g)刪除了對公司,檢驗員、工程師資質等方面的管理規定﹔更改了檢驗規定(見7.3.2012年版的7.1);新增一般要求,規定了幾種主要罐型應符合的規范(見7.1);調整了陸上現場建造儲罐的抗震設計的操作基準地震(OBE)、安全停運地震(SSE)定義,增加了安全停運地震余震(ALE)的定義(見7.4.7.2,2012年版的7.2.2);刪除了陸上工廠制造儲罐的抗震設計(見2012年版的7.2.3) ;刪除了洪水荷載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7.2.4);增加了對儲罐場地進行液化評價的規定(見7.4.4.2);增加了設計操作壓力大于或等于100 kPa 的金屬儲罐的焊接檢測要求(見7.4.5.2~7.4.5.5);刪除了混凝土儲罐中關于混凝土、鋼筋和預應力鋼筋的材料要求及施工、檢驗和試驗要求(見7.4.1~~7.4.3);更改了LNG儲罐的試驗,增加了薄膜罐的試驗要求(見7.4.8,2012年版的7.6) ;增加了薄膜罐的其他要求(見7.4.9);更改了LNG壓力儲罐罐型的規定(見7.5.1,2012年版的7.3.2.1);更改了LNG雙壁儲罐內罐的基本要求(見7.5.2,2012年版的7.3.2.2);刪除了LNG雙壁儲罐外罐的基本要求(見2012年版的7.3.2.3);增加了LNG單壁儲罐的基本要求(見7.5.3);更改了LNG雙壁儲罐內罐支撐系統的設計要求(見7.5.9,2012年版的7.3.2.6);增加了LNG壓力儲罐的抗震設計基本要求(見7.5.11) ;增加了LNG 壓力儲罐罐內液位控制配套裝置的規定(見7.5.12);增加了LNG壓力儲罐試驗的基本要求(見7.5.13);增加了LNG壓力儲罐運輸過程防護要求(見7.5.14);
h)增加了對消防系統的規定(見8.1.1.3);增加了對動力系統的規定(見8.1.1.4);刪除了LNG設施管道的地震類別(見2012年版的9.1.2.1);更改了管道類別(見8.1.2.1,2012年版的9.1.2.2);更改了B類管道響應修正因子的最大值(見8.1.2.1,2012年版的9.1.2.2);增加了用于火災環境下絕熱材料應該滿足的條件(見8.1.4.4) ;增加了螺紋連接時無需密封的條件[見8.3.1.4 d)];增加了管子接頭的規定(見8.3.1.7);增加了禁用的管道連接方式(見8.3.1.8);增加了其他管道組件和法蘭連接的規定(見8.3.1.9);更改了接口口徑的下限(見8.3.2.5,2012年版的9.3.2.5);更改了緊急切斷閥的操作機構(見8.3.2.7,2012年版的9.3.2.7);增加了對緊急關斷閥的噴涂要求(見8.3.2.11);增加了釬焊的有關內容(見8.3.3.4);增加了管道標記的內容[見8.3.4 d)];增加了危險源的隔離(見8.4);增加了對介質和流向的標識要求(見8.6.2);增加了置換口的設置(見8.8.2);增加了火炬和放散管的規定(見8.10);增加了地下或海底管道的安裝規定(見8.12);
i)增加了站場設施設計部分,包括設計分類、廠房設施設計的規定(見第9章),更改了對供存放LNG和易燃流體的火災和爆炸設計的規定(見9.5,2012年版的5.3.2);
j)電氣,儀表和通信分開成章(見第10章和第11章,2012年版的第10章);增加了供電電源要求的規定(見10.1);刪除了電氣設備和配線總體要求(見2012年版的10.9.1);更改了電氣爆炸危險區域劃分要求(見10.2,2012年版的10.6.2);刪除了可燃流體系統和電氣配管或配線之間的密封要求(見2012年版的10.6.3);刪除了設置主密封外的其他檢測可燃流體泄漏的規定(2012年版的10.6.4);刪除了可燃氣體━空氣混合物被點燃時通風管道系統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10.6.5) ;增加了電力裝置設計的相關規定(見10.3);增加了電氣防雷接地和防靜電接地方面的相關規定(見10.4);增加了照明方面的相關規定(見10.5) ;
k)增加了關于儀表及控制系統的一般要求(見11.1.1);更改了液位儀表設置、設計、安裝、報警和聯鎖等規定(見 11.1.2,2012年版的10.1)。更改了壓力儀表的設置規定,區分了LNG儲罐和非LNG危險流體儲罐的設置要求(見11.1.3,2012年版的10.2)。更改了溫度儀表的設置規定,增加了低溫管道溫度儀表的設置要求(見11.1.5,2012年版的10.4)。增加了故障安全設計的規定(見11.1.6)。刪除了關于緊急關斷的設置規定(見2012年版的10.5)。更改了緊急停車系統的設置規定(見11.1.7,2012年版的12.2)。更改了火氣檢測的設置規定,增加了有毒氣體、氧氣含量檢測的設置要求(見11.1.8,2012年版的12.3) ;增加了通信內容(見11.2);l將攔蓄區及排放系統獨立成章(見第12章);
m))更改了消防與防火評估的規定(見13.1,2012年版的12.1);更改了消防水系統的規定(見13.2,2012年版的12.4);更改了移動消防設施的規定(見13.3.2012年版的12.5);更改了個人防護的規定(見 13.4,2012年版的12.7) ;更改了安全的規定(見13.5,2012年版的12.8);n)增加了防腐規定(見第14章);
o)刪除了裝卸區警示牌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11.1.1);增加了對動力切斷閥關閉時間分析的規定(見15.2.2和15.2.3);刪除了泊位設計要求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11.4.1);刪除了火源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11.4.2);刪除了水下管道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11.4.3.2);刪除了槽車運輸和槽車批準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 11.5.1和 11.5.2);刪除了裝卸管道排放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11.6.6);刪除了軟管設計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11.7.2);刪除了軟管接頭﹑結冰、檢測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11.7.3、11.7.5和11.7.6);刪除了裝卸船作業測試的規定(見2012年版的11.7.7);
p)增加了小型LNG設施的規定(見第16章);
q)增加了LNG容器吹掃的規定(見17.3.5) ;增加了設備啟動前的調試規定(見17.4) ;增加了對
安全閥檢查間隔要求的規定(見17.7.3.5~17.7.3.9);增加了對LNG儲罐體系外表面檢查的規定(見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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