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共分16章和4個附錄,主要內容是:總則,術語,危險等級和計算藥量,工程規劃和外部距離,總平面布置和內部距離,工藝和布置,危險品儲存和運輸,建筑和結構,消防給水,廢水處理,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自動控制和電信,危險品性能試驗場和銷毀場,混裝炸藥車地面站,科研中試線等。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與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進行了協調,體現了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十三五”規劃要求、民用爆炸物品行業技術進步指導意見要求及信息化要求。
2.對原標準中不適應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要求的產品、生產方式的條款進行了修訂。根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工程建設的需要對海上救生煙火信號等三種產品提出了工程設計安全要求。
3.根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技術進步現狀和技術進步要求,修改了定員的相關規定。
4.根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技術進步現狀,對硝酸銨水溶液、無線通信設備、定員監控系統和工業炸藥轉運等熱點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
5.新增了科研中試線、覆土庫、埋地輸油輸氣管道、風力發電設施的內外部距離等內容。
6.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引入電氣設備保護級別(EPL)概念,結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內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的變化,提出了新的防爆設備代用類型。
本標準中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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