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2019第22號)及1號修改單

摘 要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2019第22號)

 2019年第22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證照分離”的總體要求,推進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改革,規范特種設備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和充裝單位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現予批準發布施行。

特此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5月13日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png

伴隨TSG 07-2019實施將同時廢止的法規標準。具體見條文:

4.5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2019 年6 月1 日起施行。

4.6 文件廢止

以下文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廢止:

(1)《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國質檢鍋〔2003〕194 號);

(2)《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174 號);

(3)《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 號);

(4)《鍋爐安裝改造單位監督管理規則》(TSG G3001—2004);

(5)《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TSG R3001—2006);

(6)《氣瓶充裝許可規則》(TSG R4001—2006);

(7)《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TSG D2001—2006);

(8)《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9)《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TSG Z0005—2007);

(10)《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TSG R1001—2008);

(11)《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規則》(TSG D3001—2009);

(12)《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規則》(TSG R4002—2011)。

 

《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2006)和《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3—2011)中有關許可程序、條件和要求的內容,同時廢止。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公    告

 
2021年第42號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種設備檢驗機構
核準規則》和《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
許可規則(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

 

 
    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市場監管總局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04)進行了修訂,形成《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21);對《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進行了修訂,形成第1號修改單,現予以發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2月8日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第1號修改單)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
第1號修改單
 

條款號 原文內容 修改后內容
1總則 增加一條 1.6 信息化要求
由市場監管總局實施以及市場監管總局依法授權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統一使用市場監管總局行政許可審批系統進行申請、受理和批準,頒發電子證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的修理和充裝許可,也可以使用市場監管總局行政許可審批系統。暫時不使用市場監管總局行政許可審批系統的,應當與市場監管總局行政許可審批系統實現有關行政許可審批信息的互聯互通,方便許可證書在全國范圍內使用。
2 許可條件
2.2.4.2
本條增加一款 (4)公司與其子公司共同申請同一設計許可的,其設計許可的資源條件應當分別滿足相應的許可資源條件。
3 許可程序和要求
3.4.3
鑒定評審工作(含整改時間)應當自受理決定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 鑒定評審工作(含整改時間)應當自受理決定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A級鍋爐安裝應在2年內完成)。
4附則 增加一條 4.2 鑒定評審機構及鑒定評審工作要求
發證機關委托鑒定評審機構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鑒定評審。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氣瓶及瓶閥制造許可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型式試驗資質,其它特種設備生產許可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是具有相應特種設備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或者是特種設備技術檢查機構、特種設備專業協會。

 
注:原4.2條至4.6條序號順延修改為“4.3至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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