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城鎮燃氣(人工煤氣和天然氣,下同)輸配系統用的燃氣調壓器(以下簡稱調壓器)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分類與標記、結構與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使用說明書以及包裝、運輸、儲存。
本標準適用于進口壓力不大于4.0 MPa、工作溫度范圍(調壓器組件及附加裝置能正常工作的介質和本體溫度范圍)不超出一20℃~60℃ 且其下限不低于燃氣露點溫度、公稱尺寸不大于300 mm 的調節出口壓力的調壓器。
管道液化石油氣和液化石油氣混空氣輸配系統用的調壓器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穩壓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和二甲酷用的調壓器。
凡本標準未注明的壓力值均指表壓值,單位為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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