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7、8和9度地區建筑工程的抗震設計以及隔震、消能減震設計。建筑的抗震性能性化設計,可采用本規范規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設防烈度大于9度地區的建筑及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筑,其抗震設計應按有關專門規定執行。
現批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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