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

摘 要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指導企業聘請具備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單位,按照有關法規文件,對本轄區內所有液化氣體罐區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有關裝置和儲存場所與周邊安全距離必須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 山東臨沂金譽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著火事故情況的通報

安委辦〔2017〕19號(點擊查看本站收錄全文)
 
其中:
(四)嚴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監管執法。各地區要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一.......三是指導企業聘請具備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單位,按照有關法規文件,對本轄區內所有液化氣體罐區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有關裝置和儲存場所與周邊安全距離必須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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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14 13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已經201442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57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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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

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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