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NEW
閱讀全文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二、刪去《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即刪除: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本條款刪除!)
NEW
閱讀全文